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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报告书财务数据怎么统计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主要用于在会计年度中间编制并对外提供会计报表的企业,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企业在中期财务报表中应当采用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如果在本会计年度有新的会计准则或者有关法规对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原则和方法等作了新的规范和要求,则企业应当按照新的准则或者法规编制中期合并财务报表。

第四节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主要用于在会计年度中间编制并对外提供会计报表的企业,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我国目前,政府、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和会计团体通常要求有债券或权益性证券公开交易的企业公布中期财务报告。

一、重要名词解释

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至少应当包括四个组成部分,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

其中,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应当是完整的财务报表,其格式和内容应当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

中期财务报告的财务报表附注并不要求企业像年度财务报告那样提供完整的附注信息,它相对于年报附注而言可以适当简化,但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应当在中期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的重要信息必须披露。

二、关键内容解读

中期财务报告准则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原则

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原则与年度财务报告基本相同,但也有不完全相同之处。因此,需要遵循一些特定的编制原则。

1.前后一致原则

企业在中期财务报表中应当采用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如果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且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将在年度财务报表中采用的,中期财务报表应当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2.重要性原则

为了既能披露信息,又能提高效率,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披露在中期财务报告中列报的各财务报表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也就是说,在判断项目的重要性程度时,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不应以预计的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而且,与年度财务数据相比,中期会计计量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企业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与理解企业中期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经营成果及其现金流量相关的信息。关于如何应用重要性原则,需要从四个方面进行把握:

(1)重要性的标杆。我们知道,重要与不重要都是相对的,但一个检验的标杆值得关注。如果一项信息没有在中期财务报表中披露,从而影响到投资人等信息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判断的正确性,那么就说明这一信息是重要的。

(2)重要性程度的判断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企业对于中期财务报告编制过程中重要性程度的判断与把握,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包括本中期的财务数据和年初至本中期末的财务数据。企业不得以预计的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对中期财务报表项目进行重要性的判断,因为有些对于预计全年度财务数据显得不重要的信息对于中期财务数据而言则可能是重要的,需要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披露这些信息。

(3)中期会计计量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基于中期财务报告的编报时间一般比年度财务报告短,时效性更强一些,所以,中期财务报告的重要性评估,相对于年度财务数据的计量而言,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例如,企业通常在会计年度末对存货进行全面、详细的实地盘点,因此,对年末存货可以达到较为精确的计价。但是在中期末,由于时间上的限制和成本效益方面的考虑,不大可能对存货进行全面、详细的实地盘点,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某种科学的推算方法来进行估计。因为,会计管理的核查活动总体上是应该服从生产经营需要的。

(4)重要性原则的科学使用在于职业判断能力与提供信息的相关性能。强调重要性原则的使用,就是为了保证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与理解企业中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经营成果及其现金流量相关的信息。企业在运用重要性原则,来决定信息披露内容和会计估计时,应当保证中期财务报告中包括了对于理解企业中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经营成果及其现金流量直接相关的信息,以避免在中期财务报告中由于不确认、不披露或者忽略某些信息而对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产生误导。

重要性的“度”的判断把握有赖于会计职业判断。在实务中,对财务报表项目进行重要性程度的判断时,需要依靠其职业判断,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和判断,这就是常说的“姜是老的辣”的道理。通常,在判断某一项目的重要性程度时,应当将项目的金额和性质结合在一起予以考虑,而且在判断项目金额的重要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总额、净利润等直接相关项目数字作为比较基础,并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有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单独依据项目的金额或者性质就可以判断其重要性。例如,企业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从性质上讲就属于重要事项,应当在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合并财务报表与中期财务报告

为了便于系统、全面地反映企业中期的相关情况变化态势,中期财务报告必须与上年保持一定的衔接关系。

(1)如果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是合并报表,则企业在本中期也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且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原则、编制方法和合并财务报表的格式与内容等应当与上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相一致。如果在本会计年度有新的会计准则或者有关法规对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原则和方法等作了新的规范和要求,则企业应当按照新的准则或者法规编制中期合并财务报表。

如果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除了包括合并财务报表,还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中期财务报告也应当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如果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中既包括了合并财务报表,也包括了母公司报表,但是在报告中期内,企业处置了所有纳入上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范围的子公司,则企业在本中期财务报告中只需要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但是根据准则的要求提供的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应当包括合并财务报表,除非上年度可比中期的财务报告没有提供合并财务报表。

