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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节税的困难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违背税收法律法规的税收安排必然会受到相应的惩罚,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因此,坚持合法性原则是节税的首要原则。所谓行政赔偿是指因税务机关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给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行政机关承担以赔偿为形式的法律责任。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部分。国家通过税法规定,表达了国家的意图,特别是其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节税可以说是纳税人的一种科学活动,故而节税是有原则的。而原则是说话和行事所依据的法则(规律)和标准。也就是说,节税是有法则的。那么,节税应遵循一些什么原则呢?同时,节税又是有效益的,那么,纳税人又应如何认识节税的效益呢?所有这些,都将在本章中予以介绍。

节税的标准是什么呢?一般来说,节税就是要合法、讲效益、有计划,因此,节税就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效益原则和计划原则。但在这些一般原则之下,又有一些具体原则,用以指导纳税人的具体节税活动。节税的一般原则有:

一、合法性原则

节税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服务项目,它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税负最轻的纳税方案。违背税收法律法规的税收安排必然会受到相应的惩罚,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因此税收规划人员只有在深入研究各国及中国税收政策法规,十分熟悉和全面掌握不同国家的税制结构,以及中国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税收法规及其差异,才能用好用活用足税收政策,依法规划,保证税收规划的合法性,避免出现规划的重大失误。因此,坚持合法性原则是节税的首要原则。

二、效益原则

节税作为企业理财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和运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节税方案在理论上虽然可以少缴纳一些税金或降低部分税负,但在实际运作中却往往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其中一些节税方案因不符合效益原则是造成节税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从根本上讲,节税目标应归结于企业目标,即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说,在规划节税方案时,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节税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节税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正收益。因此,决策者在选择节税方案时,必须遵循效益原则,以保证节税目标的实现。可以说,任何一项节税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节税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节税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节税方案而放弃其他节税方案所带来的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节税方案才是可取的方案,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节税方案就一定是一个最佳方案。一项成功的节税安排,必然是几个节税方案优化选择的结果。我们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一定是最优的节税方案。一味地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例如,一个个体工商业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然要缴纳相应的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如果向他提供一份节税方案,可以让他免予缴纳任何税款的话,只要把他的生产经营活动控制在起征点以下就可以了,但这项节税方案当然不是最优的。因为,该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负担虽然为零,但其收益也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这种节税方案当然不是最优的方案。牺牲纳税人(单位和个人)的总收益来换取税收负担的降低明显是不可取的。由此可见,节税和其他企业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效益原则,只有当节税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或者说,当节税方案具有正收益时,该项节税活动才能算是可取的。

三、计划原则

规划于事前,节税在事中!计划是所有人都承认的管理职能之一。所谓计划,是指工作或行动以前预先拟定的具体内容和步骤。为了达成节税的目标,必须要有计划,预事而立,这就是下面接着要介绍的税收规划。税收规划载明了进行节税以前预先拟定的具体内容和步骤。

计划包括计划、预测。由于计划是预先的管理活动,所以,在执行计划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情况的变化,因而需要修改计划,但其仍然属于计划范畴。

计划总是事前的管理活动,事后的只能是“诸葛亮”,但它却可作为下一次管理活动的开始。节税活动也是如此。修改计划只是原订计划的微调,而不是推倒重来,因此,税收规划总是事前的,而没有什么事中的或事后的。

合法节税有三个基本准则:一为不应纳的税不纳,以免冤枉纳税;二为必要缴的税要缴,以免冤枉受罚;三为要缴的税缴到最少,以求积极性节税。

在考虑了以上的一般原则和基本准则之后,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要节税,就应该遵循以下八个具体原则。

一、能拿就拿(税收津贴、税务行政赔偿、退税利息

由于节税是合法地少缴税,凡是税法规定可以少缴税的,纳税人都应予以充分利用,能拿就拿。这样,政府也会高兴,因为,这是政府所希望的。

(一)税收津贴依法享受

这是指政府在某一特定时间内,为促进经济发展、激励投资,或是为了提高科学技术水平等原因,制定税收津贴政策,如符合于税收津贴的标准,则可获得税收津贴。投资抵扣就属于此类。

(二)税务行政赔偿也要依法照拿

所谓行政赔偿是指因税务机关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给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行政机关承担以赔偿为形式的法律责任。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部分。税务行政赔偿有如下特点:

(1)损害是由税务机关造成的。

(2)造成损害的原因是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时违法或不当。

(3)由税务行政机关负担赔偿责任。

(4)税务行政机关对故意或过失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工作人员有赔偿权,对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造成的行政损害先行承担责任,然后依法追究代征人、代扣代缴人的责任。

(5)税务行政赔偿以金钱给付为原则,以行政机关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等其他赔偿为辅助形式。

(三)退税利息依法照收

在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这种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纳税人也应依法照拿。

二、能不给就不给(税收优惠待遇)

这是指政府有时会用减免税的方式来奖励投资或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国家通过税法规定,表达了国家的意图,特别是其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之中,有激励性的,也有照顾性的,均体现着国家的经济、社会政治目的。故按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向去做,即从事享有税收优惠的一些活动,就会有利于国家预期目标的达成。由此可见,这是对征税人和纳税人都有利的事情,何乐而不为呢!

但应注意的是,由于减免税有报备性和审批性之分,故纳税人应首先区分其所能享受的减免税政策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如需要,应严格按税法规定办理,真正做到能不给的就不给。

三、能晚给就晚给(税收递延)

税收递延是指缓缴税收,将现在要缴纳的税收延后。虽然缓缴并不是少缴,但因为是税收延后,目前手中却可多出一笔税款,供自己使用,就等于使用了政府给予的一笔无息贷款。如若从复利的观点看,缓税所得的收益将随着年限的增加而迅速提升,直至到达一定年限时,相当于免税。即可谓之时间出效益。

四、早用早好、早退早好

税收优惠政策早用早好,各种退税早退早好。

五、不应纳的税不纳,以免冤枉纳税

从税收法律关系上说,纳税人没有多缴税收的义务,征税人也没有多收税收的权力,哪怕是一分钱。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可见,纳税人多缴的税款,在超过三年以后就不可能退还了。

在这里,我们以美国著名法官韩仁德(Judge Iearned Hand)的一个著名判决来呼吁征纳双方认同乃至鼓励合法节税:

“我们的法院一而再、再而三地阐明安排设计减轻税负,绝无罪恶可言,无论贫富,人人如此,他们的行为都是正当的,因为任何人都没有义务去支付超过法律所要求的税负,税收是强迫征收,并非自愿捐献,以道德之名要求更多,只是假冒伪善。”

故此,纳税人不应缴纳本不应缴纳之税收,以免冤枉纳税而遭受损失。这种现象,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还不乏少见。究其实质,乃纳税人不经意所致。

六、该给就给(避免受罚)

这是指一切方法都用尽了,要缴纳的税要缴,并要按期缴税,以免冤枉受罚。如果不经心,超过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将被加收滞纳金,有的还要加计利息,甚或有的还要给予其他处罚,这无疑是违反了节税原则而增加了支出。所以,纳税人没有少缴税收的权利,征税人没有少收税收的权力,哪怕是一分钱!

七、要缴的税缴到最少

要缴的税缴到最少,包含有两层意思:一是缴纳的税款为最少;二是纳税成本要降到最低。

(一)缴纳的税款为最少

企业或个人缴纳的税款,一般包括商品劳务税、所得税和财产税。纳税人缴纳的各种税均应做到缴纳的为最少。企业缴纳的商品劳务税,可转嫁的亦应尽量予以转嫁。而个人在消费时,应尽量选择那些不含或少含商品劳务税的商品和劳务。

(二)纳税成本要降到最低

1.纳税成本。纳税成本是指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经济、时间等方面的损失。例如,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检查等整个纳税过程中的时间耗费及纸张、记录等方面的费用,以及纳税人所承受的心理压力等。纳税成本包括“纳税费用”和“奉行纳税费用”两部分。“纳税成本”不同于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

2.影响纳税成本的因素。

(1)办税费用,包括办税人员费用、资料费用、差旅费用、邮寄费用、利息等等。

(2)税务代理费用。纳税人为了防止税款计算错误,避免漏申报、错申报,以及进行税收规划,需要向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税务咨询,或者委托注册会计师代为办理纳税事宜。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聘请中介机构办税,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3)税收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我们可以算一笔账:按日加收5酃的滞纳金应相当于按照18.25%的年利率计算的税款罚息,这个比例相当于银行贷款利率的3倍。因此,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时,应当关注各个税种的纳税期限。

