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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创新

时间:2022-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信用体系作为现代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信用体系作为现代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内外实践均表明,完善的农村信用体系既能促进农村金融业高效运转,也有助于推动农村城镇化建设。在新形势下建立良好的农村信用体系对改善现代农村金融环境、推动农村普惠金融的开展以及促进“三农”经济快速发展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吉林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现状

(一)吉林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近年来,吉林省不断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倾力打造“信用吉林”。2013年经吉林省政府组织,由省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金融办牵头,联合省内40几个部门共同组成的“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推进。同时,建立了“吉林省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建设与维护全省信用信息数据平台。2014年,我省又出台了《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了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方向和路径。随后,全省信用法规制度也陆续出台,我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不断加快,并取得了许多突破性成果。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设计了包括农户基本信用信息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信用信息指标体系,构建了“吉林省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可以为全省的涉农金融机构提供农户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努力实现农村地区经济主体信用信息共享。除此之外,省级信用平台还构建了“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各试点县(市)提供信用信息云平台服务,并逐渐同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的“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实行信息同步和共享。各试点县(市、区)政府也积极参与到其中,按照标准整合各平台的公共信用信息,并组织涉农部门、乡镇政府与省内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共同对种养殖大户、经济合作组织等进行挨家挨户的走访调查,开展信息采集记录,并及时将所获得的信息同步到省级信用平台。同时,深入推进农村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建设,目前已累计评定信用农户160余万户,信用村2000余个,信用乡(镇)近300个,充分发挥信用榜样示范作用,努力构建良好诚信环境。

(二)信用体系建设对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作用

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可以促进资金更迅速、高效、安全的流通,实现信息共享,对开展农村普惠金融发挥重要的作用。健全的信用体系使得各类金融机构与农户的对接更加方便,能有效减少服务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降低农村地区的金融风险,也有助于金融机构更快速地帮助农户解各类金融需求。

首先,提高农村普惠金融的可获得性。由于农村经济主体风险高、信用信息获取困难、调查成本高的特点,一直是各类金融机构开展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阻碍。而信用体系建设主要依赖于互联网,开放和共享是互联网最重要的优势。在开放与共享的互联网平台上,各金融机构更容易获得相应农村经济主体以往的信用信息情况,减少了金融机构的信息调查与沟通成本。可以有效降低农村金融风险,使得更多金融机构愿意加入到农村普惠金融的队伍中,为农户提供更多元化金融服务,降低农村经济主体获得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门槛,使农村经济主体也得到平等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高了农村经济主体对农村普惠金融的可获得性。

其次,扩大农村普惠金融服务范围。传统的金融服务有明显的“二八定律”,众多低收入阶层或群体难以享受到现代金融的福利,也是发展普惠金融的意义所在。信用体系建设利用大数据实现信息共享,而大数据信息技术的发展拓宽了征信产品在普惠金融方面的运用领域,促进了金融产品和服务种类的多样性,能够更快速的探寻市场的需求,不断延伸服务半径,为农村经济主体提供更多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推动农村普惠金融的多层次、广覆盖发展。

最后,提升农村普惠金融服务质量。近年来,随着我省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普惠金融的逐步推进,农村地区经济主体的金融服务需求已经逐渐呈现出个性化、差异化的变化趋势。信用体系建设是实施普惠金融的基础,加之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不断丰富信用体系建设,涉农金融机构可以充分利用相关信息,实现以农村经济主体的需求为导向,根据差异化的金融需求提供不同的产品和服务,优化信贷价格,细化产品和服务,以实现更加精准对接目标农村经济主体,提升服务质量。

二、吉林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现实困境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长久性的系统工程,推行起来并不容易。尤其是农村地区经济主体的信用意识原本就比较淡薄,虽然吉林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已经有了许多突破,但目前还仍然处于探索试点阶段,推行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现实问题和困难。

(一)农户信息征集难度大

吉林省作为农业大省,农村人口数量多、分布广,农村信用建设基础薄弱,另外近年来农村地区人口流动频繁,农户信用信息征集难度不断加大。目前,吉林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是由省政府主导、人民银行积极推动、多方共同参与的态势下有序进行,但除政府和人民银行外其他各部门对信用信息征集的细则仍在探索实践中,其参与程度还比较低,现有可获得的信用记录信息还比较少,需要进行数据的进一步采集。而在采集过程中,大部分农民比较注重个人隐私,不愿意过多的透露个人信息,填写过程中经常出现不愿填写或少填部分个人信息,而涉及个人信用、工商、保险等信息等便更难获得。家庭资产状况、过往借贷信息等信用信息系统核心指标信息采集难度更大,信息真实性也不高。另外,随着农村城镇化步伐加快,大量年轻壮年的农户户主长期外出打工,流动性较大收入来源也不稳定,信息的采集变得难上加难;而以留守在家的老人作为户主的农户,其户主并不是家庭收入来源的主要创造者,所采集到的信息也不能真实反映农户信用情况。信用信息数据缺陷将直接导致信用信息系统的不完善,很难反映出农村经济主体的真实信用状况,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受到阻碍。