(2)在上年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在本中期不再符合合并范围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本中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就可以不再将该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继续纳入合并范围。如果企业在报告中期内处置了所有纳入上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范围的子公司,而且在报告中期又没有新增子公司,那么企业在其中期财务报告中就不必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但是对于要求提供的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则上年度比较财务财务报表仍应当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除非在上年度可比中期中,企业没有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即上年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是在上年度可比中期末之后新增的),因而在上年度可比中期的财务报告中并没有编制有关合并财务报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没有可比中期的合并财务报表可以提供。

(3)中期内新增符合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要求的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本中期需要及时将该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三)比较财务报表的编制

为了提高财务报表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企业在中期末除了需要编制中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期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之外,还应当提供前期比较财务报表,主要包括:

(1)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

(2)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包括上年度可比中期的利润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利润表);

(3)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企业如果在中期对财务报表项目进行了调整或者修订,那么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所提供的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项目的有关金额就应当按照本年度中期财务报表的要求予以重新分类,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财务报表项目金额重新分类的原因及其影响。如果企业无法对比较财务报表中的有关金额进行重新分类,企业应当在中期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不能进行重新分类的原因,无法重新分类的,应当在附注说明不能重新分类的原因。

(四)报表附注的编制要求

为了更好地理解中期财务报告所反映的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需要通过报表附注进行披露。也就是说,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这样,把“死”的“数字”和“活”的“情况”有机地结合起来。

1.编制中期财务报表附注的基本要求

对于中期财务报告附注的编制要求,主要强调如下几点:

(1)应当提供比上年度财务报告更新的信息。中期财务报表附注应当重点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最为及时、最为新鲜的信息,唯其时效新鲜、重点突出,才更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的重要事项或者交易。

(2)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重要性原则不仅是中期财务报告相关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中期财务报表附注披露也应当遵循的原则,尤其是对于那些会影响中期财务报告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并且又未在中期财务报告的其他部分披露的重要信息,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3)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报告使用者提供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所发生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因此,中期财务报表附注的编制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而不应当仅仅只披露本中期所发生的重要事项或者交易。

(4)应当披露重要和事项与交易。企业在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中期财务报表附注的同时,对于理解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交易,也应当在中期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即企业除了应当按照“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的原则编制财务报表附注之外,还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对于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而言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

2.中期财务报表附注的必备内容

按照上述编制中期财务报表附注的基本要求,企业在中期财务报表附注中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中期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说明。如果发生了会计政策的变更,则应当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数;如果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就需要对这种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事项充分说明其理由。

(2)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数;影响数不能确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3)前期差错的性质及其更正金额。无法追溯重述的,应当说明原因。

(4)企业经营的季节性或者周期性特征。

(5)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发生变化的情况。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的,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的类型和交易要素。对于关联方交易,企业应当同时提供本中期(或者本中期末)和本年度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数据,以及上年度可比本中期(或者可比期末)和可比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比较数据。

(6)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7)对性质特别或者金额异常的财务报表项目的说明。

(8)证券发行、回购和偿还情况,包括债务性证券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回购和偿还情况。

(9)向企业所有者分配利润的情况,包括已在中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和已提出或者已批准但尚未实施的利润分配情况。

(10)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规定应当披露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披露主要报告形式的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的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企业在披露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信息时,应当同时提供本中期(或者本中期末)和本年度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数据,以及上年度可比本中期(或者可比期末)和可比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比较数据。

(11)中期资产负债表日至中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非调整事项。

(1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所发生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变化情况。

(13)企业结构变化情况,包括企业合并,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关系或者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购买或者处置,终止经营等。

(14)其他重大交易或者事项,包括重大的长期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重大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情况、重大的研究和开发支出、重大的资产减值损失情况等。

(五)会计估计的应用规定

企业在中期进行会计计量时,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可靠的,而且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相关的所有重要财务信息都能得到恰当的披露。同时,在中期财务报告中的计量和年度财务报告一样,都应当基于合理的估计,但是,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一般需要比年度财务报告应用更多的会计估计。

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财务报告的频率不应当影响年度结果的计量。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财务报告中报告的某项估计金额在最后一个中期发生了重大变更、企业又不单独编制该中期财务报告的,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的附注中披露该项估计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金额。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财务报表项目在以后中期发生了会计估计变更的,以后中期财务报表应当反映该会计估计变更后的金额,但对以前中期财务报表项目金额不作调整。

