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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如何追寻正义

时间:2022-0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非常高兴能够接受南昌航空大学“卧龙人生”文化讲坛的邀请来到这里为大家做演讲,对此,我感到非常荣幸。而也在前不久,南京的一位好心人扶起一名跌倒的老人并送其进医院,却反被这名老人讹诈,告上法庭,被法院判处4万元的赔偿金。第二位正义女神狄刻,是忒弥斯和宙斯所生的女儿之一。

詹世友

南昌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导。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江西省首批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江西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好!非常高兴能够接受南昌航空大学“卧龙人生”文化讲坛的邀请来到这里为大家做演讲,对此,我感到非常荣幸。

今天,我想从伦理角度出发,就正义问题来作一种道德哲学叙事:我们如何追寻正义?我认为,这个问题非常重要。我们可以观察到,中国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政治、经济、社会建设取得了非常丰硕的成果。但是从道德角度讲,仍然存在许多的问题,比如,政府工作人员中的腐败现象比较严重。前不久,上海的“钓鱼执法”,就折射出某些公职人员对公民的欺诈。而也在前不久,南京的一位好心人扶起一名跌倒的老人并送其进医院,却反被这名老人讹诈,告上法庭,被法院判处4万元的赔偿金。我想,这折射出当今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而这4万元的赔偿金更是将我们的良心“罚”没了。有时候,当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的,并不是采取公平正义的方法去解决,很可能更多的时候是去找“关系”。种种问题不禁让人深思:我们对于正义的热爱之情是不是在渐渐地黯淡?所以,今天,我希望从道德哲学叙事的角度理清有关正义追求的定义,以重新点燃大家对正义的热爱之情。所以,我的题记就是:追求正义,首先要成为正义的热爱者。

这个问题,既可以说是简单的问题,也可以说是复杂的问题。说它简单,是因为每个人或多或少都心存正义感,坚持某种正义观。比如,当我们遇到一些违背正义之事时,我们会有一种义愤,这种义愤其实就是正义感。同时,评价一件事情是否符合正义我们都有着一种判断,而这就是一种正义观。但是,这一问题又非常复杂。我们日常的正义感、正义观常常只是有关正义表面的、肤浅的主观理解,缺少深入的思考。我们对正义的探索与追求,应该继续推进。正义的复杂性包括以下这些方面:首先,正义产生于我们共同的社会生活之中。孤立的个人无所谓正义不正义,只有在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关系中,才会产生正义问题。第二点,正义与我们的权利和义务相联系。在社会生活中,我们应该享受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如何正当分配这些权利和义务,这些都是正义问题的要义。第三,我们应当形成总体的正义原则,并为如何实现这一正义原则进行具体的制度安排。第四,在一个符合正义原则的社会里,每个人对他人应当都是按照正义原则行事存有一种理性的期待。比如在社会交往的领域中,“我”按照正义的原则对待他人,并对他人也会如此做抱有一种理性的期待,而同时他人对“我”亦如此,彼此之间才会形成相互信赖的关系。还有,我们在思考正义的时候,应该持怎样的公正立场,应如何培养正义的美德?这里所说的正义的美德,是指符合正义原则的一种优秀的品质。

古往今来,在有关正义问题的思考中,对于正义的叙事结构往往很复杂。下面,我们就对历史上关于正义问题的道德哲学叙事结构作一些分析。

一、蒙眼的正义女神

首先,我们从神话开始说起。

看到这些图(正义女神像),我非常的感动,因为许多正义女神的造像,都蒙着双眼。在古希腊、古罗马的造型艺术中,正义女神的综合形象是一位蒙眼女性,身着白袍,头戴金冠。左手提一秤,右手举一剑。束棒缠一条蛇,脚下坐一只狗,案头有一支权杖、一个骷髅及书籍若干。这些事物皆各有其象征意义。

(一)此造型的象征意义

第一,象征正义的地位和立场。首先,头戴金冠,象征正义尊贵无比,无上荣耀;其次,女神蒙眼,象征在司法中不能受感官印象误导,而必须依靠理智,用心灵观察;最后,身着白袍,象征着正义在道德上纯洁无瑕,纤尘不染。

第二,象征正义的作用。首先,天平象征着正义对人对事裁量公平,使受侵害之事得到纠正而归于平衡,损害与补偿相当;其次,剑表示制裁严厉,绝不姑息,是古罗马一切刑罚的化身,所以,正义不是温文尔雅的词语,而是与制裁力量结合在一起;再其次,权杖表示威严;最后,书籍表示法典,是明文规定,代表正规而严格。

第三,象征正义的限制对象。首先,蛇与狗,分别代表仇恨与友情,这两者都不许影响裁断,相当于中国古代说的“内举不避亲,外举不避仇”;其次,骷髅象征人类生命的脆弱和短暂,由正义裁断生命有限的人类之事,所以正义必须是永恒的。