(4)罚款。税法对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罚款处理: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未按规定设立账册的;未按规定报送有关备案资料的;未按规定履行纳税申报的;违反发票使用规定的,以及偷税、欠税、抗税等违法行为。纳税人如果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除了经济上蒙受损失以外,还会给企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如果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履行了各项义务,那么,不但可以避免罚款支出,还能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为降低纳税成本,按其内涵,纳税人应尽力避免滞纳金和罚款的发生,以及尽可能地降低办税费用和代理费用。

八、不多缴一分钱,不少缴一分钱

税收不是捐赠。捐赠可多可少,而税收就不能。这是因为,捐赠是自己的行为,而税收则是法定的行为。税法须要征纳双方都遵守。故纳税人多缴了税或少缴了税都是“不合法”之举!对纳税人而言,多缴了税是损失,少缴了税也会带来损失,所以,纳税人应依法纳税,不多缴一分钱,不少缴一分钱。

对纳税人而言,从传统的观念看,节税的效益,就是少缴的税收。由于“税上加税”的原因,一些节省下来的税收又被课税,使节税效益减少。故此,我们将不再被课税的节税效益称之为净效益,而还要被课税的节税效益称之为毛效益。但从现代观念看,节税的效益应是企业税后利润的最大化。

一、节税的绝对效益与相对效益

按表现形式,节税效益可分为绝对效益与相对效益。

(一)节税的绝对效益

节税的绝对效益是指,纳税人通过节税规划而使其纳税总额的实际减少,其效益表现为少缴的税款。绝对效益可分为直接效益与间接效益。

例如,内资企业的设立地点可以有两种方案:甲方案设在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乙方案设在一般地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在不考虑其他条件的情况下,设应纳税所得额为X,则甲方案比乙方案节税X(33%-15%),此数即为节税的绝对效益。

又例如,某企业2004年获得增值税的减免税额为100万元,此数即为节税的绝对效益。

由此可见,节税的绝对效益在表现形式上是直观的。

(二)节税的相对效益

节税的相对效益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的名义纳税总额虽然没有减少,但通过其对纳税义务在时间上的安排而延迟纳税,相对减少了实际纳税总额而获得了一笔时间价值(利息)。这种形式的节税,不能从表面上看出,而只能通过贴现计算才可以表现出来,因而相对于时间价值来说是节税的。

二、节税的直接效益与间接效益

节税的绝对效益可分为直接效益与间接效益。

(一)节税的直接效益

节税的直接效益是指,纳税人通过其税收规划而实际减少其纳税总额,所获得的效益。譬如在介绍节税的绝对效益时所举的例子。

(二)节税的间接效益

节税的间接效益是指,通过合同在相关的纳税人之间进行交易安排,使这些纳税人的纳税总额绝对或相对减少,而获得的效益。在这种情况下,个别纳税人虽然没有获得直接的节税额,但可通过利润分配或者其他形式得到转来的利益,而相应增加其税后利润。

例如,甲公司通过合同投资于乙公司,由于乙公司享有税收优惠,故而节税。此时,甲公司虽然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通过投资,却可间接享受到税收优惠,而获得较大的投资收益。这种情况即属间接节税。

三、节税的中间效益与最终效益

对节税来说,其效益有中间效益和最终效益之分。

(一)节税的中间效益

节税的中间效益是指,纳税人通过其税收规划而获得的效益是毛效益,即还需课征其他税收的效益。如增值税、营业税的减税免税等的节税的绝对效益和相对效益。

(二)节税的最终效益

节税的最终效益是指,纳税人通过其税收规划直接使其税后利润增加的效益,即净效益。如所得税的减税免税等的绝对效益和相对效益。诚然,纳税人所追求的应是最终的节税效益。

四、税制决定节税效益

现在大家都已知道,节税可以少缴税,但你是否知道你所节省的税是最终的结果呢?譬如说,你节省了企业所得税8000元,免税节省了增值税10000元,最终结果是不是节税18000(8000+10000)元呢?不是!而是14700 [8000+10000×(1-33%)]元。

为什么?这是由税制决定的。各国的税制不同,因而其节税效果也不同。

按照税制是由单个税种或多个税种所组成的不同情况,税制类型可分为单一税制和复税制。因此,所谓复税制,是指由多个税种组成并互相补充的税收制度,政府课征多种税。当今世界上,各个国家实行的都是复税制。中国实行的也是复税制。

