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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务监控模式的现状及其未来模式的合理选择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2002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前述三种财务监控模式可统归为监事会模式,经多年实践证明,这一监督模式运行并不成功。在财务监控模式的选择方面,由前述可知德日模式和美英模式的形成都有其深刻的经济、法律和政治文化背景。在现行环境下,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并行的模式可作为上市公司财务监控模式的一种选择。

四、中国财务监控模式的现状及其未来模式的合理选择

(一)目前实施的财务监控模式

我国的财务监控制度是在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主要形成于最近几年:1993年《公司法》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设立监事会;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第159号令要求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采用外派监事会;2000年国家实施财务总监委派制;2002年1月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下面针对上述各种监督模式进行比较分析。

1.监事会模式

在我国根据公司法,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①检查公司的财务;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③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可见要使监事会很好地履行上述职责,首先,必须挑选公司主要的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和员工)进入监事会,以保证其具备参与监督的充分动机。其次,监事的独立性和结构必须得到一套完整的监事选择程序的保障。

2.财务总监委派制

财务总监对企业重大财务活动实施监督约束,及时发现、制止违反股东利益和企业利益的行为,向股东会提交工作报告;行使联签审批权,在规定限额内对贷款担保、资金划拨、呆账处理等重大财务活动于总经理联签审批;检查财务报告真实性等。除了对会计组织实施监督、控制之外,财务总监经股东授权,还有权参与企业财务预算、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具有监督和决策双重责任,从而保证监控的有效性。为了确保财务总监能够认真履行其职责,委托人需要建立财务总监任职资格标准,对财务总监建立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实施业绩考核与评价,防止财务总监与经营者“同流合污”。

3.特派员模式

在经营者控制企业经营权、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发生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有损于股东利益。股东对经营监控的重要途径之一是派遣人员进行监控,利用人事安排达到对经营者主导的会计组织监控的目的,这是股东行使权利的普遍方式之一。股东派遣的财务董事必须具有财务管理、会计控制核心能力,能够胜任管理控制的需要。

4.审计委员会模式

我国2002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并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五项主要职责是: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审计委员会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

前述三种财务监控模式可统归为监事会模式,经多年实践证明,这一监督模式运行并不成功。首先,从外部环境看,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对公司治理机制(尤其是外部治理机制)的规范和引导还远不到位。呈“混沌”状的公司外部大环境(包括薄弱的外部审计市场、尚未成型的经理市场、接管市场以及不成熟的股东和债权人文化等)无法为内部约束机制——监事会制度的运作提供应有的辅助和帮助。其次,在公司内部,国有股“一股独大”使得由原国企主管部门指派上市公司经营者和监督者的现象不可避免。与德日的股权结构代理制相比,我国国有股行政代理机制由于缺乏与之相匹配的经济激励制度而容易导致政府官员在选择经营者和监督者时的廉价投票权。行政代理效率的提高只能依靠加强对“官员经理人”的道德约束和行政约束等次级手段,而这些手段均不能保证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在企业内部的有效配比。而审计委员会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目前我国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提升公司治理,还是迫于法律环境的压力,或“装饰门面”,欺骗股东,或应付媒体?审计委员应承担哪些责任,如何协调我国公司内部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和责任?我国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如何,是否能真正达到公司治理的目的?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以后的研究中由实证证据来支持。

(二)中国公司治理发展的趋势及其财务监控模式的合理选择

在我国的现实经济中按法律规范建立起来的公司治理结构只是一个形式上的框架,其内部并没有形成真正体现现代企业制度内涵的运作机制,更相对地表现为一种行政化的运作,导致外部治理虚化、内部治理弱化,强化了内部人控制。因此,目前深化国企改革的目标在于实现从行政型治理到经济型治理的转变。我国大中型企业的出路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就是实现经济型公司治理机制。

经济型公司治理机制是指建立在股东主导型产权制度基础之上的运作机制。它必须具备以下要素:①以公司化为前提;②以股东主导型产权制度为基础;③以通过股权、债权及其他经济型契约关系所维系的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为核心;④以市场为导向;⑤以科学决策为目标。从内部治理来看,董事会处于决策的核心地位,内部董事负责决策的提出,外部董事对整个决策过程及执行过程进行监督与评价。监事会处于监督评价的核心地位,通过引入外部监事、职工监事来强化监督与评价的能力。从外部治理来看,银行通过掌握公司的一部分股权来对公司进行相机治理,或作为债权人对公司进行监控。公司法人的持股,构筑了公司安定性的结构,强化了公司持续经营的能力。来自股票市场、企业家市场的并购压力和代理人之争形成有效的外部治理机制。

在财务监控模式的选择方面,由前述可知德日模式和美英模式的形成都有其深刻的经济、法律和政治文化背景。监督模式不存在哪一种好或不好的问题,只存在哪一种更适合一国国情的问题。在我国现行监事会模式不能很好地履行财务监控职能,在制度安排上也有缺陷,“一股独大”可能出现表决权不公正,实践中监事会不独立。在现行环境下,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并行的模式可作为上市公司财务监控模式的一种选择。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结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制度缺陷,它们是一种互补关系。在监督职权的区隔上,我们认为:审计委员会应以对董事会所有重大决策的公正性与科学性监督为主,具体包括:对诸如资产分配、对外投资、资产重组、产权并购、公司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的决策依据、决策内容、决策程序、决策风险与收益、决策的关联交易防范,经理层对决策执行的结果及其受经理人利益与偏好的干扰度等等的监督、制衡、审查和评价。对于监事会,其监督职责重心则应仍然放在由我国《公司法》所赋予的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会规范运作、遵守信息披露原则、监督董事及经理经济行为合法性、以及监督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的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执行过程等方面上。而对于董事会对决策的执行结果及其偏离度评估,可以由监事会同审计委员会和外聘评估机构进行联合评估,并各自做出相应的事后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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