从上面的这些图我们可以分析出其共同点有三:一是蒙眼,二是提有天平,三是持一柄剑。从古希腊到古罗马,正义女神的形象逐渐充实饱满,逐渐被赋予这些具有象征意义的特征。

(二)神话中的正义女神

在古希腊神话中,正义女神有三位。

第一位正义之神忒弥斯(Themis),有神圣的权威。她的主要职责是主持正义与秩序。她是天神乌拉诺斯和地神盖亚的女儿,也是奥林匹斯主神宙斯的第二位妻子。她的职责是维持奥林匹斯山诸神的秩序,监管仪式的执行。

第二位正义女神狄刻(Dike),是忒弥斯和宙斯所生的女儿之一。忒弥斯和宙斯的女儿有:贺拉(Horae),她是时序女神;欧诺弥亚(Eunomia),她是秩序女神;狄刻(古希腊哲学家说到正义时就是用的Dike),她是正义女神;厄瑞涅(Eirene),她是和平女神等。她们掌管着秩序、正义、平和。其中和法律关系最密切的是狄刻(Dike)。古希腊的法律中,经常讲到Dike这个词。据说这位正义女神掌管白昼和黑夜大门的钥匙,监视人间的生活,在灵魂循环时主持正义。她一手持着天平,象征着公平裁判;另一手紧握宝剑,象征着维护正义。

第三位正义女神是阿斯特赖亚(Astraea),她在地上主持正义,又升上天空成为室女星座的主星“维耳戈”,纯洁无瑕。

古希腊正义女神的形象在古罗马得到综合和改造。

古罗马征服古希腊之后,对古希腊的文化也进行了继承、发展与改造。所以古希腊神话中许多神在古罗马神话中都存在,只不过改了罗马名字,同时被赋予了古罗马自己的文化特征。比如,综合正义女神形象,将正义女神改造为正义、司法女神,即朱斯提提亚(Justitia),后来的法律jus一词就来源于这里。这位女神的造型,便是希腊忒弥斯、狄刻、阿斯特赖亚诸女神形象的综合。她的形象一般都是一手持天平,一手持宝剑,紧闭双眼或蒙着眼罩。蒙着眼罩是古罗马人的创造。

德国学者鲁道尔夫·封·耶林对正义女神形象的含义是这样解释的:“正义之神一手提着天平,用它衡量法;一手握着剑,用它维护法。剑如果不带着天平,就是赤裸裸的暴力;天平如果不带着剑,就意味着软弱无力。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正义之神操剑的力量和掌秤的技巧并驾齐驱之时,一种完满的法治状态才能占统治地位。”

(三)司法公正之象征

朱斯提提亚的形象在之后欧洲文化的发展史上成为法院的象征。欧洲中世纪晚期,文艺复兴运动遍布欧洲。其实,在复兴古希腊、古罗马文学和艺术精神的同时也复兴了司法精神,因此在文艺复兴时期各个法院都有正义女神朱斯提提亚的造像。正义女神像沿用古罗马的造型,都是一手持剑、一手持天平、紧闭双眼或蒙着眼罩。天平表示“公平”,宝剑表示“裁断的公正”,紧闭双眼或蒙着眼罩表示“用心灵观察”。造像的背面一般都刻有古罗马广为流传的法律谚语:“为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Fiatjustitiaruatcaelum)。”

二、蒙眼特征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欧洲早期正义之神的“蒙眼”特征始终得到体现。

1.古希腊时代的法院,实际上是民众的会议,参议人员可以由抽签产生。在法院裁判案件时,这些人的职责只是评理,并不主动搜集或调查证据。他们可能起初对案件一无所知,只是根据诉讼双方提交的证据来判断哪一方所讲的为事实。至于在判案时适用哪些法律,则由专门的法学家来决定。

罗马时期则设置了最高裁判官来处理民事诉讼。最高裁判官仍然只看事实,衡量各方提出的证据,并在法学家的帮助下来决定采用什么法律进行判决。他们也并不插手调查。在古罗马,对于重大的刑事案件,会指定一些人组成委员会负责收集证据、寻找罪犯,并将嫌疑人提交法院进行审理裁断。

2.英国陪审制度的起源。陪审制度的目的是搜集证据。但它又独立于审判,使审判者仍然保留“蒙眼”的特征。

1164年,英国国王亨利二世颁布“克拉灵顿诏令”,其中有两项规定:一,审判方是王室法官,在全国巡回审判。他们开始对案件一无所知,职责是公正审判。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他们并不听取控告方或被控方提出的证据。二是设立陪审方。陪审方由在当地召集的12名与诉讼案件无关的人组成。职责是作为证人,宣誓后向法庭提供证据,以一致意见确定事实。这就是之后陪审团的由来,他们是案件公正的调查者。