在复税制下,由于各种不同的税收同时存在,其中难免发生重复课税的问题。这种重复课税,会使得到的节税收益再被课税。就中国的现行税收制度而言,有如下几种情况:

1.流转税的减税、免税采取了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等形式。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规定直接影响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节税效果。其影响的程度为:

节税减少额=流转税的节税额×企业所得税税率

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的节税效果要好于流转税。

2.在成本中列支的税收。如关税资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等。

在成本中列支的税收可以节税。所不同的是,最终的节税效果因课征企业所得税而变小,其影响程度为:

节税减少额=关税等的节税额×企业所得税税率

由此可见,在成本中列支的税收,其节税效果要受到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3.作为收入减项的税收。如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这些税收是应税收入的减项,也就是说,它们的节省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被课征企业所得税。其影响程度为:

节税减少额=营业税等的节税额×企业所得税税率

由此可见,作为收入减项的税收,其节税效果也要受到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4.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在税收关系上,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是独立的。因此,当企业的税后所得分配给个人的时候,还要课征个人所得税。这样,节省的企业所得税,就又会被课征走一块。其影响程度为:

节税减少额=企业所得税的节税额×个人所得税税率

5.企业所得税的节税效果。企业所得税的节税效果虽然比较直接,但有时也会出现补税的现象。如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2)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3)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4)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同时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比照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即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在被投资企业通过应付利润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方企业不论是否收到,均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补税。

由此可见,在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或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时,需要补税。按补税公式计算,因低税率节省了的税又要补回来,等于没有节税。

6.国际节税的效果。

(1)利用低税国来进行节税,是许多跨国企业的主要手段。按中国的税法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但中外双方已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按协定的规定执行。

由此可见,在低税国投资时,在中国需要补税。按补税公式计算,因低税率节省了的税又要补回来,等于没有节税。

(2)如果是税收饶让或“影子税收抵免”,即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从非居住国(非国籍国)得到减免的那部分税收,视同已经缴纳,给予饶让抵免,其节税效果就是直接的和最终的。跨国纳税人要取得这种节税效果,必须要熟悉或利用相关的税收协定。这将在下面的“国际税收规划”讲到。

通过上述的一些分析,我们应当知道,虽然所得税的节税效益要比其他税种好,但也不能因此而忽视其他税种的节税;虽然税收饶让的国际节税效益比较直接,但也不能忽视低税国等节税方法的利用。这同时还给了我们一个重要提示:如要求得最大的和最终的节税效益,就必须进行税收规划。

在上节谈到节税的条件时,税收规划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税后所得现值最高”,这就有必要给读者简要介绍一下资本或资金“时间价值”的概念。

一、时间的“价值”

先谈谈对时间的“价值”的一般认识。通常的做法是,所节省的某个人的时间“价值”等于他用这些时间所能提供的社会效益。如果一个人每小时能提供10元的效益,如果项目方案每年能节省25小时,那么,总的社会费用的节省为250元。各种类型的人的社会边际产出是不相同的,如失业工人就不能用节省的时间来参照价值或计算价值。

从社会总的发展趋势来看,时间将显得越来越宝贵。不仅所有的生产活动需要人们的时间,消费活动也需要时间。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的品种花色增多,人们就有了一种来不及消费的感觉。在生产高度发达的社会里,有一种趋势,即不仅重视生产中的劳动节省,而且还重视研究人们在消费时能节省时间的产品。随着消费品和服务品的增加,时间的相对价值就越来越大。当然,这里指的时间节省不是指生产产品或消费产品中的时间节省。因为,这些时间已包含在这些产品的影子价格中了(实际上,恰恰是通过这种时间的度量来计算价格)。

乘客在旅行中的时间节省的“价值”取决于他旅行的目的。假日期间的观光旅游的人不太在乎时间的长短。然而,上下班乘客和排队购买物品的乘客的时间的节省却是值得计算的。

二、资金时间价值的概念和作用

认识资金的时间价值,包括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两方面的内容。

(一)资金时间价值的质的规定性

资本(资金)的时间价值,又称资本(资金)的时性。所谓资本(资金)的时间价值,是指资金在社会生产(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随着时间的变化而产生的资金增值。这部分增值体现在资金投入所带来的纯收益和利息等两个方面。

1.作为投资的资金,便形成了资本,通过资本的运动,经过流通—生产—流通之后,可以得到一定的收益或利润,即资金产生了增值。资金在这段时间里所产生的增值,即为资金的时间价值。

