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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激励与约束相容的报酬契约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委托人要想使管理人员披露可靠相关的财务信息,以实现委托人的期望效用函数最大,那么就必须选择满足代理人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的激励合同。所谓激励相容约束是指给定委托人不能观测到代理人行动和自然状态,在任何的激励合同下,代理人总是选择使自己的期望效用最大化的行动,任何委托人希望的代理人的行动只能通过代理人的效用最大化行为实现。这种激励合同没有考虑到与企业运行环境相关的外生变量。

三、订立激励与约束相容的报酬契约

由于信息不对称,其他利益集团无法确知管理人员所做出的行动。管理人员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也必然会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西方会计政策选择实证研究表明:在分红计划下,若管理人员的报酬计划以收益为基础,则管理人员更有可能使用能增加收益的会计程序,以求个人效用最大化,如将报告收益由未来期间提前到本期确认;若企业发生亏损,将未来可能亏损提前到本期注销,以提高未来收益;若分红计划包括认股权,则会选择“拉平”收益的会计方法,以保持股票价值的稳定增长。可见,管理人员总是选择最大化自己效用水平的行动,所以,不可能使用“强制合同”(forcing contract)来迫使管理人员选择委托人希望的行动,而只能通过激励合同来诱使管理人员选择委托人希望的行动。

委托人要想使管理人员披露可靠相关的财务信息,以实现委托人的期望效用函数最大,那么就必须选择满足代理人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的激励合同。这是因为委托人在实现期望效用最大化的时候,面临着来自代理人的两个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所谓参与约束是指代理人从接受合同中得到的期望效用不能小于不接受合同时能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所谓激励相容约束是指给定委托人不能观测到代理人行动和自然状态,在任何的激励合同下,代理人总是选择使自己的期望效用最大化的行动,任何委托人希望的代理人的行动只能通过代理人的效用最大化行为实现。在现实中绝大多数激励合同满足单调性:管理人员的报酬随企业利润的增加而增加,即激励合同只与利润相关。这种激励合同没有考虑到与企业运行环境相关的外生变量(如货币供给、另一企业的利润等)。把外生变量也写进激励合同则是非常有价值的。因为通过外生变量所包含的信息量,委托人可以排除较多的外生因素对推断的干扰,使代理人承担较小的风险,从而可以节约风险成本。当激励合同只依赖于利润时,代理人应承担的风险肯定大于当激励合同同时依赖于利润和外生变量时代理人应该承担的风险,直观地讲,即代理人被错误惩罚和被错误奖励的可能性都变得较小。另外,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委托人不可能观测到代理人的行为,必须让代理人承担一定的风险以激励其努力工作。因此要想签订最优的激励合同,必须要让代理人承担一定的风险以激励其努力工作,还必须要在激励与风险之间求得均衡。因为代理人越是风险规避,那么就越是会害怕努力工作,那么他应该承担的风险就应越小,如果代理人是风险中性的,最优激励合同则应要求代理人承担完全的风险。

根据理论上的设计与证明,以及国内外实践中的检验,可以得出的一个结论是:一个既考虑了短期经营业绩又考虑了长期经营业绩的激励契约是最优的。对于企业而言,一个由“基本薪水”+“奖金”(主要取决于年度业绩)+“股权激励”(包括股票和期权,取决于长远业绩)为核心组成的经理人激励“公式”可以有效地降低委托——代理问题的不良影响。总之,一个能够产生激励相容的契约可以有效地防止经理的机会主义行为和对股东利益的侵蚀,让经理人自觉地实现和改善企业的业绩,而不是凭借低劣的财务信息来谋取私利。

另外,如果委托人和经理人之间保持长期的契约关系(一个较优的契约可以将经理人的利益和委托人的长期利益“捆绑”在一起),则经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会是一个多阶段的动态博弈关系,即使没有显性激励合同,“时间”本身也可能会解决问题。在长期的博弈过程中,一方面,根据大数定理,外生的不确定性可以剔除,委托人可以相应地准确地从观测到的变量中推断代理人的努力水平,从而代理人不可能用“偷懒”和欺骗的办法提高自己的福利;另一方面,通过长期合同向代理人提供保险的办法,委托人也可以免除代理人的风险。进一步说,即使合同不具备法律上的可执行性,出于“声誉效应”的考虑,委托人和代理人都会自觉地遵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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