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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的运用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九条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保险资金可投资无担保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商业银行发行的无担保可转换公司债券。

四、保险资金的运用

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一)《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规定

《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1)银行存款

(2)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3)投资不动产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二)《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规定

1.对银行存款的规定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1)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

(2)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3)最近3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连续3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2.对债券投资的规定

第八条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3.对股票投资的规定

第九条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4.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规定

第十条规定,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治理良好,净资产连续3年保持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

(2)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近3年没有不良记录;

(3)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

(4)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

5.对股权投资的规定

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规定:

(1)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2)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

(3)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

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下列企业:

①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

②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③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

6.禁止的投资方向

第十五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1)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2)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3)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4)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5)从事创业风险投资;

(6)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7)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7.对投资比例的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要求:

(1)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2)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3)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4)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是指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未上市企业股权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

(5)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是指不动产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不动产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

(6)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专业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向保险公司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等,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7)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前款(1)至(6)项所称总资产应当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投资连结保险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资产;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总资产应当为集团母公司总资产。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控制投资工具、单一品种、单一交易对手、关联企业以及集团内各公司投资同一标的的比例,防范资金运用集中度风险。

(三)《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1.债券投资

(1)可投资有担保债券的品种。

包括有担保的企业债券、有担保的公司债券、有担保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有担保的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司债券。

(2)有担保企业债券的信用等级

投资有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的信用等级,为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3)金融债券及有担保企业类债券的投资比例。

投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以及有担保的企业(公司)类债券同一期单品种的份额,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20%。

(4)中国境内发行的无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的信用等级。

保险资金可投资无担保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商业银行发行的无担保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中国境内发行的无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的信用等级为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5)无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的投资余额。

投资无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投资上述债券同一期单品种的份额,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10%。

(6)债券投资的其他规定。

投资上述债券,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投资同一发行人发行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的20%。投资具有关联关系企业(公司)发行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的20%。同一保险集团的保险公司,投资同一期单品种债券的份额,合计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60%。

2.股票和股票型基金投资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权益类投资计划,在上季末总资产20%的比例内,自主投资股票和股票型基金,并符合下列规定:

(1)投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10%;超过10%的仅限于实现控股的重大投资,适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重大股权投资的规定。

(2)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且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的余额,合计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

(3)投资单一证券投资基金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投资单一封闭式基金的份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份额的10%。

3.境外投资

(1)投资境外市场的范围为境外资本市场公开发行的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

(2)投资香港市场,股票品种为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股票,债券品种为主板市场上市公司以及大型国有企业在港公开发行的债券。

(3)境外投资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单项投资比例参照境内同类品种执行。

4.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

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5.投资同一法人主体的比例界限

保险公司投资同一法人主体的余额,不超过该法人主体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的50%,且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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