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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关于主权在道德上不受限制的观点

时间:2022-12-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边沁承认,在某些情况下反抗主权的人在道德上可能是正确的,而霍布斯则否认这一点。边沁在文中再三说明的是同一个概念,即主权者在政治联合体中,是习惯于发布命令而不习惯于接受命令的部分。此外,边沁还认为主权者的权力是不可分割的。


边沁对这一问题的解答,必须从好几段文字中去搜集。“当一群人(我们可以称他们为臣民),被认为具有服从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集团(这个人或这些人是知名的人和某一类的人,我们可以称之为一个或一些统治者)的习惯时,这些人(臣民和统治者)合在一起,便可以被说成是处在一种政治社会的状态中”。“因此就可以说……这个最高机构的权威,除非受到明确的协定的限制以外,不能认为具有任何可指定的和肯定的范围。如果说他们有任何不能做的行为,或者说他们做的任何一件事是不合法的和无效的,以及说他们超越了他们的权威(不论所用词句如何)、权力和权利的范围,不论这种说法怎样流行,都是一种语言的滥用”。关于受到明确协定限制的政府这一条件,边沁提出这样一种情况来说明:“一个国家根据一些条款使它自己服从于另一个国家的政府;或者是,许多国家的统治机构同意在某些特殊事务方面接受某个机构或者是它们以外的另一机构的指示,这种机构可以由各个国家指定的人员组成。”后来他又补充道:“如果说,即使根据协定也不能对一个国家的机构(它在其他方面居于最高地位)的权力加以限制……那就等于说德意志帝国、荷兰联省共和国、瑞士联邦,以及古代亚细亚同盟中不曾存在过政府这样的组织。”从这几段文字中,我们便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点结论:第一,主权者是具有确定性质的一个人或一群人,许多其他的人习惯于对他们表示服从。第二,主权者的权威是无限的,除非是其本身同意根据一个明确的协定服从另一主权者,例如一个战败国家的主权者同意战胜国家所提出的条件;或者是一个主权者同意和其他一些主权者服从一个他们自身之外的机构,例如一些希望组成联邦的国家的主权者都同意服从联邦议会。除开这些例外情况,每一个主权者,一个自由国家的主权者和一个专制国家的主权者一样,都不受法律的限制。

自由国家与专制国家之间的区别不在于主权者权力的大小,而在于这样一个事实:“自由国家中的全部最高权力是由共享权力的若干阶层的人们分享的。”读过霍布斯与奥斯丁著作的人,从这一段关于主权的说明中,就可以看出他和那两位作家理论间的异同之处。边沁所说的主权者的权力和霍布斯所说的主权者的权力,其相同之点在于他们所说的主权者的权威一般是没有限制的。这种权威可能受到明确协定的限制,但这种协定显然必须是条约或联盟公约;这类条约或联盟公约,不单纯是约束这个主权者所统治的国家中的成员的法律。该主权者的权威不能受到一般含义的法律的限制。而且,这种主权者拥有无限权威的情况在自由国家和在专制国家是完全一样的。因此,边沁同意霍布斯关于主权不受法律限制的观点;但是他不同意霍布斯关于主权在道德上不受限制的观点。边沁承认,在某些情况下反抗主权的人在道德上可能是正确的,而霍布斯则否认这一点。边沁所说的某些情况,指的是合乎功利原则的情况。

边沁在文中再三说明的是同一个概念,即主权者在政治联合体中,是习惯于发布命令而不习惯于接受命令的部分。主权者具有一种发布命令的无限权力,同时也有一种无限的免于服从的权力。这种无限制地发布命令的权力范围,实际上差别是非常大的。一个主权者发布的命令可能是执行立法、司法与行政(大致的分法)这三种职能中的任何一种。

此外,边沁还认为主权者的权力是不可分割的。但他所主张的主权者,则可能会受到明确的协议的限制,这只是与别的主权者订立的明确的协议。相比之下,奥斯丁所主张的主权者和霍布斯所主张的是同样绝对的,而且也具有同样程度的统一性。但是,事实上,主权者权力的统一性正像主权者权力的范围一样,可以有许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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