2.作为储蓄或债券的资金,其所有者虽然暂时失去了对其的使用权,但却得到了相应的价格或报酬,即储蓄或债券利息。在这里,利息就是资金的时间价值。

由上可见,资金的时间价值是以一定经济活动后所产生的增值或利润来体现的,所以,充分认识资金的时间价值,有利于提高投资收益。这同样也适用于税收规划。

但应注意的是,资金的时间价值,并不是由“时间”自然创造的,而是由资金在社会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创造的。因此,闲置的资金是没有时间价值的。

(二)资金时间价值的量的规定性

作为资金时间价值的量的规定性,因其使用方向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1.作为投资的资金。作为投资的资金,即资本,其时间价值是从整个社会来考量的,因此,从量的规定性来看,资金时间价值是在没有风险和没有通货膨胀条件下的社会平均资金利润率。它既不是个别企业的平均资金利润率,也不是个别企业某个时点的资金利润率,更不是个别企业以其他形式表现的利润率。

社会平均资金利润率,如果以绝对的形式表现出来,就不外乎是每年生产的利润总额同社会范围内的资本总额的比率。用公式表示则是:

平均利润率=

资金时间价值的这种量的规定性,是衡量资金将来值和现在值的理论基础。

2.作为储蓄或债券的资金。作为储蓄或债券的资金,其时间价值是从个别活动来考量的,因此,从量的规定性来看,资金时间价值是在没有风险和没有通货膨胀条件下的利息率。具体说来:

(1)公司债券的利率含有无风险利率和风险报酬率,因此,不能作为资金的时间价值。由于银行也是企业,故储蓄利息也具有相同的性质。

(2)在没有通货膨胀的条件下,政府债券几乎是一种没有风险的有价证券,其利率可以代表资金的时间价值。当存在通货膨胀时,则不能作为资金的时间价值。

资金时间价值的这种量的规定性,不能用来衡量资金将来值和现在值,只能用来衡量储蓄或债券的名义收益。因为它相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只是部分的或个别的现象,而不具有普遍性。

三、资金时间价值的表现形式

(一)资金时间价值的两种表现形式

1.绝对数形式,是指一笔资金在一定时间后的增资额,即利息。

2.相对数形式,是指一定时间的利息与所投入初始资金的比率,即利息率。

(二)利息

利息,是指货币所有者转让其货币在一定时期内的使用权,即贷出货币,而从借款者手中获得的报酬。利息是资金时间价值的一种表现形式,是衡量资金时间价值的绝对尺度。

(三)利息率

利息率或利率,利率表示利息的大小,是指在一定时间内(通常为一年)利息额与借(贷)款金额之比,通常用百分数来表示。用于计算利息的时间单位称为计息周期,一般分为年、半年、季度或月。利率是反映资金随时间变化的增值率,因此,它是衡量资金时间价值的相对尺度。

四、终值与现值

终值又称之为将来值,是指现在的一笔资金在一定时间后,按给定的利率计算出来的价值。现值则是指,将来某个时点的一笔资金按给定的利率(折现率)计算出来的相当于现在时点的价值。终值与现值,有按单利(率)和复利(率)计算之分。

(一)单利的终值与现值

按单利计算利息是仅以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的方法。它的特点是前期所获得的利息不再累计加到本金中去一起计算利息,即利息不再生利息。

1.单利的终值。在实行单利的情况下,一笔资金在一定年数之后,其本利和为多少呢?这就是求单利的终值问题。如果用P代表资金的现在值,i代表利率,n代表资金使用期内计算利息的次数,F代表资金的将来值,即本金与利之和,那么,按单利计算利息的公式为:

F=P(1+i·n)

2.单利的现值。在实行单利的情况下,一定年数之后的一笔资金相当于现在的多少资金呢?这就是已知其本利和而求本的问题,即求单利的现值问题。由终值求现值的过程称之为贴现或折现,贴现时所使用的利率称之为贴现率或折现率。其计算公式为:

P =

(二)复利的终值与现值

按复利计算利息是以本金与前期利息之和为基数计算利息的方法。它的特点是前期所获得的利息还可以与本金相加累计计算利息,也就是说,所获得的前期利息,在以后还可以生利息。

1.复利的终值。在实行复利的情况下,一笔资金在一定年数之后,其本利和为多少呢?这就是求复利的终值问题。按复利计算利息的公式为:

