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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社会道德理想境遇的根源

时间:2022-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前述社会主义道德理想的境遇,其根源就在于人们混淆了社会道德价值体系中道德理想和道德规范这两个基本层次。然而,正如前述,在极“左”思潮盛行的情况下,社会主义道德理想却被当成了全体社会成员都应严格遵循的行为准则,而是否体现或符合社会主义的道德理想则被理解为判别人们的行为是否道德的基本标准。

(二)当代中国社会道德理想境遇的根源

上述社会主义道德理想的境遇是我国社会道德生活极不健全的表现。但是,这种境遇并不是社会主义道德理想本身必然会有的,而是由我们在道德建设中的失误所致,是我们长期未能认清和摆正道德理想在社会道德价值体系中的地位的结果。

任何一个社会的道德价值体系都包含着道德理想和道德规范这两个基本层次,并通过这两个基本层次来表明它倡导什么、认可什么和禁止什么。在一定社会中,当某一社会事物或行为体现了或合符该社会所倡导的道德理想,它就具有了善的道德价值属性,就会被人们视作高尚的东西或善举;而当某一社会事物或行为背离或违反了该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它就具有恶的道德价值属性,就会被人们判定为不道德的东西或恶行。而在善与恶之间还存在着一个广阔的中间地带,处于这一地带的社会事物或行为既没有达到道德理想所要求的水准,也没有背离起码的道德规范,因而在道德价值属性上既谈不上善,也不至于恶,它们因其符合一般的道德规范而属于“正当的”、“可接受的”或“能认可的”。这也就是说,依据特定社会的道德价值体系,我们可以按其道德价值属性的不同而将社会事物或人的行为区分为三类情况:一是善的,这类社会事物或行为体现了或合符该社会的道德理想;二是正当的,它们合符该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三是恶的,它们背离了该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其中,第一类和第二类都受到特定社会道德价值体系的肯认,亦即都被认为是“道德的”,只不过二者在道德价值上处于不同的层次;而第三类则被认为是“不道德的”,并必然受到特定社会道德价值体系的禁止。事实上,在任何一个社会的道德价值体系所肯认的社会事物和行为中,体现了或合符道德理想的总是极少数,大多数的社会事物或行为都仅只是“正当的”;而当恶的东西超过了“正当的”东西时,就意味着该社会的道德价值体系甚至整个社会生活的崩溃或解体。如果无视或否认善恶评价的极性特征,把善恶等同于社会事物或人的行为的全部道德价值属性并对其只作善恶二分的评价,就会要么使善屈就于正当,要么把本属正当的东西划归于恶的范畴,从而会削弱善恶评价的规范作用,模糊或淡化其扬善祛恶的意义,甚至会阻滞社会生活的正常发展。

前述社会主义道德理想的境遇,其根源就在于人们混淆了社会道德价值体系中道德理想和道德规范这两个基本层次。本来,无己无私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只是社会主义的一种道德理想,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所追求的目标。倡导这一道德理想,并不是要求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将它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而是为了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正确的价值导向和高尚的道德追求。在现实生活中,即使人们的行为达不到这一道德理想所要求的道德水准,也并不意味着人们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它们也并不因此就一定要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因为这些行为虽不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理想但却完全可以因其符合社会主义的基本道德规范而仍然属于“道德的”范畴。然而,正如前述,在极“左”思潮盛行的情况下,社会主义道德理想却被当成了全体社会成员都应严格遵循的行为准则,而是否体现或符合社会主义的道德理想则被理解为判别人们的行为是否道德的基本标准。这种理解和做法,表面上看是把社会主义道德理想放置到了一种极为重要的地位,实际上则是把它降低到了道德规范的层次,降低到了要求人人都予以践行的行为准则的水平。更为重要的是,现实社会中能够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到“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和“大公无私”的人毕竟只是极少数,大多数人是难以达到这种社会主义道德理想所要求的道德水平的,因此,当人们把社会主义道德理想降低到道德规范的层次、设定为全体社会成员都应严格遵循的行为准则时,实际上也就把它变成了与现实社会生活格格不入的空想。

社会道德价值体系中道德理想和道德规范这两个基本层次的混淆,必然带来社会道德评价上的混乱。如上所述,以社会道德价值体系中的道德理想和道德规范这两个不同层次为依据,我们本应把一切社会事物或人的行为的道德价值属性区分为“善”、“恶”以及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正当”等三种不同情况。但是,如果像极“左”思潮盛行时期的情况那样,社会主义道德理想被降低到道德规范的层次、被设定为全体社会成员都应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从而整个社会道德价值体系实际上被原本只是它的一个层次的道德理想所取代,那么,人们也就只能以这种道德理想为基本标准来判别一切社会事物和人的行为的道德价值属性,并由此只对它们作出善恶二分的道德价值评价。在这种道德评价中,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道德理想被降低到道德规范的层次,那些合符社会主义道德理想的社会事物或行为原本具有的“善”或“高尚”的道德价值属性实际上也就相应地被降低为“正当”,而那些践行了社会主义道德理想的道德楷模也不再被认为具有任何示范作用和教育意义;另一方面,既然社会主义道德理想被当成了对一切社会事物和人的行为进行善恶二分的道德价值评价的基本标准,那么,那些本来虽不符合这种道德理想但却仍然属于“正当”的社会事物或人的行为势必被划归“恶”的范畴。毫无疑问,道德评价的功能乃在于扬善祛恶。而如果“善”或“高尚”这种稀有的道德价值得不到珍视,社会的道德楷模得不到应有的褒扬,本属“正当”的事物或行为反而还要受到社会道德舆论的谴责,那么,这样的道德评价又还有什么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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