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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国家金融体系稳定策略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微观角度来讲,金融体系稳定性是指,该金融体系中持有多数资产和负债的金融机构能够高效率地充当金融交易的中介。我们认为,增加制度供给、强化市场力量以及完善治理结构与自我约束是转型国家实施金融体系稳定化战略的三大支柱。银行在转型国家的金融体系中占主导地位。

二、转型国家金融体系稳定策略

从微观角度来讲,金融体系稳定性是指,该金融体系中持有多数资产和负债的金融机构(在中东欧国家就是指银行部门)能够高效率地充当金融交易的中介。从宏观角度来讲,金融体系稳定是宏观经济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一个稳定的金融系统应该有助于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在改革之前转型国家几乎不存在金融体系不稳定问题,但是在实施转型政策以后,尤其在实施各类金融自由化政策以后,金融体系不稳定或者金融失败就成为很普遍的问题了。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在经济转型之前,这些国家的金融体系就一定是稳健的,其原因在于:计划体制下,转型国家整个金融体系都处于政府的完全保护之下,指令性计划、配额制度以及有保证的利润足以抵消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的低效和混乱所带来的成本,因此,从表面上看金融体系是稳定的、健康的。可是转型开始后,金融体系由于失去了国家这顶保护伞,从而暴露在各种变化和市场竞争面前,它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暴露无遗了。金融自由化的各项改革措施不断加剧了金融体系的动荡和危机,尤其在那些实施“休克疗法”的转型国家,激进的自由化方案不但没有带来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增长,相反引发了一系列的严重的金融后果。

那么在放松金融管制、实施自由化措施的转型国家,又该如何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呢?我们认为,增加制度供给、强化市场力量以及完善治理结构与自我约束是转型国家实施金融体系稳定化战略的三大支柱。

1.增加有效的制度供给

有效的制度供给是增强转型国家金融体系稳定性的重要保证。

金融体系稳定是宏观经济良好运行的一个重要指标。一个稳定、健康的金融体系对于经济发展以及宏观经济政策在实际经济中的顺利传导是非常有利的。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金融体系稳定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由于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这就必然导致“搭便车”和道德风险等问题,这也就意味着仅仅依靠市场力量和私人部门是无法解决金融体系不稳定因素的。因此,政府在金融领域的参与也就显得合情合理而且非常必要了。在市场本身不足以保证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前提下,在如何处理或者由谁处理金融体系各种不稳定因素等问题上,只能而且必须由政府提供必要的制度方面的答案。

在中央计划经济体制下,金融体系只是充当计划指令的辅助工具,金融机制必须服从指令性分配机制,金融中介和金融工具只能被动地充当执行工具。20世纪90年代初,东欧和俄罗斯普遍实施经济转型中的“休克疗法”,并开始所谓的“制度性毁灭”。在“休克疗法”作用下,原有的社会制度和经济运行机制已经完全崩溃,然而新的制度和机制却迟迟没有建立起来。因此,一段时期内,在这些转型国家出现了一种特有的现象——“既无市场也无计划”的制度真空,经济改革和发展所需的制度供给彻底停止或者只是微乎其微。布兰查德(1997)指出,“制度缺位”现象,指旧的分配体制连同它的低效被断然间砸碎,而新的市场经济制度仍未建立的一种特殊情况。对经济增长和改革结果过分乐观的预期与对迅速建立市场经济制度过分盲目的预期结合在一起,这是造成东欧和俄罗斯等原计划经济国家转型初期出现“制度缺位”现象的主要原因。其结果就是,市场失败和政府失败相互交替,导致经济发展、社会秩序、人们的生活水平和道德意识不断滑向深渊。

转型国家增加制度供给的有效途径主要有三条:

(1)建立健全市场化的财政金融制度。稳定的财政金融体系需要良好的政策指导,而良好政策的执行需要有良好的制度和各经济主体良好的规范行为,它们必须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标准,此外,法律体系的调整过程也是如此。转型国家政府应致力于建设一套全新的、能够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财政金融体系。它应当包括:有效的税收体系、可靠的财政政策、良好运行的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资本市场和投资基金等)、审慎的金融监管体系以及健全的市场法律法规等。

(2)大力发展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转型国家一般都选择了银行主导型的金融发展模式,因此培育金融市场、发展金融机构的首要任务在于维护银行的稳定和健康,这是转型国家推行金融稳定战略的关键所在。转型国家必须建立市场化的商业银行体系,使原有的单一国家银行制度转变为现代企业基础上的多级商业银行体系。实现银行体系的重新布局,引导商业银行之间的良性竞争,将成为银行改革的重要环节。由于在中央计划体制下,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基本上是不存在的,但是发展市场经济需要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来履行资源配置功能,因此,转型国家应当有次序、有针对性地发展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等金融市场,不断完善金融市场结构。

(3)政府职能的重新定位。在计划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初期,转型国家的政府普遍面临一个参与还是退出的问题。过去集权体制下的政府职能当然不再可能继续存在,然而如果政府选择退出或者缩小规模,那么,放任自流的市场最终就会出现过度竞争和不合作现象,经济将出现持续衰退并伴随金融不稳定和社会不公平。因此,经济转型不能没有政府的支持。斯坦恩和斯蒂格利茨(1997)指出,政府职能的界定和其服务的实现方式,可能是长期的生活水平的最重要的决定因素。对于转型国家而言,政府应该以一种全新的方式参与市场经济改革而非退出或者完全放手。

