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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德相养的观点

时间:2022-0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德相养”一语中的“刑”代指法律,引申为法治。“刑德相养”就是讲法治与德治并重,两者成阴阳互补的关系。这一哲理性观点,是黄帝法哲学思想体系中的重要观点之一。[48]“刑德相养”的观点,源于执道治国这个宗旨。做到德治与法治互为影响,相得益彰。

二、刑德相养的观点

“刑德相养”一语中的“刑”代指法律,引申为法治。其中的“德”指社会道德教化与道德提倡,亦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德治。“刑德相养”就是讲法治与德治并重,两者成阴阳互补的关系。这一哲理性观点,是黄帝哲学思想体系中的重要观点之一。此观点到了战国之际已无人能够确切了解,至少尉缭答魏惠王问中,因尉缭难知其详,就用稀里糊涂的语言糊弄了这个魏国国君[47]。黄帝关于“刑德相养”的论述,原话是这样的:“天德皇皇,非刑不行;穆穆天刑,非德必倾。刑德相养,逆顺乃成。刑晦而德明,刑阴而德阳,刑微而德彰。其明者以为法,而唯道是行。明道以唯,时反以为机。天道环周,于人反为之客。”[48]

“刑德相养”的观点,源于执道治国这个宗旨。“一阴一阳之谓道”,故执道治国,说到底就是运用阴阳对立统一、相反相成之哲理,调整各方面的关系,使之阴阳调和、平衡,充满生命的活力,以便和谐地、蓬勃地向前发展。故运用阴阳法则是其根本性的方法,因而有文有武,有张有弛,有顺有逆,有开有阖,刚柔并济,刑德互补,互为根本,不相偏执。这就是,一方面要加强社会道德文明建设,教育人,感化人,提高人民的道德素养,使人民树立科学的、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明理而守法,克己以奉公,除违法犯罪于未发之前,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犯罪率。更对道德风尚表现卓著者予以表彰,使之成为人们学习的楷模;另一方面,则要深入进行法律宣传,加强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使违法者及时得到应有的惩罚,使欲以违法不轨者感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使全社会都切实感到善恶有报,如影随形。做到德治与法治互为影响,相得益彰。反之,重德治、轻法治,则道德教育便会显得苍白无力,一味地行“仁政”而少惩罚,就会造成姑息养奸;重法治、轻德治,则又会形成不教而诛式的刑法滥施,罚不胜罚。因为重刑而任法,便必然流于“暴政”之指,不得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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