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模式及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模式及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促进信用管理相关立法的出台和强制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有关方面将征信数据以有偿或无偿的形式向社会开放。西欧的社会信用体系和美国有所不同,西欧的大多数国家采用以中央银行发起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同时兼有民营信用机构的社会信用体系模式。日本的社会信用体系模式不同于美国和欧洲,有其独特之处,是一种行业会员制和商业征信制并存的社会信用体系模式。

第三节 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模式及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有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共同特性。由于各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不一,社会信用体系模式有着很大的不同,同时由于各国的历史渊源、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现实国情等方面的差异,处于同一发展阶段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模式也有着很大的差异,只有选择适合本国实际的模式才能实现效率的最大化。

一、发达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模式概述

(一)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模式

市场主导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美国注重维护一个公正、有效的由市场主导的信用征集系统,依靠市场经济的法则和信用管理行业的自我管理来运作。政府仅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信用管理体系的运转。美国的商业性信用服务企业、追账公司等主要由私人和法人投资组成,专业征信企业完全私有,征信数据库由私有公司组织经营,征信服务全部商业化,它们都以盈利为目的,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以邓白氏等著名公司为主体的完全商业化美国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全方位地向社会提供有偿商业征信服务,包括资信调查、资信评级、资信咨询、商业信用研讨与教育、出版刊物等,这些公司的分支机构遍及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

在市场主导的模式中,政府是信用数据开放政策的保证者,它保护信用服务企业获取征信数据的权利和其他利益。同时,政府的一些相关部门(例如央行)又是信用管理相关法案的提案人及法案的权威解释者和法律执行的监督者。政府促进信用管理相关立法的出台和强制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有关方面将征信数据以有偿或无偿的形式向社会开放。征信企业可依法自由经营信用调查和信用管理业务。政府通过立法进行间接管理。其优点在于从业者可根据市场的需要来建设数据库和提供服务。竞争机制促进了服务范围的扩大和质量的不断提高,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效率较高。

(二)以西欧为代表的中央信贷登记模式

这一模式以西欧为代表。西欧的社会信用体系和美国有所不同,西欧的大多数国家采用以中央银行发起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同时兼有民营信用机构的社会信用体系模式。政府出资,央行组织管理,建立全国数据库,组成全国性的调查网络,征信信息主要供银行内部使用,信息不对外开放。这同美国的以商业征信公司为基础的市场化模式明显不同。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一般由金融监管机构设立,更多地体现了监管者的意志和需要;而民营信用服务机构由私人和法人组成,采取商业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主要为金融监管部门的信用监管服务,一般不考虑社会的商业化需求;民营信用服务机构为社会提供更广泛的信用需求服务,服务范围更宽、更广、更全面。中央信贷登记系统的数据一般强制性地来自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民营征信机构的数据来源更全面,除银行数据之外,还包括商业、贸易等方面的信用信息。中央信贷登记系统的数据使用更多的是金融机构内部为防范风险互通信息,而民营征信机构的信用报告则是商品,强调为需求者提供商业化、个性化服务。此外,欧盟各国的信用法规多侧重于为个人权利、商业秘密保护提供法律依据,这与美国注重维护公正、有效的信用征集系统,而将对个人的隐私、商业秘密的保护放在第二位的立法倾向形成鲜明的对比。

西欧国家和美国所采用模式的不同是有其自身特定原因的。在信用制度飞速发展的近代,美国由于远离世界中心而获得了相对稳定的发展局面,这就给了市场竞争一个长期而稳定的环境,并且美国属于新兴的国家,历史包袱相对较轻,完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得以顺利进行。而欧洲则长时间是世界的焦点所在,国与国之间竞争激烈,多变、紧张的外部环境迫使欧洲国家往往要借助国家力量来干预本国的经济生活,同时悠久的历史和传统使得欧洲国家在模式选择上受既定制度的影响较大。

(三)以日本为代表的行业会员制模式

这种模式以日本为代表。日本的社会信用体系模式不同于美国和欧洲,有其独特之处,是一种行业会员制和商业征信制并存的社会信用体系模式。日本银行业协会牵头建立了一个以银行会员为主的会员制机构,机构的设立主要由会员银行共同出资建设,产权归全体会员共有。这个会员制机构的主要职能是收集银行的信用信息并在会员之间进行交换、共享,这是一个社会性的信息组织,它因此被命名为“日本信用信息中心”,其征信的范围包括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

这个会员制信用信息中心是一个非盈利机构,并非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性实体。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它提供的信用信息是无偿的。为了维持机构正常的运营,它必须在提供信息时收取一定的费用。信用信息原则上只对会员开放,也就是说只有会员单位才能享受到信用信息中心提供的信息。会员取得信息是有偿的,同时各会员单位有义务向信用信息机构提供其掌握的信用信息。

与银行业会员制信用信息机构并存的还有一些商业征信公司,它们是市场化运营的市场实体,以追求利润为目的而向市场提供企业信用产品和服务。它们是银行业协会会员制信用信息中心的必要而有益的补充,其中最著名的商业征信公司是帝国数据银行。