(二)信用评价机制不健全

信息采集后进行数据分析,并对农户信用进行科学评价和分类,也是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而目前的信用评价机制还不健全。一方面,参与信用评价的主体比较单一。当前,我省农村经济主体的信用评级活动主要是由人民银行和部分涉农金融机构共同进行,大多情形是自定标准、自行评级,缺乏评级机构专业和客观的信用评价,使得信息数据的利用程度并不高。另一方面,采用的评价标准以及评价指标体系尚且没有形成统一规范。各家主体按照各自对业务的需求制定指标并选择适合的评价方法,使得评价机制自成体系。各金融机构对农户信用评价偏好不一,存在相当程度的主观性,而且把部分信息作为商业机密不愿与其他机构共享,逐渐产生了信息的孤岛效应,不利于信用信息的统一和共享,偏离了信用体系建设的初衷。

(三)信用监管不明确

对农村经济主体来说信用信息无疑是敏感信息,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如何保护农村经济主体的个人隐私,采集后的信用评价结果如何使用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监管部门给出明确的规定。虽然,吉林省已经成立了社会信用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但在信用建设的众多领域还存在监管不足、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农户信息的保护和使用规定还不明确,不仅影响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也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另外,我省征信业刚刚起步,行业内还缺乏自律机制,行业内部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以及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相关执业规范等还没有形成统一规定。此时,更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在合理保护个人信息同时提高对信息的利用。

(四)失信惩戒制度缺失

201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意见》提出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相应的信用警示和惩戒,有利于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明确规定的义务,提高司法公信力和系统威慑力,全面推进社会整体信用体系建设。目前,吉林省在农村信用建设中还没有对失信惩戒的相关法律规定,大部分农户对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的意识还比较弱,个人失信成本也较低,不利于农村整体信用水平的提升和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

三、吉林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未来发展思路

(一)提高各方的参与程度

农村信用体系构建涉及多个方面,是一个相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项目。因此需要政府、监管部门、各涉农金融机构,也包括农村经济主体的多方共同努力才可以完成。省政府需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进行统一规划指挥,积极组织各方力量,明晰各部门关系。引导各方力量协调配合,高效、主动地参与到农村信用体系的构建中,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加快实现信息共享。同时,积极广泛地开展各种因地制、通俗易懂金融知识的普及宣传教育活动,改变农村经济主体对传统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观念认识,提升整体信用意识,逐渐改善农村地区的信用环境,通过多方的努力最终形成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由政府主导,人民银行积极推动,多方支持的合力

(二)构建高效的信息征集和评价机制

农村经济的自然特点决定了信息征集的难度,在信息采集过程中应积极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实现信息的统一共享,充分获取包含农村经济主体基本信息、生产经营等信用信息指标。充分利用财政、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所掌握农村经济主体的信息,实行信息网络化、同步化和多元化,并逐步建立电子信用档案,完善电子化的信用档案建设。此外,应考虑涉农金融机构业务需求及技术设施,基于农村经济主体的信用档案情况,积极引导各涉农金融机构研发并采用统一科学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模型,逐步形成统一的信用评价方法体系。降低以往由主观判断所带来的偏失以及后续的信息孤岛效应,促进信息及时共享,不断提高农村经济主体信用评价的科学性、有效性,进而促进信用评价机制的不断完善。

(三)加快完善相关法规制度

要构建农村信用体系,必须要有相关法规制度作为保障。建立健全的且能够适应农村地区特征的规章制度,降低法律风险对推动我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吉林省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迫切需要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逐渐形成规范性约束,明确监管职责,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一方面,明确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和信息保护制度,对农户信用信息的公布和使用进行统一规范。正确处理好对农户信息采集过程中所涉及的隐私权、查询权,让农户自身享有知情权和异议权。另一方面,明确各实施部门的监管职责,增强具体工作的合法合规性,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通过这些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规范农户信息采集、加工、管理、使用、披露等环节,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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