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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税制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世纪50~70年代,我国基本上实行的是传统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以及与其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在这期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制度在不断进行着调整。为了使税收制度能够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并满足国家财政需要,按照“保证财政收入,简化税制”的原则精神,对原来的工商税制进行了若干修正。其次,是将原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一个独立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税制

20世纪50~70年代,我国基本上实行的是传统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以及与其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在这期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制度在不断进行着调整。

(一)1950年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税制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的中心工作从乡村转到城市,给税收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当时全国实行的税收制度很不统一,有些地区执行革命根据地时期建立的税收制度,有些地区继续沿用旧中国国民党政府时期的一部分税收制度,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很不一致,不能适应政治统一、经济恢复和发展的客观需要。因此,统一全国税政,建立社会主义新税制,成为当时最为迫切的一项任务。

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的通令,并同时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在《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共征收14个税种,即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金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房产税、屠宰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后来,又决定薪金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暂不开征,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产税,还开征了契税。以上各税在全国施行以后,一个统一的、多税种的、多环节征收的复合税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这是新中国税制建立的标志。

(二)1953年的税制修正

1953年,我国进入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时期。为了使税收制度能够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并满足国家财政需要,按照“保证财政收入,简化税制”的原则精神,对原来的工商税制进行了若干修正。其主要内容:一是试行商品流通税,把22种商品原来在生产环节征收的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以及在商业批发和零售环节征收的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一种税,实行从产到销一次征收制;二是简化货物税,凡缴纳货物税的纳税人,其应缴纳的工商营业税及其附加和印花税,并入货物税征收;三是修订工商营业税;四是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五是整顿交易税。

(三)1958年的税制改革

在1956年我国基本上实现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国民经济的构成发生了根本变化,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为基本特征的新的经济格局已基本形成,税收征纳关系也由以资本主义工商业为重点变为以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经济为重点。在这种情况下,1958年按照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简化税制”的方针,对工商税制进行了一次较大的改革。

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将工商企业原来缴纳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工商统一税是对工商企业和个人按其经营业务的流转额和提供劳务的收入额征收,实行从生产到流通两次课征制。其次,是将原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一个独立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另外,还根据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后,农业经济发展的情况变化,同年6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废除了旧的农业税制度。这是建国以后对农业税制进行的重大改革。

(四)1973年的简并税制

在“文革”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由于受“左”的错误路线的影响,把社会主义税收当作资本主义的东西来批判,认为社会主义税收要不要无所谓,是“繁琐哲学”,因此大力简化税制。根据“合并税种,简化征税办法”的指导思想,于1973年对工商税制进行了一次较大的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将原工商企业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简化调整了税目和税率;改革了征收制度等。

经过1973年税制改革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一种税,即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这是一种相当简化的税收制度,近乎单一税制,极大地限制了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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