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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监控权的配置模式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出资者是企业的所有者,他应主导企业的财务治理权,不能对企业的财务活动不闻不问,仅关心企业每期上交的利润,放弃自己的财务治理权。债权人也是企业财务治理权的主体,但仅涉足与债权人利益有关的财务活动。纵向财务监控体系是在公司内部的各层级之间,享有监控权的上级组织或个人对下级组织或个人的监控;横向财务监控体系是在地位平行的组织或个人之间展开的。

三、财务监控权的配置模式

(一)财务监控权的市场分享体系

财务监控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分享体系的有效性。市场分享体系不仅可以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因为市场具有一定的信息披露机制),而且成为控制权因素、声誉因素发挥约束作用的前提(因为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规则对财务经理人员的打击是“致命”的)。一般而言,市场分享体系对财务监控的正面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市场的股价机制,方便投资者了解公司财务监控信息,降低了股东对管理层的监控信息成本;二是市场的收购兼并机制,可以对公司财务监控的低效率加以强制性纠正;三是经理层的财务合同(特别是期权报酬合同),可以向经营者提供激励机制,以使其行为符合股东利益。具体说来,在财务经理人市场上,通过充分的竞争,很大程度上动态地显示了财务经理人的能力和努力程度,使其始终保持“生存”危机感,从而自觉地结束自己的机会主义行为;资本市场的约束机理,一方面表现为股票价值对财务经理人业绩的显示,另一方面则直接表现为兼并、收购和恶意接管等资本市场运作对财务经理人控制权的威胁;另外,企业资本结构的变化,尤其是以破产程序为依托的负债的增加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约束财务经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产品市场的约束机理在于来自产品市场的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财务经理人的经营业绩,产品市场的激烈竞争所带来的破产威胁会制约财务经理人的偷懒行为。

可见,市场分享体系的财务监控功能主要通过其信息显示机制和优胜劣汰机制来实现,因此建立健全市场竞争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包括发展和完善国家融资体制和资本市场机制,建立公平竞争的产品市场体系,以及加快企业经营者队伍市场化、职业化和制度化建设进程等等。

(二)财务监控权的政府分享体系,包括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审计机关和证券监管部门等

财务监控权作为一种资源,在其配置过程中,如果放松完全竞争性市场模型的基本假设,考虑到不完全竞争市场、外部性、公共产品、正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则可以看到:市场机制并没有使财务监控资源实现帕累托最优配置,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市场缺陷。所以,财务监控权的市场缺陷就是指市场机制的作用不能够达到社会所普遍预期的范围、程度及结果的那样一些不尽人意的情况,包括市场失效、市场失灵和市场失败等各种不同情况。财务监控权市场缺陷的存在,客观上需要社会、政府提供相应的管制规则和管制措施加以矫正或修正,即通过非市场机制的方式来解决与社会全体成员相关的财务监控问题,以求实现既有效率又公平地合理配置财务监控资源。

在实践中,财务监控权的政府分享体系,采取了包括经济性规则和社会性规则的“公的规则”政策修正措施,我们认为,这里所谓“公的规则”是指: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下,以矫正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为目的,政府干预和干涉经济主体(特别是企业)财务监控的行为。其主要内容包括:①质量控制;②价格确定;③供求满足;④行为监督。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扮演着提高效率、稳定运行(反周期)、维护公平、促进发展、培育市场以及经济法治等行为角色,政府的权力特征为政府的干预提供了重要的条件,另一方面存在财务监控市场缺陷,使财务监控资源难以通过市场本身自动得到最优的配置,如果把政府干预也作为一个市场来看待的话,这其中的供求关系也是十分明确的,这也许就是政府干预存在的必然。

(三)财务监控权的出资人分享体系,包括投资者和债权人两大类

1.以出资者为企业财务治理的导向

出资者是企业的所有者,他应主导企业的财务治理权,不能对企业的财务活动不闻不问,仅关心企业每期上交的利润,放弃自己的财务治理权。出资者对企业的财务治理权具体可表现为:监督企业的财务活动;确定企业的发展方向;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权;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任命权等。采用的手法主要有:建立健全董事会制度;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企业进行控制与监督。要注意的是不要干扰经营者的财务治理权,不要一放就乱,一收就死。

2.债权人在企业财务治理权中处于辅助地位

债权人也是企业财务治理权的主体,但仅涉足与债权人利益有关的财务活动。具体表现为,在与企业发生借贷行为时签订借贷合同,合同中除了借款金额、利率水平、还款方式与期限外,还应明确规定企业借入资金的用途,保证一定的偿债能力,违反合同的赔偿条款等。合同执行过程中,债权人还有权审查借款人的账目,并委派专人不定期地对债务人的资金投放进行监督,确保借贷资金的安全。

有时,在一定的条件下,债权人也可处于企业财务的主导地位。当企业的经营者治理财务无效而导致企业面临破产时,财务治理的主要权利会转移到财务资产的所有者。对众多的所有者,谁主导企业的财务治理权就要看谁的财务资本最多,谁承担的风险最大。在股权分散且银行资金较多时,往往银行成了企业财务治理权的主导。即当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时,主要贷款的银行作为债权人,可出面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以保证企业不再发生损失,最好的结局是帮助企业走出财务困境。

(四)财务监控权的内部人分享体系

财务监控权的内部人分享体系,可以分为纵向财务监控体系和横向财务监控体系两个分支体系。纵向财务监控体系是在公司内部的各层级之间,享有监控权的上级组织或个人对下级组织或个人的监控;横向财务监控体系是在地位平行的组织或个人之间展开的。公司内部的财务牵制制度应按纵横结合的立体方式设计方能奏效。

1.纵向财务监控体系通过财务总监制度实现

财务总监制度吸收了总会计师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的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能,弥补了总会计师在职责权限上的局限性和内部审计制度的滞后性的缺陷。虽然财务总监是受企业所有者的委派,以独立的身份进入企业的,但其职责的履行是与企业内部经营活动以及决策行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构成了现代企业内部约束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内部约束机制运行中发挥财务监督职能。

2.横向财务监控体系由内部审计实现

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责是检查内部控制系统的适用性、合规性;检查各种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与完整性;检查资源的安全性、增值性。

3.可见,财务监控的内部人分享体系主要取决于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和内部审计三者在公司制度安排中监督功能的发挥

一般而言,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简称审计制度)和监事会制度在监控功能的发挥上各有优劣:前者具有事前监督、内部监督、与决策过程监督密切结合的特点;后者具有经常性监督、事后监督、外部性监督的特点。我们应从这两种制度不同的监督功能特点出发,来设计二者的职权范围,在目标一致的前提下,实现二者各行其职、各负其责、适当交叉、相互监督和互相依存。

在监督制度的安排上,我们认为:内部审计部门应隶属于审计委员会,[3]因为内部审计部门能够对经营管理部门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公司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审计,能够随时、经常和持续地提供有关公司经营情况的各种信息、监督和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设置审计委员会领导之下的内部审计部门,能够较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而较好地解决代理冲突问题,实现有效的公司治理。从审计本身来看,这种组织设置使得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于经营管理部门之外,最有利于保持审计独立性,保证审计结论的客观性,最有利于内部审计作用的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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