近二百年之后,1352年,爱德华三世颁布诏令,为了避免参与案件调查的陪审人员的偏私,进一步规定:凡参与案件调查取证的陪审员一律不得参加该案件的审理,只能作为起诉方参加诉讼作证,其证言的真实性则要由另外召集的12名陪审员的一致意见来确认。这样就形成了专门调查取证的起诉陪审团或称“大陪审团”,与专门的审判陪审团或称“小陪审团”,避免了因陪审团成员与案件涉嫌者有关系而偏袒一方失去公正的问题。

德意志诸国的司法制度也经历了与英国类似的过程。

作为法院的象征,正义女神长期保留蒙目的形象。她的职责是“裁断”而不是发现,所以应该蒙上眼睛,去除主观性,并排除任何干扰。如此郑重其事,实际上是因为正义的裁断关系重大。也正因此,为实现正义,无论遇到何事,我们的法院都应该无所畏惧、正义为上。

三、关于正义的道德哲学叙事结构之一:完全蒙眼

司法正义并不是正义的全部。正义女神不仅仅主持正义,更掌管着人间一切秩序。她启发人类思考:

1.社会生活制度,应该实现为一种什么样的秩序才是正义的?

2.人拥有怎样的心灵品质,才称得上是有正义美德?

正义女神的蒙眼形象及其司法传统,长久地塑造着西方思想家在思考正义问题时的思维方式。而中国古代思想家对正义的思考似与这种思维方式也有暗合之处。

关于正义问题,最为刁诡的是:为了使正义得以完全实现,首先要使正义的前提完全失效。中外关于理想社会的构想正是这样。使正义的前提完全失效的要求是:对制度的要求是一切公有;对品质的要求是个人都不能追求私人利益,而只能追求公共利益;如果公共利益不丰富,就应该一视同仁地进行分配,通常是平均分配;如果公共利益充分丰富,就可以各取所需。

这些要求,目的就是为彻底去除个人的立场,完全蒙眼、避免偏私。如果以上条件具备了,则正义的公平衡量含义和公正制裁含义就会消失,正义女神也就不再手持天平和剑。当然,这也即是理想社会。

我们可以考察一下关于理想社会学说的运思取向:理想社会隐去了什么前提性的因素?从这些隐去的因素中,我们可以看出正义的背景条件。而为了实现正义,我们需要尊重的前提性条件是什么?需要加以引导并与之作艰苦斗争的倾向是什么?

(一)孔子的“大同”理想辨析

或许会产生误解,认为孔子的思想是“礼治”即“以礼治国”。其实并不然,“礼治”只是孔子对“小康之世”的设想,他真正的理想是“大同之世”。

何谓“大同”?他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礼记·礼运篇》)

第一,“大同”理想的各种要素

(1)“大同”是符合人类生存之大道的,其特征是“天下为公”。据称,孔子曾向老子问道,受老子“至公”思想的影响。例如《吕氏春秋·贵公》有文记载:荆人有遗弓者,而不肯索,曰:“荆人遗之,荆人得之,又何索焉?”孔子闻之曰:“去其‘荆’而可矣。”老聃闻之曰:“去其‘人’而可矣。”故老聃则至公矣。

“至公”的胸怀就是所有东西都是天地共有物,不必分归谁所有,所以就不可能有冲突、争夺,于是正义的尺度失去其裁断对象。在这一方面,蒙眼的正义被推到极端。老子提出“闭目塞听”“绝圣弃智”“垂拱而天下治”“无为而无不为”。他也深知在大型国家中这种理想不可能实现,所以又提出“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小国寡民”状态。当然,这只能是一种空想和文学的夸张。

(2)在官员运用上,只有德能是唯一的标准,需排斥任何财富、出身、裙带关系。因为这些都会产生在公共职位选拔上的偏私;而在处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中,要讲求诚实守信,达到人际的和睦与和平。

(3)家庭关系不是纯粹的私人关系。“各亲其亲,各子其子”也承认家庭作为社会基本单元是稳定的。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家庭关系也是公共关系。家庭的界限不能成为社会人际情感相通的藩篱,应该使所有人各遂其生,各尽其能。

(4)生产和产品都是公有的,没有私产意识。这样就不会有奸谋、盗窃乱贼之事,才可以实现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大同之世”。

第二,“小康之世”中的正义

作为孔子理想社会的“大同之世”,描述了使正义的裁断义、强制义失去作用的条件,是正义的完整实现。孔子对“大同”是十分向往的,他认为“大同之世”是尧、舜、禹三代天下至治的状态。这是把所谓的“三代之英”神圣化的虚构,只是虚悬一格。可孔子不只是停留在空想阶段,他充分尊重当时的现实条件。在现实中,“天下为公”变为“天下为家”,家庭关系的私人化,生产、产品私有,官职世袭等等,因此只能制定礼义刑罚,示民有常。这样正义的公平衡量含义、公正制裁含义得以表现出来。若能行礼义刑罚于世,则可说是“小康之世”。

