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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增值税法律知识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1994年确定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经营上述物品中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项目一 熟悉增值税法律知识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增值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应税产品或提供应税劳务过程中新创造的那一部分价值,即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V+M部分,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部分。增值额这个概念一般可从以下两个角度理解:(1)从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来看,增值额是指该单位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收入额扣除为生产经营这种货物(包括劳务,下同)而外购的那部分货物价款后的余额;(2)从一项货物生产流通的全过程来看,增值额是该货物经历的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创造的增值额之和,也就是该货物的最终销售价格。

上述增值额的概念是理论意义的增值额,在实际业务中是难以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在增值税的实际操作上采用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实行税款抵扣的间接计算方法。这种计算办法同样体现了按增值因素征税原则。

增值税与传统的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的流转税相比,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增强出口产品竞争力,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稳定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我国在2009年实行了增值税的全面“转型”,由过去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鼓励投资、税制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简化征纳计算,提高征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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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由来

增值税产生于1954年的法国,在原生产税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由于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税负公平,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受到了各国的普遍欢迎。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实行增值税,我国自1979年开始实行增值税,经过1984年、1994年和2009年等几次大的税制改革,征税范围不断扩大,计税方法不断完善,增值税已逐步发展为我国第一大税种。

任务一 判别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我国1994年确定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其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货物。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这里的“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在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2.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所谓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所谓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或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3.进口货物。进口货物是指纳税人进口的应税工农业品。

(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和特殊项目

1.视同销售货物。主要包括:(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9)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

2.混合销售行为中的销售货物。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特殊规定如下:

(1)运输行业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2)电信部门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营业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①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劳务的行为;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兼营非应税劳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4.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业务,以及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凡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视同销售,在移送使用环节征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

(5)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6)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管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不包括金银首饰)、外币、有价证券、非禁止出口文物,应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执罚部门和单位按收兑或收购价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经营上述物品中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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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和收入

1.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代行政管理部门的收费,对符合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4.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5.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6.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7.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例2-1】下列各项中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当计算销项税额的有( )。

  A.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B.将购买的货物委托外单位加工

  C.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D.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答案】A C

任务二 确定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商业企业出租柜台后承租人自行进货、自行定价、自行销售,但销售额由商场(店)统一收取的,应由各承租柜台的单位和个人纳税,在征收方法上,可采取由商场代扣代缴的办法。

(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具体标准

为了便于增值税的计算和征收管理,我国增值税纳税人以纳税人年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水平这两个标准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2)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的。(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一般纳税人。(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2)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

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生产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建立会计账簿,只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目前会计核算水平这项标准仅运用于商业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有其他特殊规定。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2)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3)非企业性单位;(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基本规则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1.向谁申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2.申请时间。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报期,是指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

3.相关规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1.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1)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下的批发企业。

(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①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②骗取出口退税的;③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④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3.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4.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1)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2)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得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5.辅导期纳税人1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6.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7.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8.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9.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任务三 确定增值税的税率与征收率

我国现行增值税税率,是以价外税为基础,遵循中性、普遍、简便原则,考虑到大多数纳税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的,只设置了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三档,税率具体如下:

1.基本税率17%。基本税率适用于除低税率和零税率以外的其他货物,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低税率13%。(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

3.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税率为零。

4.征收率。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温馨提示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按照适用税率计税。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不能准确申报销售额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非应税劳务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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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任务四 熟悉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一)政策一:增值税法定免税项目

法定免税项目主要包括:(1)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农业产品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生产的初级农业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如假肢、轮椅、矫形器。(7)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但是不包括摩托车、游艇、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汽车等。

☞温馨提示

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政策二: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免税项目

1.对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鼓励节能减排等方面的主要规定:

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财税[2008]167号《关于再生资源的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了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鼓励节能减排、促进环保等政策措施。如对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污水处理劳务等免征增值税;对销售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等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等。

财税[2010]110号《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2.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3.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4.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5.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6.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7.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8.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印刷厂印图书、报纸、杂志和书报,分为两种情况:(1)纸张由印刷厂提供,税率为13%;(2)纸张由出版单位提供,税率为17%。

除此之外,印刷厂还可以印资料、信纸等,无论是哪方提供的原料,税率统一为17%。

9.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0.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列举货物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政策三:起征点规定

为了贯彻合理负担的政策,照顾收入较低的纳税人,税法规定了增值税的起征点。对纳税人的销售额或劳务收入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收增值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额征收增值税。其使用范围只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 000~5 000元(不含税,下同);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 500~3 000元;

3.按次纳税人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具体起征点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在规定幅度内确定。

此外,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未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1)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4)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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