会员制的非盈利信用信息中心和商业征信公司共存(以前者为主导)的社会信用体系模式是日本社会信用体系的最突出特色。日本的这种模式有其深刻的历史文化和经济条件背景。日本是通过改良由封建社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的,它的社会经济运行带有很多封建社会的色彩:一方面它自身的传统文化强调合作共享;另一方面,本国弱小的经济个体也必须联合起来才能在国际竞争中生存发展。

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发展历程和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企业破产法》、《票据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成立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查、消费者协会等管理、执法、监督部门,为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在1987年前,全国没有一家可以提供企业信用资料的机构。当时国内有数百家被授予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而当国外许多商家需要了解这些公司背景和资信情况时,却找不到可提供咨询的机构。直到1987年7月,外经贸部计算中心与美国邓白氏商业资料有限公司合作,才产生了我国第一家资信调查机构。此后,我国企业的信用管理有了一定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开始,进入市场信用整顿阶段。政府部门为了提高各类企业信用观念,组织开展了“重合同守信用”、“国家质量奖”等活动,还组织了集中打假和清理“三角债”工作。企业为了获得融资支持和开拓市场,开始注意改变过去无序竞争、不讲信用的行为,逐渐提高了信用意识,加强企业信用管理。银行业从控制信贷风险出发,对贷款企业开展资信评估工作,加强银行信用风险防范。之后,专门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开始出现在中国的市场上。自1999年以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进入初步发展阶段。国家经贸委组织各地进行了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试点工作,并下发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等通知。截至2000年底,全国已有13个省建立了省级信用担保机构,30个省(市、区)组建了203个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在300个支行组建了银行贷款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并开始逐步实现省级区域内系统联网。工商管理部门结合工商登记年检工作,开始探索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如浙江富阳工商管理局建立的企业合同信用公示制便是典型一例。2000年7月1日,上海组建以银行为基础的上海资信公司,有关信用资料及信用报告、查询分系统正式启动。2001年,广州决定为企业建立“户籍”,开展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和进行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形成企业的“经济户口”。同年7月,北京市启动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系统”,开通“红盾315”网站,年底有381家企业和自然人因经营违规而被锁入“黑名单”1—10年。2001年,国家经贸委等十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会计制度,严格质量管理。同时,要求完善企业信用制度,制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相关执业规范制度,创造有利于中介机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发挥中介机构在提升中小企业信用中的作用,制定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评级系统,开展对企业和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价,实施信用工程,在现有的信用体系上,探索建立部门间联合的信用信息征集。这些标志着我国以中小企业为重点,包括个人信用体系、企业信用体系在内的社会化信用体系建立已经开始启动。同年9月19日,在北京首次推出了“中国信用经济论坛”,与会者倡议将这一日定为我国“诚信日”。这些都反映了我国日益关注企业信用问题,各方正着手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市场化的成就

1.市场化运作模式已经初步形成。

我国的企业信用服务行业是在政府驱动下起步的。在目前的企业信用服务市场上,各征信企业仍然受到政府部门的种种规制,不过大都采取了商业化运作方式。不同类型的征信企业均是按照商业化原则在市场上展开竞争,向社会提供客观、独立的资信调查报告。一些行政机关下属的征信机构,在业务运作上也初步采取了市场化的方式。

2.市场集中程度逐步提高。

虽然目前国内企业征信市场上有数十家各类征信企业并存,但是从业务数量和征信规模来看,经过几年来的激烈竞争,企业征信市场的集中度相对较高。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国际企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美国邓白氏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台湾中华征信所大陆分公司——中领公司等几家公司已占据了全部市场份额的80%左右,其他各种类型的公司占市场份额不足20%。另外,部分商业银行自身开展了对贷款企业的征信,并相应成立了自己的征信部门,也占有企业征信市场的部分份额。

3.企业征信市场的开放度比较高。

在对企业征信服务行业机构准入管理方面,政府按照信息咨询企业的标准进行工商注册管理,而在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执业技术准则、行业标准等方面迄今为止没有出台任何管理规定,仅在业务归口管理方面指定由国家统计局的民间和社会调查管理处负责。政府对该行业实行了比较宽的开放政策;并且,政府在企业征信行业的外资机构准入方面没有任何特别的控制。

(三)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逐步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企业逐步成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和利益主体,企业信用问题逐渐引起重视。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是在计划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由政府推动,以市场化为目标逐渐发展起来的,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从总体来看,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在发展过程中仍面临着很多的问题。

1.政府职能错位。

这里所指的政府是“大政府”的概念,包括立法机构、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政府作为企业间交易的第三方权威,其行为不仅可以改变企业间交易的结果,而且可以影响企业的预期,进而对企业交易信用的建立和维护产生重要影响。