三、适用范围

自从1994年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中期财务报告(内容与格式)》以来,我国已有十多年披露中期报告的实践,但是,中期报告会计信息质量较差《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首次对中期报告进行了解释,它的正式发布必将对上市公司中期报告起到很大的规范作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在1998年证监会对中期报告内容修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中期报告的内容。首先,它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包括现金流量表。而此前只有“中期财务报表须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应当编制现金流量表”,其他公司不强制要求提供。同时,新准则规定中期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的会计信息,特别是季节性、周期性收入的说明,能帮助报表使用者理解中期报告业绩的波动,新准则要求企业提供中期比较财务报表,并对中期比较财务报表的时点或期间进行了规定,有助于提高中期财务报表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

四、新旧准则的差异比较及对企业的影响

(一)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

我国从1994年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中期财务报告(内容与格式)》以来,开始了披露中期报告的实践,但多年来,总体情况不甚规范。上市公司中期报告实务也是五花八门,有的不计提坏账准备,有的将广告费任意递延,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任意选择,中期报告会计信息质量较差,中期报告的编制急需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首次对中期报告进行了解释,它的正式发布必将对上市公司中期报告起到很大的规范作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在1998年证监会对中期报告内容修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中期报告的内容。首先,它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包括现金流量表。而目前只有“中期财务报表须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应当编制现金流量表”,其他公司不强制要求提供。此项规定使报表使用者能更好地分析企业的经营状况,预测未来现金流量。其次,规定了中期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的会计信息,特别是季节性、周期性收入的说明,能帮助报表使用者理解中期报告业绩的波动。再次,《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要求企业提供中期比较财务报表,并对中期比较财务报表的时点或期间进行了规定,有助于提高中期财务报表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

(二)实施新准则对企业的影响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主要调整企业在会计信息对外披露环节如何编制各种中期会计报告的相关事宜,属于后业务活动阶段的职能,而没有直接涉及形成企业盈亏的各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问题。因此,《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的正式实施并不直接影响企业盈亏发生相应的变化。

五、疑难问题解析

企业在中期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第八条(一)项的规定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能够合理确定,且涉及本会计年度以前中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的,应当予以追溯调整,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整个会计年度一贯采用;同时,上年度可比财务报表也应当作相应调整。

在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能够合理确定的情况下,除非国家规定了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应当对根据准则要求提供的以前年度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和这些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进行追溯调整,同时,涉及本会计年度内会计政策变更以前中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的,也应当予以追溯调整,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整个会计年度和可比财务报表期间一贯采用。

(一)第一季度发生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

如果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发生在会计年度的第一季度,则企业除了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之外,在财务报表的列报方面,仅限于根据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编制第一季度和当年度以后季度财务报表,并对根据规定要求提供的以前年度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和这些财务报表的其他相关项目数字作相应调整。而在报表附注的披露方面,应当披露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年度的累积影响数(包括对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期初留存收益的影响数和以前年度可比中期损益的影响数)和对当年度第一季度损益的影响数,在当年第一季度之后的其他季度中期财务报表附注中,则应当披露第一季度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对当季度损益的影响数和年初至本季度末损益的影响数。

(二)第一季度之后发生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

如果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发生在会计年度内第一季度之外的其他季度,如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等,企业除了应当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之外,在财务报表的列报方面,还需要调整根据规定要求提供的以前年度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和比较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以及在会计政策变更季度财务报告中或者变更以后季度财务报告中所涉及的本会计年度内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季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在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方面,企业需要披露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年度的累积影响数,包括对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期初留存收益的影响数和以前年度可比中期损益的影响数(这里所指的可比中期损益的影响数包括可比本季度损益的影响数和可比年初至本季度末损益的影响数),以及对当年度变更季度、年初至变更季度末损益的影响数和当年度会计政策变更前各季度损益的影响数,同时,在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以后季度财务报表附注中也需要作相应披露。例如,某企业在第三季度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则在其第三季度财务报告中,需要调整上年度年初留存收益和上年度末资产负债表、上年度第三季度利润表和上年度年初至第三季度末利润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同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还需要对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年度累积影响数、上年度年初留存收益影响数、上年度第三季度净利润影响数、上年度年初至第三季度末净利润影响数,以及对本年度第三季度净利润影响数、本年度年初至第三季度末净利润影响数和本年度第一、二季度净利润影响数分别做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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