F=P(1+i)n

式中:F为现在值P的将来值。这个公式是用来计算将来值的。

如果在银行存款100元,年利率10%,为复利,按上式计算,一年后本利和为110元,二年后为121元,三年后为133元……由此可见,现在的100元与将来的100元是不相同的。

2.复利的现值。在实行复利的情况下,一定年数之后的一笔资金相当于现在的多少资金呢?这就是已知其本利和而求本的问题,即求复利的现值问题。

同样道理,10年后的100元与现在的100元也是不相同的。如果年利率10%,10年后的100元只不过相当于现在的38.55元。这是根据现值公式计算出来的。现值公式如下:

P =

式中:P是将来值F的现在值。这个公式是用来计算现在值的。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资本的时性被广泛地运用着。它也被运用在税收规划之中。

五、贴现率或折现率

为了评估不同的税收规划方案,应采取折现手续,使不同时期发生的节税效益可以相加。为了对节税效益的折现,必须要有折现率,即上述复利计算公式中的i。

(一)社会折现率

社会折现率又称之为“影子利率”、“经济折现率”、“资金的影子价格”,表示投资所应取得的基准收益水平。社会折现率的实质是资金的影子价格,由资金的社会机会成本所决定。

所谓的社会机会成本,又称之为社会代用成本,是一种隐藏的或含蓄的可能发生的成本。这里是指,如果资金不用作投资,而是投入生产之中,所能创造的社会价值。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资金的社会机会成本可以用市场利率来表示。因为,在这种市场上只存在一个唯一的利率,投资者会把其投资收益提高到这个水平上,使他们的成本由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所抵消。但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中,由于不同的投资会有不同的收益,因此,不得不利用影子利率或平均收益率来衡量资金的社会机会成本。

影子利率的高低与一个国家的社会平均资金利润率有关,社会平均资金利润率较高,那么,影子利率就相应调高,否则相反。影子利率与国际金融市场的长期贷款利率也有一定的关系。从整个国民经济的角度看,如果一项投资的预期收益率低于国际金融市场的贷款利率,那是不能接受的。所以,影子利率还应参照国际金融市场的利息水平加以调整。

(二)发展中国家的影子利率

选择适当的贴现率,对将来的节税效益进行贴现是税收规划评估中的一个困难问题。在实际工作中,目前几乎没有人不承认需要对将来的节税效益进行折现。而所选择的折现率是至关重要的税收规划评估参数。

一个长期稳定的影子利率反映这个国家的投资获利水平。根据经验,对于一个大国,有能力建设和有效地经营技术先进的大型工业项目的话,其影子利率不会低于10%,甚至可高达15%。在任何情况下,不应低于5%。因为,任何国际贷款都可以达到这样的利率,而不必冒任何投资的风险。有关发展中国家的影子利率如下表6-1所示:

表6 - 1

(三)中国影子利率的确定

在节税效益的现值计算中,需要一个实在的影子利率,但是,又如何去确定它呢?根据长期的发展战略,要有一个稳定的影子利率,不能起伏太大。在选择税收规划方案时,影子利率的值对于选择什么方案起很大的作用。高的影子利率,会使前期收益高,投资少的方案可取;低的影子利率,偏向于采用投资大,但能长期发挥效益的方案。

在折现过程中所采用的折现率至少要达到投资者的愿望。譬如说,投资者不搞这个项目,而把钱存到银行里去,或去购买股票等等。很自然,收益率只要大于银行的利率或其他股息率即可。考虑到风险和各种其他因素,一般投资者都有这样一种收益率,用它作为折现率来进行折现。最后,只剩下各税收规划方案的税后利润或节税额的现值。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条件下,现值大的方案应是较好的方案。

现在在中国,虽然还没有确定一个统一的影子利率,但可以采用以下原则来确定它:

(1)国内贷款的影子利率不得低于社会平均资金利润率。

(2)国外借款的影子利率应略高于借款利率。

(3)债券投资的影子利率应略高于债券利率。

(4)财政无偿拨款的影子利率应略高于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

(5)企业的折现率不得低于贷款利率。例如,中国现行5年及以上的银行贷款利率为5.76%,按规定还可上浮20%,即最高可达6.912%,因此,折现率起码应定在7%或以上。

(6)国家实际的或计划的经济发展速度(经济增长率)。根据储蓄转换为投资,投资增加未来的生产力这一原理,可采用国家长期规划中计划经济增长率作为社会折现率。譬如,中国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计划经济增长速度为7%,故可用7%作为折现率。

