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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认为,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由于对不同性质所得采取不同的税率,并不具有累进调节作用,因而被认为是公平性较差的税制。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由于对各种所得在减除法定的扣除后,进行累进征收,有较强的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因而被认为是比较理想的模式。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个人的各项应税所得,但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税率既有累进税率,也有比例税率。

一、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分配领域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居民收入增长很快。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在简化税制、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和公平社会分配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过去相关的几个税种在计征方法、适用税率、费用扣除及减免税规定等多方面存在差异,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新税法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兼顾,带有明显的过渡性。加之分类税制的固有缺陷,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及其具体实施已明显落后于这几年的经济改革步伐和经济生活的变化,暴露出诸多弊端,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分类所得税向综合所得税过渡,实行混合个人所得税制

首先,完善现行分类所得税制,适当调整应税项目。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列举的11个应税项目基本适应现在及将来一段时期的国情,但也应作一些调整:可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两个项目合并为一,因其现行税率一致且均为经营所得性质,可称作“经营所得”;重新定义“劳务报酬所得”,剔除与原个体工商户所得含义交叉部分。其次,世界上的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有三种模式: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和混合个人所得税制。一般认为,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由于对不同性质所得采取不同的税率,并不具有累进调节作用,因而被认为是公平性较差的税制。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由于对各种所得在减除法定的扣除后,进行累进征收,有较强的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因而被认为是比较理想的模式。但是,综合个人所得税制的建立至少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个人收入完全货币化;二是有效的个人收入汇总工具;三是便利的个人收入核查手段。而上述条件近期在我国还难以实现,因此目前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是不现实的。考虑到我国的国情,为了既增强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又具有操作上的可行性,近期内较佳的选择是采取混合个人所得税制,即在继续普遍实行源泉代扣代缴的基础上,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收入等经常性的所得实行综合申报征收,对其他所得则实行分类征收。这一模式与现行税制最根本的区别是,将劳务报酬所得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和各种经营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个人的各项应税所得,但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毛收入扣除必要费用的余额,费用扣除就成为个人所得税制建设中的至关重要的问题。费用扣除的基本要求是取得收入的正常且必要的费用,不同时具备这两点,是不能予以扣除的,这是确定费用扣除的基本前提。目前,两项费用构成的混同,缺乏科学的理论依据。而且,不分纳税人婚姻状况、家庭人口、家庭总收入多少等,绝大多数情况下实行对个人的定额(定率)扣除,这虽然简单易行,但未考虑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进一步改革的方向是:按照负担能力原则,根据纳税人的婚姻状况、赡养人口的多寡、年龄及健康状况,分别确定生计费用扣除额。同时也应体现中国人口政策和贯彻计划生育政策,对抚养一个子女的给予一定扣除额,特别是随社会的发展,赡养老人的费用扣除问题也应予以充分考虑。

应该在分类计算和计征的基础上,综合规定一个扣除标准。也就是依据纳税人全年的综合所得,减除一个固定的综合扣除额(也可据综合所得的一定比例来计算),调整为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一定的累进级次,计算出全年的应纳税额,之后再减除已预缴的部分,实行多退少补。

(三)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

税率设计是个人所得税发挥调节功能的核心。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税率既有累进税率,也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又分为九级和五级两种,最高税率为45%,如此高的税率一方面会增强纳税人的偷逃税款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45%的税率在现实中极少运用,这一税率只起象征性的作用,因此应该重新设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实行“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在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维持现行低税率的5%部分,则各类所得的低所得纳税人应该都可以接受;在高税率部分,将45%向下调至40%,则可构建一组5%至40%之间的累进税率,税率档次设计以六级左右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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