此即是孔子的现实正义追求:“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世及以为礼,城郭沟池以为固,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以立田里,以贤勇知,以功为己。故谋用是作,而兵由此起。禹汤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选也。此六君子者,未有不谨于礼者也。以著其义,以考其信,著有过,刑仁讲让,示民有常。如有不由此者,在势者去,众以为殃。是谓‘小康’。”(《礼记·礼运篇》)

在我们看来,孔子的“小康之世”设计彰显了中国古代正义问题的基本格局,牵涉到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结构、财产所有制、通过劳动取得私有财产、公共职位的分配以及正义原则和制度的引导和强制等等。直至今日,这一基础虽然历经历史性的演变,但尚未失效。

在这种社会条件或前提下,一个社会的正义原则和制度对社会中个人的影响是不同的,所以,人们对正义的诉求不同。在人类历史上,掌握话语权的上层阶级通常为自己的特权进行辩护。在这个意义上,他们摘掉了眼罩。

(1)在政治层面上,古代社会公共职位的分配,可以采取自然贵族制度。这种制度按照血缘和功绩来进行分封。可以说,前者是基于自然血缘原则;后者是基于论功行赏原则。它们在以后权力的继承方面都将复制按照血缘关系进行分配的原则。在这里得到封赏的就是贵族。由于血缘原则基于自然的血缘关系,所以可名之为自然贵族制度。比如封邦建国,分封子弟于列国,使之拱卫国都,保卫天子,并向朝廷进贡;当然还要分封异姓诸侯,包括姻亲和有功之人。而分封后的继承问题仍以血缘为纽带。所以,血缘是分封制度最原始的基础。

自然贵族制度设计的目的,是化政治国家为一个道德的团体,从而梦想使政治权力能为家族世代拥有。统治者认为这是正义的,但这种政治结构存有问题,并且引起不同的正义观。

①政治治理需要品德和能力,自然贵族制度不能保证获得足够好的治理人。

②这种原则还会受到另外一种自然原则的冲击。由于时代递嬗,血缘亲情会逐渐淡淡如水,到一定时期,血缘纽带就会失去约束力。同时,亲情也会受到权力欲望和利益欲望无情的破坏,从而产生子弑父、兄弟相残的混乱局面。这在中外历史上都得到了印证。

③在家族外部,权力的获得同样会受到挑战,尤其天下无道时,其他家族有勇力和智谋的人就会以暴力推翻现政权。陈胜吴广起义的口号就是“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矛头直接指自然贵族制度。《史记·项羽本纪》中,秦始皇帝游会稽,渡浙江,梁与籍俱观。籍曰:“彼可取而代也!”《水浒》中的黑旋风李逵拍着胸脯跳着脚对宋江叫道:“不如杀去东京,夺了鸟位!那赵老儿做得皇帝,哥哥为什么做不得?!”真有“皇帝轮流做,明年到俺家”的气派!这是古代政治的自身逻辑使然。在中国古代历史上,由于王朝是一家一姓之天下,没有找到和平的、理性的、文明的政权更替方式,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始终是以力相搏。从而演出了一幕幕江山易姓,改朝换代的历史活剧。

但是,中国古代并不缺乏某些权力分配体现正义追求的例子。除了君位没有任何进一步的制度安排之外,在其他的行政权力分配中却颇有创举,那就是科举制。从隋朝起源的科举制度,虽然有许多弊端,但确实有某种程度上权力分享的公正安排。它对所有人开放,即使是社会最底层的人也有可能通过科举而进入核心权力层。它的公平性在于:一是资格平等开放;二是应考者在准备考试时所需的物质基础甚少,一般人均能负担,只要能买得起几本书,能够请得起塾师。争取功名靠的是天分和勤奋。而且在唐宋以后的书院中,还有为民间之俊秀者免费提供食宿以攻读的制度,为贫寒子弟进入社会上层提供了一个平台。这才有了“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得意,也就有了范进中举后的癔症发作。

我们认为,政治权力的文明性特征应该在于其为所有社会成员所共享。所以,“家天下”的政治原则在于其诉诸血缘关系这一自然性原则,政治权力的文明性原则则在于它是“公天下”。天下者,非一家一姓之天下,乃天下人之天下也。这样就去除了任意性、偶然性的干扰,而可以进入一种理性制度的安排之中。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看到,人类历史正是朝着这一方向演进的。

(2)在经济层面上,人们的追求从逻辑上说大约有如下四种情况:一是不患贫而患不均;二是不患贫而患均;三是患贫又患均;四是患贫又患不均。

不患贫而患不均,是一种典型的平均主义思想,通常在社会底层人们中容易产生这种思想。比如北宋时期王小波、李顺起义的口号是:“吾疾贫富不均,今为汝均之。”南宋时期钟相、杨幺起义的口号是:“等贵贱,均贫富。”