最终的建议。基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影子利率,以及上述确定影子利率的原则,在税收规划的折现计算中,宜于采用7%做折现率。

六、节税效益的现值计算公式

节税效益的现值计算,可用如下的公式之一:

P =

P =

同样的数据,用上述两个计算公式计算,其结果应该是一样的。

例如,有A、B、C三个一次性投资方案,按8%的贴现率,将A、B、C各方案的年收益折现,如下表:

表6 - 2 金额单位:万元

节税与净现金流量的关系是,节税可以增加企业的净现金流量。这不但表现在所得税上,也表现在商品税上,财产税和其他税也一样。如果说增值税的节税效果很费解的话,那是因为它采用的价外税,把人们搞糊涂了。如果通过对企业净现金流量的计算,就非常容易理解节税的效果了。

一、现金流量的概念

现金流量是指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现金流量产生于不同的来源,也有不同的用途。以工业企业为例,它可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回现金,通过向银行借款收到现金等;为生产产品需要支付现金以购买原材料、固定资产,用现金支付职工工资等。

现金流量分为三类: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对于工商企业来说,经营活动主要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税费等。

一般说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项目主要有: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收到的税费返还,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项目主要有: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支付的各项税费,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包括实物资产的投资和金融资产的投资。这里所说的长期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其他资产等持有期限在一年或一个应纳营业税额周期以上的资产。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投资活动与投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投资活动包括实物资产投资和金融资产投资。投资是指企业为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它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而投资活动,则是投资决策之后的具体实施过程。购买固定资产是投资活动,但它却不是一项投资;购买的短期债券属于短期投资,但它却不是投资活动。

一般说来,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项目主要有: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项目主要有: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投资所支付的现金,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这里所说的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溢价(股本溢价)。而债务是指对外举债,包括向银行借款、发行债券。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商业应付款项属于经营活动,而不属于筹资活动。

一般说来,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项目主要有: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取得借款所收到的现金,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项目主要有: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二、现金净流量的意义

现金净流量或净现金流量或现金流量净额,是指现金流入与流出的差额。它反映了企业各类活动形成的现金流量的最终结果,可能是正数,也可能是负数。如果是正数,则为净流入;如果是负数,则为净流出。一般来说,现金流入大于现金流出反映了企业现金流量的积极现象和趋势。

节税是增加企业净现金流量的重要途径。节税可以通过改变现金流入与流出的差额来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净额。

1.从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中看节税的作用。企业在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中,可通过债权债务变动、存货变动、应计及递延项目、投资和筹资现金流量相关的收益或费用项目,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表6 - 3

续表

从表6 - 3中可以得出如下几种直接与税收有关的关系:

(1)利润增加,现金流量净额增加。由于

净利润=利润总额-企业所得税

故企业所得税的节省,会使利润及现金流量净额增加。

(2)节省主营业务成本中的税金、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和管理费用中的税金,可增加现金流量净额。这就是说,企业节省的各种税收,均可增加其现金流量净额。

(3)递延税款贷项增加现金流量净额,递延税款借项减少现金流量净额。递延税款账户中,贷方或借方余额,表示企业尚未转回的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以及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未来应交所得税的金额。虽然递延税款借项增加反映递延税款的减少,但运用“递延税款”这种节税手段,相当于企业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还是合算的。

2.收到的税费返还,会增加净现金流量。收到的税费返还,是指企业收到返还的各种税费,如收到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消费税、关税和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收到的税费返还,从增加现金流入方面增加净现金流量。

税款的返还有许多原因,可以是因税务机关多收税款后的退回,可以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兑现而给予的退税,也可以是产品出口而收到的出口退税款,等等。其中税收优惠退税,是企业节税的结果;而出口退税,则是企业善于经营的结果。至于税务机关多收税款是企业应尽力避免的,因为,企业为此支付了利息,成了“负”节税。

3.支付的各项税费的减少,会增加净现金流量;支付的各项税费的增加,会减少净现金流量。支付的各项税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支付的各项税费,包括本期发生并支付的税费,以及本期支付以前各期发生的税费和预交的税金,如支付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预交的营业税等。不包括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实际支付的耕地占用税等,也不包括本期退回的增值税、所得税。本期退回的增值税、所得税,在“收到的税负返还”项目中反映。

