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浙江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保障体系

浙江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保障体系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担保机构和评级机构能够大大降低中小企业和投融资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增强中小企业在浙江区域资本市场转让和融资的效率。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私募股权、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机构进行更明确的法律界定。

六、浙江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保障体系

(一)培养浙江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机构投资者

成熟的资本市场的主要投资人通常都是机构投资者,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有赖于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投入。作为买方,机构投资者可以为企业提供大量资金,作为卖方,机构投资者能够通过企业的上市和产权交易实现资金的有效退出。要扶持投资基金行业发展,既要吸引实习较强的国内外证券投资基金落户浙江,又要培养本地基金公司的发展壮大,目前应以浙商基金为重点培养对象。

发展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等能够充分的调动民间资本,为多层资本市场的各个层次提供融资的资金。反过来多层次资本市场功能的完善为这些机构投资者提供投资空间和退出机制。例如,2009年,VC和PE等各类投资机构通过上海产权市场实现收购和退出项目共539宗,金额达310.15亿元[10]。同时,也应该放宽养老基金和保险资金的投资领域,合理引导这些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使这些机构投资者能够形成更合理的投资组合,扩大获利的机会。政策上可以给予这些投资基金以税收支持,在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等方面给予优惠。

此外,也要建立商业银行与浙江多层次资本市场之间的通道,使通过浙江产权交易市场融资的中小企业也能借助银行的信贷资金获得发展。

成熟的机构投资者对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稳定有序发展有至关重要作用,机构投资者培育和孵化有潜力的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和股份制改造,并为中小企业提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建立有效的企业治理机制,辅导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上市;机构投资者通常能够发挥稳定的资本市场资产价格的作用;对于上市企业具有较强的市场监督和约束能力。

(二)培育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融资主体

浙江应持续培育多个大型龙头企业,为主板市场和海外市场公开募集资金做准备。对于发展潜力巨大,并且已经有一定发展基础的浙江高新技术企业,应促进其加快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中小企业板块和创业板上市做好充分准备。对于有融资需求但是达不到公开上市标准的浙江民营中小企业,可以选择进入浙江区域性产权市场进行挂牌交易。这些区域产权市场也有一定的优势,投资者通常距离投资标的较近,可以方便的考察企业,对企业有深入了解后选择是否投资。对于处于初创期,未来发展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浙江小企业,也可以通过适合的平台引进风险投资者,为这些未来有发展前景的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提升企业上市培育服务能力,支持有实力的成熟企业在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市场、创业板市场等上市,保持杭州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领先地位;支持有潜力的企业通过柜台交易、代办转让系统、技术产权交易等多种场外交易式进行技术转让、股权融资、产权交易等资本交易;积极与境外投资银行联系,为优质民营企业提供海外上市的融资平台。加强债券市场的建设,扩大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的规模。支持上市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债券,支持效益好、信誉水平高的大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鼓励债券产品的创新,鼓励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在风险有效防范的基础上积极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三)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投融资中介机构

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应提高自身的职业能力,严格执行审查标准,发挥法律约束功能、审计功能、信息披露功能和促进公平交易功能。除此之外,还需要风险投资行业协议、标准认证机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科技项目评估机构、风险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企业评级机构等(高增银,2005)。

发展中小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的风险投资评估咨询公司,对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项目进行评估和提供咨询服务,使风险投资公司获得准确的行业信息,降低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风险,扩大风险投资的投资选择范围。

发展中小企业的担保机构和评级机构等。担保机构和评级机构能够大大降低中小企业和投融资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增强中小企业在浙江区域资本市场转让和融资的效率。

增强浙江的金融集聚能力,吸引更多的大型优质证券机构进入浙江省,这有助于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浙江省资本市场,也有利于培养更多的上市公司,提高浙江省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促进浙江经济有质量的增长。

(四)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法律体系

美国资本市场的早在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中就已经明确规定了场外交易的等级注册、经纪人和买卖商的资格和行为规范,并在其后对《证券交易法》做了数次修订,确立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场外市场的直接监管权力(杜蘅,2007)。目前,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对企业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和公司股份的公开发行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为企业股份的场外交易仍没有具体的规定。

有必要完善我国《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减少企业上市时间成本,提高企业在上市发行时的融资效率。针对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需要,尽快拟定并出台全国性的产权交易法律法规,对产权交易主体资格、产权交易中介机构、产权交易程序、产权交易监管、产权交易违法行为的处罚等进行具体规定,促进产权交易市场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规范发展(彭少琴,2005)。鼓励区域资本市场的制度创新,逐步有序的放松对区域资本市场标准化和连续竞价交易的要求,活跃区域产权市场交易。

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私募股权、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机构进行更明确的法律界定。

加强对信息披露和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要求,增大对披露虚假信息的处罚力度,对于侵犯投资者权益的资本市场行为列为明确的违法行为,提高此类行为的违规成本有利于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

(五)健全资本市场监管机制

政治经济体制影响,各个国家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也具有各自的特征。杜蘅(2007)把监管模式归结为集中型监管模式和自律型监管模式。集中型监管是指通过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来管理全国的资本市场,美国和日本就是典型的代表性国家。自律型监管模式是指以资本市场的自律为主要的监管方式,主要是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行业组织来管理市场,政府主要负责制定法律约束资本市场的违规违法行为。典型的自律监管型国家是英国。

从我国目前现状来看,资本市场目前还存在较多风险,尤其是区域资本市场,各个地区的产权交易所都是由当地政府进行管理,产权市场发展中存在较多的不规范操作,应该加强对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监管。我国的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区域产权交易所并没有成熟的监管经验,在法律上也没有监管经验;让这些机构完全承担监管职能是不现实的。因此,我国比较适合采取集中型的监管模式。同时,也应结合自律组织的优势,通过交易所内部的规章制度对交易会员进行自律监管,对会员的权利、义务以及违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并设立保证金制度,并对会员违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增大会员的违规交易、信息披露不及时、披露虚假信息、交易欺诈等行为的违规成本(彭少琴,2005)。可见,我国适合采取政府管理部门为主,自律型机构为辅的资本市场监管模式。

【注释】

[1]浙江人才网(http://417046.zjrc.com/) 。

[2]中国经济网(http://finance.ce.cn/rolling/201002/04/t20100204_15487936_1.shtml) 。

[3]浙江产权交易信息网(http://www.zjpse.com/AboutUs/AboutUs.aspx) 。

[4]杭州产权交易所(http://www.hzcqjy.cn/) 。

[5]证券之星(http://stock.stockstar.com/IG2011022300003273.shtml) 。

[6]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1880014.html?fromTaglist # sub1880014) 。

[7]证券之星网站(http://finance.stockstar.com/MS2011011130000054.shtml) 。

[8]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http://www.cbex.com.cn/) 。

[9]网易财经网站(http://money.163.com/10img1603/5SQ10H3Q00253B0H.html) 。

[10]网易财经网站(http://money.163.com/10img1703/5SQ10H3Q00253B0H.html) 。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