不患贫而患均、患贫又患均,这两种类型很难在历史上遇到。

“患贫又患不均”则是指正常的经济正义的基本立场,把“均”理解为“公平”。在这个问题上,一方面我们要保护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动力即个人的利益动机,保护追求潜在获利机会的敏感和动力,不断地扩展市场秩序,使得社会经济实现长久的发展、社会财富实现持续的增长。另一方面,经济发展的成果又应该为人们所广泛共享,所以又必须以制度安排来抑制两极分化,保障所有人基本的生活和受教育权利,使人们在未来社会竞争中获得一个大致平等的起点。

(二)柏拉图《理想国》的正义理想辨析

柏拉图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写作《理想国》的:雅典民主制度在伯里克利时期曾强盛一时,但是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被实行军国主义的斯巴达打败。那时,柏拉图看到希腊各邦所实现的政体大体上有三种: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但它们也有变体:君主制一变而为僭主制;贵族制一变而为寡头制;民主制一变而为平民制或暴民政体。其中以僭主制最为恶劣。而柏拉图亲历了雅典战败之后三十年僭主的恶劣统治以及随后短暂的民主制度复辟。正是在这一时期,雅典民主制度以投票的方式处死了他的老师苏格拉底,这使得柏拉图立志寻找一个理想的、完全正义的制度。

《理想国》的核心观点是:理想的国家完全由理性智慧来治理,即国家应由哲学王来统治。而整个国家应这样构成:

1.城邦是一个复合体,它需要三个等级组成:一是生产生活必需品的阶层,也就是农工商阶层;二是保卫国家的护国者阶层;三是能智慧地安排各个阶层利益的统治者。他们各守其职,各尽其分,不能逾等,同时又和谐协调。这样的国家就是一个完全正义的国家。

2.持城邦目的论,个人被完全忽视。要求所有人都采取作为纯粹城邦一份子的立场,摒弃任何个人需求。

3.为了去除公民们的私人意识,城邦应该实现公妻共产的制度。也就是说,以亲子关系为核心的家庭制度应该废除,甚至婚姻也成为国家的政治安排。这样一来,人们就没有家庭意识,所有东西都属于国家,孩子与父亲的关系都只有分数的概念。更为残酷的是,如果孩子诞生下来为残疾,就应该秘密处死,并以谎言告知孩子的母亲。柏拉图说,这种谎言是为了维护城邦的公共利益而必须采用的“药物”。

4.完全靠一个人的智慧来治理,统治者必须受到最好的教育,具有高超的智慧。他认为,这样的哲学王虽然世所难遇,但是作为一种理想值得向往。

5.柏拉图认为在这种设计中,公民之间的相互性关系也应弃置一边,完全诉诸众人兼具正义美德。即使别人不守正义,“我”也应坚守正义。所以柏拉图将正义国家理想的实现,最后归结到对每个人都具备正义美德的诉求上。不管坚守正义的人受到多么严重的不公正待遇,他凭自己的正义美德就可享受幸福。柏拉图以“古各斯的隐身戒指”来说明白这一问题。其含义是,即使我们戴上了“魔戒”,做了坏事而不会受惩罚,我们也应该行事公正。这使得正义问题完全内心品质化。他的论证最后落脚点正在于此,并没有把外在的社会正义秩序同内在的正义品质很好地协调起来。

我认为以上五点都是不合常理的。原因如下:

1.不允许社会阶层的变动并以神秘的血统论加以固定,虽然目的是想建立社会秩序,但实际上本质是野蛮的。

2.要求每个人都没有私人意识,这不合乎情理。

3.取消家庭,这将使人类失去最珍贵的家庭伦理价值,也将失去培养一切美德的源头。跟随他达二十年之久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就强烈地反对这一点,认为这种主张是反伦理的。

4.要求哲学王仅仅凭借自己的高超智慧来治理国家,这对哲学王来说是一种几乎无法承担的责任,同时也是专制性的。我认为,统治者真理在握的感觉,是许多政治灾难的根源。

5.完全信赖个人的美德肯定是不可靠的,因为美德是主观性的品质。

所以,这样的理想国家几乎无法实现。因为它去除了正义的前提。以去除正义的前提来追求完全正义是一种奇怪的想法。后来,柏拉图也认识到这一点,转而追求一种次好的国家,也就是法律治理的国家。这一思想体现在他最后的也是最长的一部对话体著作《法律篇》中。

四、关于正义的道德哲学的叙事结构之二:蒙眼的限度

所有关于理想社会的学说都采取了一种彻底蒙住眼睛的立场。但是这个眼罩过于严实,以至把人类共有的人性比如个人自主自由的意识、个人的利益追求、个人最亲切的价值观等都给遮住了。所以,人们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通常会把这个眼罩弄得薄一些。然而,有些注重现实的正义理论使这个眼罩过于薄弱,以至可以为某些特权阶层的利益进行辩护,从而又失去了基本公正的立场。这里仅举几例:

1.在古代,人类为对由暴力取得的统治权或世袭的统治权进行辩护,提出了许多论点。就社会统治权力来说,有所谓“君权神授”说或所谓“君权授之于天”说,皇帝即是“天之子”,统治权不是人为而是天意的,其来源是神圣的。于是臣下服从君主是天之经、地之义。

2.在社会等级问题上,像亚里士多德这样伟大的哲学家也为奴隶制度辩护。首先,他认为有天生的奴隶,即那种虽有理智但不完全从而只能感应别人的理智的人,就是天生的奴隶。他甚至说,从体格上也可以看出哪些人是奴隶。在他看来,自由人体格匀称,而奴隶则骨骼粗大。这明显的是倒因为果。其次,他认为奴隶之所以存在,是因为自由人要从事政治事业、哲学思辨,要发展文化艺术,需要奴隶作为帮手。他甚至强词夺理地说,要是什么时候琴不弹自响,布不织自成,奴隶主就不再需要奴隶。这种所谓论证,真是人类理智的污点。

3.在经济上我们也看到,人类实行过奴隶劳动,奴隶是会说话但不准说话的劳动工具,所有的利益归奴隶主所有,而奴隶则一无所有;另外也实行过以地租形式使财富向地产主集中的经济模式,佃农被束缚在地产主的土地上受到残酷的剥削。这一切都曾被认为是正义的。

以上种种历史事实及其论证,都明显地偏向某些既得利益阶层。所以,如果说这类正义理论是蒙眼的,那么这个眼罩过于薄弱,甚至只是虚掩的,抵不住既得利益者贪婪的一击。

于是,我们必须重新审视正义之眼上的“眼罩”厚薄程度。近代以来的正义理论思想家都无一例外地在这方面作出了努力,并不断修正、发展。

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自然状态在西方近代的思想家那里成为一种理论设置,目的是想消除未来社会中个人的因素及其他的偶然性因素在正义格局中的影响。他们假设一个先在的状态,把思考的立足点前移,以获得一个人人平等、自由的前提。而这是蒙眼之后才能出现的景象。

十七、十八世纪的西方思想家主要是从对人类共同自然本性(也即现象,特别是情感和欲望本性)的观察入手,摒弃理想社会学说对人性的过高要求。但自然状态这种理论设置也会导致众说纷纭。

在此我引介四个人,以反映四种类型。

(一)霍布斯的设计

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定会产生“人对人像狼”的局面,服从所谓的“丛林”规则。分析霍布斯正义理论的结构,我们看到,它主要呈现两个状态:一是自然状态,二是政治的正义状态。

1.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主要有这些要素。第一,物品无主。没有法律,意味着所有的物品都是无主的,你可以占有,别人也可以占有。第二,人人都是自利的。第三,人人都会去追求自我保存。并且,欲望会在想象力的作用下无限放大,人们无限追求、永无止境、至死方休。这样的话,势必导致冲突,造成所谓“人对人像狼”的状态。这种自然状态之下的社会肯定会有自毁的倾向,无法维持延续下去。

而同时,霍布斯认为,人有理性,希望能得到自保,并知道在“丛林法则”下人们自保的愿望得不到实现。与此相应的根深蒂固的情感,那就是对暴力横死的恐惧。在自然状态下,如果人们想要避免社会自毁的倾向而达到和平,就应该缔结契约,并且缔结者都愿意遵守协议,能够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就是霍布斯所谓的“自然法”。“自然法”就是“道德法”,它是道德的“应该”。

2.政治正义状态

在自然状态下实现自保、达到和平要怎么做?在自然状态下,并没有任何正规的力量进行约束规范。“应该”是一回事,现实状态是另外一回事。所以这只是初级的契约,一阶的契约。自然正义只是一种应然要求而没有任何刚性的制约。为了成立正义的国家,还必须有二阶契约。订立二阶契约,就是通过契约成立政治法律关系,成立政府。条件是什么呢?

