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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消费税法律知识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消费税是价内税,税收随价格转嫁给消费者,税款最终由消费者负担。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自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在销售时纳税;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消费税采用列举法按具体应税消费品设置税目、税率,征税界限清楚,一般不易发生错用税率的情况。

项目一 熟悉消费税法律知识

为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财政收入,我国对一些需要区别对待的货物在增值税普遍征收的基础上再征收一道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是价内税,税收随价格转嫁给消费者,税款最终由消费者负担。

任务一 判别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

目前,我国消费税共计选择了14种消费品,按征税目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五类:

(1)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及酒精、鞭炮和焰火等。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游艇、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及球具等。

(4)不可再生且不可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成品油、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等。

(5)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并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酒精等。

新修订的消费税税目具体征收范围包括以下内容,见表3-1。

表3-1      消费税税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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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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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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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确定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消费税纳税人及纳税环节如下:

1.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自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在销售时纳税;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进口报关单位或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进口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4.零售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进口和批发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时不征收消费税,纳税人在零售时纳税,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在生产销售时纳税。

5.批发卷烟的单位和个人。从2009年5月1日起,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任务三 确定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消费税实行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三种形式。多数消费品采用比例税率;对成品油和黄酒、啤酒等分别按单位体积或单位重量确定单位税额;对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实行复合计税办法。具体见表3-2。

表3-2      消费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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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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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消费税采用列举法按具体应税消费品设置税目、税率,征税界限清楚,一般不易发生错用税率的情况。但是,如果存在下列情况时,应按适用税率中最高税率征税:(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即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2)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

☞练一练

某啤酒厂销售啤酒不含增值税价格为2 850元/吨,同时规定每吨另收取服务费100元、手续费40元,单独核算包装物押金50元(期限3个月),确定啤酒的消费税使用税额时,要将其包装物押金价税分离并入销售额确定税率级次,即:2 850+(100+40+50)/(1+17%)=3 012.39(元)。该批啤酒适用250元/吨的税率。该笔业务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多少?

任务四 确定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一)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另外,销售应税消费品时有关包装物的计税规则如表3-3所示。

表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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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啤酒、黄酒及成品油等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办法,计税依据主要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1.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2.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由于黄酒、啤酒是以吨为税额单位,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是以升为税额单位,为了规范不同产品的计量单位,以准确计算应纳税额,需要掌握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

啤酒   1吨=988升   石脑油  1吨=1385升   航空煤油  1吨=1246升

黄酒   1吨=962升   柴油   1吨=1176升   溶剂油   1吨=1282升

汽油   1吨=1388升   润滑油  1吨=1126升   燃料油   1吨=1015升

(三)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对烟类、酒类产品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征税办法,其计税依据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和销售额。

生产销售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非标准条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卷烟的数量,依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

☞温馨提示

1.非标准条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卷烟的数量,依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卷烟的折算标准如下:1箱=250条,1条=10包,1包=20支。

2.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1)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任务五 熟悉消费税的优惠政策

政策一: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包括铂金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政策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政策三: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减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30%

应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减征税额

政策四: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政策五: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1)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2)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生物柴油(BD100)》标准。

对不符合第一条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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