2.政府政策不确定。

企业面临的不确定性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市场,二是政府。中国企业受到的不确定性影响则主要来自政府的政策法规。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政府的行政干预力量仍然在调控经济运行、配置经济资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却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有时甚至朝令夕改。在缺少监督制约机制的情况下,政府的权力越大、行政干预越多,企业面临的外部环境不确定性越强,坑蒙拐骗就会越盛行,企业信用水平就越低。微观的市场主体难以对交易的未来结果形成稳定的预期,对未来的收益缺乏稳定的预期,从而使交易者追求短期利益,直接导致了企业信用的恶化。

3.政企不分。

中国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政府与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之间存在着大量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特殊利益关系,最典型的就是政企不分。早在改革开放初期就提出要解决政企不分问题,时至今日,却有日益严重的趋势。政企不分对企业信用的影响,突出表现在企业不能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从而企业也不会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原则参与市场竞争。

4.地方保护主义

很多对造假现象的庇护源于地方对经济发展指标的盲目追求,考核地方官员的政绩往往要看其在任期间的财政税收、经济景气等指标,这就可能造成一部分地方官员急于求成、急功近利。地方保护主义体现在打假中就是法律惩罚的软弱和执法不力。所以,造假、售假虽然发生在经济领域,反映的却是行政体制和法律执行的政府体制问题。

5.法律支持不足。

我国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但在某些方面仍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在对产权的界定和保护、契约关系的维护、债权人的保护、信用信息的区分、处理和披露等与企业信用密切相关方面的法律不够完善。由于政府和企业之间复杂而特殊的利益关系,一些地方和基层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到当地政府的影响,司法审判中存在着普遍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

6.企业产权制度欠缺。

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实现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明确清晰的产权关系是企业信用的基础。企业作为信用载体的前提条件是:企业的决策者有投入企业的“赌注”或者说有与企业密切相关的利益。如果企业的市场价值与决策者的利益无关,决策者就不会重视企业的信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把企业追求长远利益的积极性归结为产权问题。

7.信用服务机构弱小。

目前我国企业征信类公司的总体规模普遍较小,从业人员较少而且素质参差不齐。几家规模比较大的征信公司,其年营业收入也仅有1000万元左右,这和国际上大型征信公司年营业收入10亿美元左右的规模相比相差甚远。另外,我国企业征信机构从业人员较少,最多的也仅有上百人,通常为几十人,有的征信公司仅有几个人,而且这些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这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征信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从信用产品的供给来看,国内有实力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的机构还很少,信用服务机构向市场提供的信用产品质量普遍不高,企业信用报告往往漏洞很多,真实性、可靠性比较低。

(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模式选择:“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共同作用”

我国的企业信用体系模式选择不仅是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在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的大背景下,社会信用体系的模式选择实质上就是一次重大的制度变迁,这必将涉及利益关系的深刻调整。必须要全面地考虑目前我国的市场现实和各种力量的对比,实事求是地选择可行性较高的模式。

我国企业信用体系的模式选择涉及全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各方必须要团结一致,注意学习、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信用理论、思想以及方法,借助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更要借鉴发展中国家的得失,结合我国国情不断进行创新和实践。唯有如此,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

在发达国家,企业信用通常属于金融范畴。高度发达的资本市场形成的信用关系尤其是企业信用关系是西方发达国家信用制度的基石。而我国市场信用关系的主流则是政府和市场主体(主要是企业)间、企业之间的信用交易行为,政府信用和企业信用是影响整个社会信用的主导因素。在我国现阶段的现实国情下,政府是整个社会环境中的决定性因素,我国企业信用体系的模式选择必须要考虑政府因素。发展中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关注的重点应该是:在积极发挥政府作用的同时要用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培育和发挥市场的作用,将政府的作用限制在最大的积极效应的范围之内,尽量消减政府过度干预的消极一面。

因此,我国企业信用体系的模式选择,应该从明确政府在企业信用体系中的职能入手,按企业信用体系模式选择的制度及职能:通过政府规划设计、制定法规、规范监管,来为企业信用体系的模式选择创造良好的宏观制度环境和微观市场环境。

我国选择“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共同作用”的企业信用体系的模式比较恰当。在这种模式中,政府、行业组织、金融机构等各种社会力量都适当发挥作用。此方案和其他各种社会经济改革方案相比较,具有理论上相对成熟、实际操作简单及改革成本相对较低、改革预期成效显著的明显优势。该模式是否取得成功的关键取决于对政府职能的合理定位,取决于政府实施的决心,取决于各项配套制度和措施的实行。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最终完成将需要多方面的努力,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配合,尤其是需要政府的强力推动来营造企业信用体系模式选择的良好宏观氛围。社会信用体系的模式选择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模式选择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制度变迁、各种利益关系协调的过程。如果没有良好的制度安排作为基础,一方面难以正确地进行模式选择,另一方面匆忙而择的社会信用体系必然是不成熟而缺乏长久发展潜力的。由政府主导、各方配合从制度上创造对企业信用信息的需求,进而示范性地引导市场对企业信用标志的认可,是促进中国企业信用体系发展,缩短中西方信用环境差距的有效路径选择,也是在对国际形势、我国现有国情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的最有可行性的方案选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