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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及雇主组织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雇主组织在国外主要表现为行业协会和雇主协会,其会员是企业,并为企业会员提供劳资关系方面的各种服务。以上不同国家的雇主组织同时又是国际雇主组织的成员。国际雇主组织成立于1920年,现有成员126个,其作用主要表现在协调各国雇主组织的立场,代表雇主组织参与国际劳工组织活动,加强各国雇主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等。中国企联是独立于政府的雇主组织,其重要的工作就是为企业服务,并作为中国的雇主组织参加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

一、雇主及雇主组织

1.雇主。不同的国家对雇主有不同的规定和理解。一些国家的相关法律把雇主定义为任何雇用他人的人或机构。如加拿大法律规定雇主是“任何一个雇用一个或更多职工的人”;西班牙《劳动者宪章》把雇主界定为“一切责任人或法人,或者财产集团,雇用第一条款中涉及的人,或者从某一合法的劳动服务公司为另一用户企业雇用服务人员的人”(程多生,2005)。有的国家对雇主的定义包括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在内,有的则不包括公共部门或国有企业。挪威的雇主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和国家行政单位在内的机构及其行政领导人。美国的雇主是指直接或间接代表雇主利益的任何人,但不同的法律对雇主的定义有所不同,例如,《美国国家劳资关系法》认为雇主不包括公共机构,《美国公平劳动标准法》则认为雇主包括公共机构;伊拉克的雇主仅仅指私营企业中雇佣工人并支付工资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国没有雇主和雇员的概念,因为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没有自主用工的权利。雇主和雇员的概念是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非国有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使得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国家作为投资者只能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行使权利,企业的经营者行使企业的经营权并拥有雇用工人的权利。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导致在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用工制度的市场化,企业的经营者拥有雇佣工人的权利(张彦宁,2002)。

我国《劳动法》以“用人单位”来界定雇主,包括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五种组织。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范围,包括境内企业、个体经营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因此我国雇主的概念不仅包括不同所有制企业,而且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我国现阶段的企业所有制结构或产权制度已经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格局,因而企业劳动或劳资关系表现形式各有不同,劳动争议或劳资纠纷近年来不断出现。尽管如此,多数企业经营者作为雇主在劳资关系系统中能够起到以下的作用:(1)建立和协调企业的劳动或劳资关系;(2)以协商合作的方式同工会一起解决有关职工劳动权益的问题;(3)追求企业利润和经济效益最大化与人工成本或劳动投入的最小化;(4)主动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当然,企业经营者调整劳资关系的力度取决于相关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还受制于企业经营者自身的素质(李德齐,1998)。

2.雇主组织。雇主组织在国外主要表现为行业协会和雇主协会,其会员是企业,并为企业会员提供劳资关系方面的各种服务。雇主组织的发展是为了代表雇主与工会就劳资纠纷问题进行集体协商和谈判。例如,德国雇主协会总会(BDA)的活动范围主要是劳动和社会事务两方面,主要功能表现在代表雇主立场和利益参加联邦政府、联邦议会、德国工会联合会联邦委员会的谈判,并为会员提供各种相关的服务。英国工业总会(CBI)的活动范围包括社会、劳动和经济事务等,主要为英国工业界提供劳资关系和社会服务,它不仅是一个代表雇主的谈判组织,而且通过会员行动向政府和公众阐明雇主的政策。芬兰工业和雇主联合会(CFIE)的活动范围包括劳资关系、经济事务、商业、工业和贸易政策等,主要功能在于维护制造业、建筑业和其他提供相关服务的公司的利益,在商业和工业、经济、贸易和社会政策方面代表其会员的利益,同时促进企业家的成长、市场经济和商业的国际化。挪威工商总会(NHO)的活动范围包括社会、劳动和经济事务,主要功能是通过劳动政策对挪威工商环境施加有利于雇主的影响,代表雇主的利益参加工资谈判和制定集体协议,并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澳大利亚工商联合会(ACCI)的活动范围包括所有影响工商业的事务,主要在国家一级活动,其会员组织在州、行业和企业级活动。韩国雇主联合会(KEF)的活动范围主要是社会和劳动事务,代表会员参加两方/三方机构谈判,维护雇主的利益。新加坡的全国雇主联合会(SNEF)的活动范围主要是劳动事务,在国家级三方组织中代表雇主利益,并为会员公司提供广泛的包括劳动卫生与安全、信息和研究、培训和发展等方面的服务(中企联合网)。总体来看,西方各国雇主组织的作用主要包括:(1)代表雇主利益与工会参加三方机构的谈判;(2)在解决劳资纠纷过程中支持其会员组织;(3)为会员组织提供有关处理劳资关系事务的一般性帮助和建议。

以上不同国家的雇主组织同时又是国际雇主组织的成员。国际雇主组织成立于1920年,现有成员126个,其作用主要表现在协调各国雇主组织的立场,代表雇主组织参与国际劳工组织活动,加强各国雇主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等。

我国的雇主组织是中国企联(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合署),现有会员企业54.5万家,主要工业城市企业团体220个,全国性企业企业团体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团体40个。中国企联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在各省、行业、城市和区县设有分支机构。中国企联是独立于政府的雇主组织,其重要的工作就是为企业服务,并作为中国的雇主组织参加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全国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是代表当地企业的雇主组织。为了加强雇主组织的代表性,充分发挥雇主代表在三方协调机制中的作用,很多省和直辖市的企联、企业家协会积极组织企联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积极参与国家《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重要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意见征求工作。

在2005年4月26—28日国际劳工组织亚太局举办的有关雇主组织职能和作用的研讨会上,专家指出:随着发达国家的就业关系的变化和集体谈判方式的多样化,雇主组织所提供的传统服务已不再能够适应企业发展的要求;而发展中国家的雇主组织大多建立的时间不长,首要的工作应该是取得雇主的信任,发展足够的企业会员,增强雇主组织的代表性。在经济转型国家,由于私有经济发展历史不长,雇主组织中的私营企业会员较少,雇主组织所能提供的服务也相对较少。这些经济转型国家的工会力量较薄弱,政府干预较多。经济转型国家的雇主组织需要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时转变观念吸引更多的非公有企业加入,提高服务水平。我国的雇主组织同样存在上述提到的问题。据统计,2004年中国企联共有会员有43.6万家,在其直属企业中国有企业占51.47%,乡镇企业占15.41%,私营企业占5.45%,合资企业占3.70%,股份制企业占22.75%,独资企业占0.56%,其他企业占0.66%。从会员的构成来看,国有企业会员数量较多,非公有企业会员数量较少。国家统计局发布的首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显示,全国企业法人单位共325万个,其中国有企业17.9万个,占5.5%,私营企业198.2万个,占比高达61%(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2005)。从企业法人构成来看,中国企联的企业会员对我国雇主的代表性还有待提高。这也反映了上面提到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雇主组织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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