2.加强有约束的市场力量

转型国家放松管制和金融自由化时期,尽管市场化、自由化占据主导地位,依靠市场力量——“看不见的手”——可以对金融体系实行引导和监管,但归根结底这种市场力量并不是放任自流、不加节制的。单凭市场为基础的竞争,并不能保证一个有效率的、稳定的金融体系。市场应该而且必须受到一定的约束,这种约束主要来自“看得见的手”,即转型国家政府、银行体系、法律制度等方面。

在计划向市场的过渡中,转型国家一方面出现“制度缺位”现象,另一方面它们的市场结构又是相当不完善的,机能也是不健全的。此时的转型国家仅仅依靠市场或者单凭政府都无法解决经济与政治制度崩溃带来的后果及随后的一系列灾难。事实上,这些国家在改革初期,普遍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政府也没有什么具体措施,其最终结果就是1990年到1997年发生在中东欧和俄罗斯等大多数转型国家的不同程度的经济衰退和金融动荡。因此,在市场体系逐步完善过程中,一个规模适度的政府再配合以良好的制度安排,就能够最大限度地在金融和资本市场、银行和公共支出等方面规章制度的引进上发挥关键性的作用。

银行在转型国家的金融体系中占主导地位。无论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时代,银行体系的稳定和健康都是一个国家金融体系总体是否稳健的重要反映。稳定的商业银行体系是实现金融市场良性竞争的前提条件。转型国家商业银行体系的重新设计和建设十分重要,而在经济转型的变化时期保持银行体系稳定性更是重中之重。转型国家银行体系的重建仅仅依靠私有化是不够的,银行业的合并、重组以及重新注资也是改革银行部门的重要途径。

此外,转型国家在金融自由化阶段要关注的是建立一个全面、有效运转的金融市场。一般来说,金融市场的发展必须伴随着金融基础设施的同步发展,在金融体系受到冲击时,完备而有效的金融基础能够发挥一定的保护作用。因此,为了使市场力量能够充分发挥作用,转型国家必须建设一套完善的金融基础。它包括:支付体系和结算体系;法律制度框架;会计、审计原则和公开透明的市场体系;严格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

3.完善金融机构治理结构

就转型国家金融机构本身而言,最主要的问题是经营管理水平差,银行所有者和管理者内部治理机制薄弱,其中问题最严重的要数转型国家的银行部门。在经济转型时期,这些弱点频繁地暴露出来,从而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中央集权计划经济体制下,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国家所有。这种所有制存在一定的弊端。首先,国家所有者在金融体系中的身份始终不明确,它究竟是监督者、存款人还是借款人,是运动员还是裁判员?其次,国有银行的管理技能和薪酬制度不利于良好的经营管理。最后,国有银行的目标和激励机制不明确。因此,转型国家实施金融自由化政策,在改革银行体制从大一统国有银行转向多级商业银行体系的同时,开始着手对国有银行进行私有化。私有化以后的商业银行应该具有以下特征:一、追求利润最大化;二、产权关系清晰;三、实行自由竞争。

鉴于金融机构对内部治理结构的依赖性日益增大,因此转型国家有必要将注意力转向对治理结构的理解及其改善等方面。在波兰、俄罗斯等转型国家里,伴随着金融部门私有化过程,对金融机构建立治理结构进行了一定的尝试。对于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过渡的金融体系来说,有两个特别值得注意的问题急需解决:一是经理人问题;二是激励机制问题。

市场经济需要金融机构内部拥有一个良好的内控机制。它包括:负责的董事会、高效的管理层以及有效的激励机制。随着金融机构以及激励机制的建立,以及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日益复杂,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就显得越来越重要。内部控制贯穿于金融机构经营和管理活动的所有过程之中,它包括了金融机构的规章制度及各类职能系统。

转型国家金融业正处在市场化改革阶段,同时又要面临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因此,对于转型国家金融体系来说,有必要参照国际金融惯例,遵循巴塞尔资本协议原则,积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与手段,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使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逐步规范起来,从而能够稳健、安全地实现经营和管理目标。

首先,必须明确内部控制各部门的职能。从银行等金融机构管理决策层来看,其基本职能应包括研究、制定以及及时修正自身的经营和发展策略,督促业务管理和执行部门规划资产负债项目结构以及改进资产负债管理办法,修订内部控制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强化各部门主管内部控制的职责意识等。

其次,建立以稳健和安全为导向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文化。这需要金融机构所有部门同心协力,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更应该以身作则,提出明确的经营发展策略,切实遵循各项规章制度,督促各级部门依据内控原则处理具体业务,杜绝不安全因素以及任何欠稳妥的经营行为。

再次,应当严格遵循成本/收益原则。成本/收益原则是判断内部控制措施是否适当的重要标准,金融机构各部门在实施内控程序、进行风险管理及相关评估工作时应牢记以此原则作为参照依据。

最后,改善银行内部控制的制度环境。转型国家金融部门应当依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精神,借鉴国际金融集团内部控制的经验,针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改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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