(1)人们都放弃自己在自然状态下的所有权利,交给一个不参与契约的第三方,即君主或会议;

(2)第三方不参与订立契约。因为一参与订立契约,他的权利就会受到限制;

(3)他或他们,即君主或会议,必须有全权;

(4)政府必须拥有足够的武力。政府的权利若没有“剑”作为后盾,等于无物。

这就是政治社会的正义。政治争议状态下,个人寻求自保和不受暴力横死这种危险侵害的愿望,全部交予君主或者会议,交给了政治国家。

但是这样一来,又留下了一个令人疑惧的、不受任何制约的主权者。我们果真那么放心吗?对这种权力应不应该进行限制?大部分人都对此存有这样的疑问。

而霍布斯的回答是:这是必须忍受的代价。他有两个理由。第一,第三方,即君主或者会议,为什么要偏袒一部分人、打击另一部分人呢?第三方跟缔约双方都没有利益冲突,没有理由会有失偏颇。但实际上可能会有。第二,后来霍布斯也承认“君主可能有任性的一面”。但君主的统治不管是否对公民有任性的侵害,他都仍然在维持着一个政治国家状态。假如没有君主,那么社会将又重新回到自然状态。因此,相对来讲,这是我们应该忍受的代价。

显然,霍布斯正义理论的“眼罩”还是严实了一些。他没有看清楚人真正的内在需求是什么。他将一切都让渡出去,交给了一个自己无法约束的权力。

(二)洛克的设计

洛克对霍布斯的理念有很多的异议。他的观点有:

1.在自然状态下人们都处于平等、自由、和平之中;

2.所有权在自然状态下其实已经存在,而并非如霍布斯所说“在自然状态下物品无主,每个人对一切都有同等的占有权”。因为在自然状态下,对某物的所有权是由于把劳动加于劳动对象所得。比如说,“我”在山脚下开了块地种油菜,那么这块油菜地就是“我”的。因此,不一定是在政治正义状态下才有所有权;

3.人们的天赋权利有三项,即财产权、生命权、自由权;

4.只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行使权利有诸多不便之处,所以才需要订立契约,成立政治国家;

5.国家不是全权的,而是应该分权制约,个人基本的财产权、生命权、自由权不能让渡。他明确反对霍布斯全权政府的构想,从而使得制止政府的任性倾向成为可能。

但是实际上,洛克也尚未找到政治正义的正确根基。

(三)休谟的尝试

休谟是“经验主义”代表,他想去除“眼罩”尝试重建正义。在这种情况下,他能不能建立起正义理论?

首先,他认为基于自然状态假设的契约正义不牢靠。为什么不牢靠呢?因为订立契约,首先必须尊重契约。可是,霍布斯对暴力横死的“恐惧”和洛克的“不方便”都无法获得对契约的尊重。

休谟不从自然状态假设出发,而从事实出发。他的出发点是两个事实:一是人性中只有有限的慷慨,而没有无限的慷慨;二是环境资源是相对稀缺的。

为什么需要有正义?正义就是应付以上这两种事实而作的人为设置。

正义因以下两点可引起人们的尊重:第一,它符合人们的一种心理倾向即同情。也即,我做出的正义行为能够得到别人的赞赏和同意,那么我也会赞赏和同意别人的正义行为,这种情感会产生互相的共鸣,达到相互认同。第二,它能够带来社会的效用。

为什么需要人为地设定正义?

1.人性只有有限的慷慨,有自利倾向,不能完全视人如己。人际的关系是对称的。所以,必须有大家一致同意的正义规则。如果人毫不慷慨,正义就不能建立;而如果无限慷慨,就不需要正义。

2.环境资源相对稀缺。所以,需要制定一些公共权利分享和责任负担的公平尺度。一个社会如果资源极度稀缺,那么正义将无法建立;而如果资源无限丰富,任人自取,那当然也就不需要正义。

但是,由于休谟是以经验事实为前提,他的正义规则实际上是在没有“眼罩”的情况下推论得出。因此会引起许多问题,以致丧失公平立场:

(1)休谟认同基于多种偶然性的分配。比如,把个人出身、遗产、天资等等完全看做是私人的。

(2)把各种社会基本制度视为正义的基本环境而加以接受,因而容许自然的贵族制度。

(3)容许在市场制度中出现严重的两极分化,并将其视为正义的。

(4)把正义的尺度完全诉诸“同情”这一主观情感标准,绝不可能是稳固的。

因此我认为,开眼的正义理论难以真正获得一种公正立场。

(四)康德的综合和超越

以上三人的确逻辑地呈现了在现象层次上“蒙眼的正义”和“开眼的正义”的各自问题。在康德看来,他们的论证都有着内在的缺陷。康德的主要观点有:

1.霍布斯、洛克、休谟都没有真正揭示正义的文明价值。因为他们都是从人的自利这种倾向出发,从避免死于暴力这种“恐惧”出发,所以正义在他们那里都只具有工具性的、权宜之计的价值。

为什么会这样呢?康德认为:因为他们没有把本体和现象区分开来。本体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超越现象的层面。也即是说,我们人作为一个存在者,是两界的存在者——既属于现象又属于本体。本体意即指:我们是有理性的人,是有理性的存在者,而不仅仅是有肉体、有情感、有欲望的存在者。而且理性的存在跟情感和欲望的存在处于不同的世界里面,或者说不同的界限里面。