支付的各项税费的减少,从现金流出减少方面增加净现金流量;支付的各项税费的增加,从现金流量增加方面减少净现金流量。

由此可见,通过节省各种税收,就可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净额。

和世界上任何事物一样,纳税人如果要节税,也会遇到一些困难。

一、纳税人对节税、避税和偷税的观念不清楚,误将节税看作是偷税

这种情况是很正常的。因为目前在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起始阶段,无论是从纳税人方面讲,还是从征税人方面讲,大多数人的观念还没有跟上市场经济的需要,对作为国家法律重要组成部分的税法和执行税法所得到的结果——税收的真正意义还不甚理解,对以法治税的真正含义也还具有片面性,有的甚至把“避税”等也说成是“税收筹划”,而不知“节税”到底是什么?这就将人们的思想搞乱了。正如前所述,节税是一种不违反税法的行为,也不为税务部门所追究的行为。如果说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来节税,那将是国家政策所希望的。因为,税收优惠政策体现着国家的产业政策。或者说,税收优惠政策所鼓励的生产经营活动,是社会生产需要的“短线”,按市场经济的观点看,是供不应求的领域。

这里举个例子,关于饲料免征增值税的问题。税收法规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及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此前,各地执行的饲料免税范围与新规定不一致的,可按饲料的销售对象确定征免,即:凡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饲养单位及个体养殖户的饲料,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一律征税。

饲料免征增值税,是为了鼓励养殖业的发展,而养殖业的发展,就为社会对肉、禽、蛋、奶、鱼等的日益增长需求提供了保障,随之,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提高了。这种于国于民的好事何乐而不为!这条政策实际上使许多人走上了富裕道路。

这条政策同样给我们又一个具体节税的例子:完成一件涉税事情有两种以上的方法。税法规定:凡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饲养单位及个体养殖户的饲料,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一律征税,这样,生产的饲料就只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饲养单位及个体养殖户,而不销售给其他单位,就可获得全免征增值税的税收待遇。

二、税收法规不易了解

税收法规是国家的重要法规。它不仅有深厚的理论基础,而且还有多种表达形式;不仅有浩繁的内容,而且还有许多课税的技术,所以,除了少数税收专家外,人们很难对税收法规作一个全面的了解。

三、税收法规不稳定

税收法规经常变动,税法条文的解释更是变动频繁,如果不做跟踪研究,如果不对中国的全部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进行加工整理,把过时的删去,把变化了的更新,把零散的税收法规系统化,那就不易掌握。

四、预测困难

节税需要进行税收规划,而它又具有不确定性。多项税收规划需对未来进行预测,但未来具有不确定性,政治、社会、经济的经常变动,税收改革也在不断地进行,要想把税收规划做得十分准确,是不可能的,所以常常使税收规划失败。

五、节税必须在法律责任的范围内进行

节税必须在法律责任的范围内进行,因此,每个纳税人都必须充分地了解有关纳税的权利和义务,节税是纳税人的权利,缴税是纳税人的义务,两者看似矛盾的双方在法律责任的范围内求得统一。法律责任是对征纳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的词语,它是指税收制度中违反税收征管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它对征纳双方都有约束力,即包括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违反税法的处罚,也包括对税务人执法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责任是违法主体因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与违法行为是联系在一起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是有区别的。义务相对于权利而言,履行义务的主体违背其应尽的义务,就是违法,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法律责任是由违法引起的,所以也就不同于一般的社会责任。

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区别在于:第一,法律责任是法律上事先就有明确规定的,什么样的行为,要负什么样的责任,而其他社会责任,一般没有明确规定。第二,法律责任的追究即是以国家的名义对违法者进行制裁,而其他社会责任无须由国家出面加以追究。第三,法律责任的承担具有国家强制性,而一般社会责任的承担则没有国家强制的性质。如果在一个法律中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就难以有效地保证法律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从而使该法律形同虚设。

法律关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形式主要可以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大类。税收是国家征税机关无偿课征的,具有强制性。如果没有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就难以保证征税行为的实现,该征的税就会征不上来,税收的职能就无法实现。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正确履行义务而规定的,属于行政法律责任。而纳税人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则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等有关法律追究,属于刑事责任。

一方面,节税必须在法律责任的范围内进行,因此纳税人必须熟悉和了解税收法规;另一方面,税收法规又是一个十分复杂的体系,事事项项都要依法办事,谈何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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