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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教育经费投入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具体而言,高等教育根据学校的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基础教育经费由地方负担和筹集,中央只给予少量专项补助。这种变化,客观上要求必须调整教育发展的“重心”,改变教育经费投入的来源结构,建立新的教育经费分担机制,以适应教育发展的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当时农村地区的义务教育经费。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教育经费投入

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公立学校系统遵循着政府计划、政府举办、公共财政出资的办学理念,施行的是国家包办的单一体制和纯粹公共财政支出的教育。特别是公立高等教育,不仅学校办学所需的全部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不向学生收取学费,而且国家财政要拨出相当一部分资金作为“人民助学金”,以补贴包括伙食和宿舍所需的各项开支在内的学生学习期间的生活费开支。这种经费投入体制是适应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由纯粹的公共财政支出的教育经费投入体制在经费管理权方面历经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收”、“放”权的反复博弈。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确立了基础教育地方管理、高等教育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的教育管理体制,教育经费管理体制也分别由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负担。

具体而言,高等教育根据学校的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基础教育经费由地方负担和筹集,中央只给予少量专项补助。这种经费投入的体制与当时的国家经济运行体制密切相关,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央与地方财政的收入支出格局发生了改变。这种变化,客观上要求必须调整教育发展的“重心”,改变教育经费投入的来源结构,建立新的教育经费分担机制,以适应教育发展的需要。在这种大背景下,1985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决定》,确定了“低重心”的教育发展战略,改革了教育管理体制,特别是对基础教育开始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地方各级政府成为筹措基础教育经费的直接责任者。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用法律形式正式确定了义务教育的这一新体制。该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同时提出了“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但当时并未对各级政府的职责做出明确的规定。1992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把以地方为主负担教育经费的特征加以明确。该《细则》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中央和地方财政视具体情况,对经济困难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给予适当补助。”这种办学体制的改革,调动了地方政府办教育的积极性,为实行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路子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值得注意的是当时农村地区的义务教育经费。新中国成立以来形成的“人民公社办教育”的模式在改革之初就面临着变革,公社的解体使得当时农村教育经费基本上来自农民缴纳的提留款、统筹款和教育费附加。1985年《决定》所确立的基础教育地方负责制的管理体制,在实行的过程中存在着教育管理权限层层下放、管理重心下移的问题。1989年,国家对财政体制进行改革,决定在乡一级建立财政,包括教师工资在内的十几种支出放在乡财政,乡镇将负担大部分义务教育经费,而县级以上政府则只承担补助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经费的责任。这样,农村义务教育逐渐形成了“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乡为主”“人民教育人民办”的局面,乡镇政府和农民承担了农村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这样,城市的基础教育建设资金和办学经费仍主要来源于财政收入,包括向企业征收的教育费附加;而农村则仍然靠通过乡、村两级基层组织向农民收取的教育费附加和教育集资。因此,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主要由乡、村甚至农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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