因而,我们不应该把正义的根基建立在现象层面,比如人的情感、欲望等这些基础之上;而应该建立在人作为一个有尊严的理性者这一文明性的基础之上。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推论出普遍的正义规则。

2.只有理性的规律才是正义规则的价值源头。而霍布斯、洛克、休谟等人,则只是诉诸个人的恐惧、方便和同情等主观性因素,所以无法真正确定个人权利的形上性质。

3.正义的状态,是指我们作为一个有理性的人肩负客观的义务而达成的状态,而不仅仅是因为我们要去获得某些利益,包括免除恐惧、获得方便和社会功利,才要去追求的状态。我们都应该彰显作为一个有理性之人的尊严,这才是正义的根基。

对康德来说,构造正义学说,必须蒙住感性之眼。但这却是为使我们能用灵魂之眼直观人作为本体界一员所具备的东西。如果谈及现象,我们目光所及之物包括情感、欲望等归于“下半截”,那么理性世界居于“上半截”。我们要在“上半截”确立正义原则,而不是在“下半截”。

理解了康德的基本立场,我们可以大致谈一下康德正义理论的基本观点:

1.他直言人的本性是恶的,但他的用意与霍布斯不同。霍布斯认为人性本恶,因为人有无限自利的倾向,想要达到自保的愿望,想要免除恐惧,所以才需要国家法律。康德的用意却是:从人的自然本性出发根本无法发现正义。必须从人作为本体界的一员即有理性者所要服从的理性规律中,引申出正义规则。遵守理性规律就是我们的尊严之所在。康德认为,我们是因追求自己的尊严才追求正义。

2.他认为“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不是一个恰当的区分,因为在“自然状态”下面有社会;正确的划分只能是“自然状态”和“文明状态”。

我对洛克的三种人权作两个层次的解释,以便于理解康德之意。

第一,在自然状态下,我们的确享有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但由于并非处于正义法制状态下,我们的意志不可能并存。虽然“我”有生命权,但是“我”的生命仍可能处在危险之中;“我”有自由权,但是“我”的自由权同别人的自由权仍可能无法并存;财产权也亦如此,在自然状态下我们拥有财产,但是这种拥有不是正式授权的,不是稳固的,不能绝对地说:“这是我的。”

第二,在文明状态下,我们的生命可以得到正义的保障;我们的自由也可以同别人的自由和谐相处,同时并存;我们的财产权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文明状态的权利是:“任何一个行为,如果它本身是正确的,或者它所依据的准则是正确的,那么,这个行为根据一条普遍法则,能够在行为上和每个人的意志自由同时并存。”这就是文明状态、法制状态。

于是,走出自然状态就是我们的义务。康德不再把公民状态说成是“建立在任意一种社会契约之上”,他认为,“可以证明,自然状态是一种非公正的状态,因此,转入公民状态是正当的义务”。

第三,康德的正义理论“罩”住了个人所有偶然性的冲动、计算,而显露了人作为有理性者所要服从的普遍理性规律。理性规律是普遍的,适用于每个人。而同时,我们可以认识理性规律并为自己确立遵守的法则。我们意志能够自律的基础也就在此。

第四,在康德正义理论视阈中,自己的意志自由与他人的意志自由相互并存,互不侵害。为什么确定这一点?是为确定我们社会交往中普遍的、前提性的框架。在这一法制状态的前提下,我们就可以自主地追求任何主观幸福观念。只要“上半截”能够稳固确定(意即个人在本体界的立足),则“下半截”是个人完全自主追求的领域。

我本人对现代西方哲学正义论的发展兴趣浓厚,也投入了大量时间及精力进行了研究。今天,我在这里对正义论发展史进行梳理阐述只能到康德为止。我想借此机会,传达我的以下信念:

1.正义是神圣的,只有正义和美德才能够真正地鼓舞我们。正义女神是蒙眼的,其蒙眼是为了公正而不偏颇,限度在于:去除各种个人和社会偶然的对正义秩序的干扰,形成理性的正义原则,同时容纳个人对自身幸福的自主追求。

2.正义必须是自明的,并符合我们的道德直觉,但同时需要以理性来确认并使之稳固。我认为以下几点是自明之理:正义意味着社会的基本结构是正义的,即对所有人基本自由、平等权利的尊重与保障;正义与各种形式的自私、贪婪相对立;正义意味着不伤害;正义还意味着我们能够力所能及地帮助人——或以力助人,或以道分人。

3.倘若我们想要获得作为一个文明人的自由与尊严,而不想陷入犬儒主义、道德虚无主义、道德相对主义的话,我们就必须坚守正义。

4.对基本正义,我们有达成共识的基础:公权私用是不对的;特权制度是不对的;种族隔离和歧视是不对的;严重的两极分化是需要纠正的;过度地掠夺自然也是不对的。

在此我想表达我们共同的心愿:唯愿公平正义如滔滔江水,奔腾向前!

谢谢!

(201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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