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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饰行业怎样进行消费税税收筹划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铂金首饰是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的,且消费税税率为10%,因此某企业的这项税务筹划取得了每克铂金首饰减少消费税3元的节税效果。那么,这个企业可以在进行纳税鉴定时选择在零售环节按5%的税率进行申报纳税,从而减少支付5%的消费税税款。但是,某些企业在黄金首饰以旧换新方式零售部分,却仅仅将补贴的黄金部分纳入了当期消费税的应税范围,而同时收取的“加工费”等,只缴纳了相应的增值税,未依法缴纳消费税。

3.首饰行业怎样进行消费税税收筹划?

答:(1)设立销售公司,采取转让定价方式,缩小消费税税基

这种行为多出现于应在生产环节计征消费税的企业,比如生产经营非金银首饰(如铂金首饰等)的工厂,通过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采取转让定价的方式,压低出厂价而将正常的销售价格转让至销售公司,致使计征消费税的税基缩小,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例如,某企业生产铂金首饰,今年初投资成立了独立核算的首饰销售公司,其产品的流转过程改变为本部将生产的铂金首饰批发给首饰销售公司,再由首饰销售公司实施对外销售。假设铂金首饰市场价格是158元,而总部供应给首饰销售公司的批发价是每克128元,低于市场价格30元,其增设销售环节的结果是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减少了30元。由于铂金首饰是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的,且消费税税率为10%,因此某企业的这项税务筹划取得了每克铂金首饰减少消费税3元的节税效果。

(2)利用税收规定的差别,避开高税率,选择低税率

由于首饰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及对象是以列举的方式加以规范的,换而言之,就是非列举的首饰是不计征消费税或者是其他环节计征消费税的。这样的按图索骥式的税收规定,使我们在对新型产品迭出的首饰行业进行税收管理方面,呈现出不少的交叉点和空白点。客观上,也给某些企业“灵活”运用税收规定之间的差别,避开高税率,选择低税率创造了条件。

例如,某首饰企业开发了一种既含铂金又含黄金的新型项链,该项链的产品成分结构既可以认为是金基首饰,又可以被认为是铂金首饰。按现行税法规定,金基首饰是在零售环节纳税,消费税税率为5%,而铂金首饰是在生产环节纳税,税率为10%。那么,这个企业可以在进行纳税鉴定时选择在零售环节按5%的税率进行申报纳税,从而减少支付5%的消费税税款。

(3)对“以旧换新”业务以及其计税依据如何确定等问题的认识有偏差,不能准确核算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消费税计征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以收取的全部价款作为计征消费税的依据,包括企业向消费者收取的各种形式的费用,如提炼费、制作费、材料损耗费、加快费等,均应全额计入当期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但是,某些企业在黄金首饰以旧换新方式零售部分,却仅仅将补贴的黄金部分纳入了当期消费税的应税范围,而同时收取的“加工费”等,只缴纳了相应的增值税,未依法缴纳消费税。

例如,企业对以原料(黄金)换取相应克数的黄金首饰亦视同“以旧换新”,就收取的全部价款计征消费税,而不是以所换取的黄金首饰的市场均价作为计税依据的。例如,甲企业以5000克黄金换取乙企业的5000克黄金首饰,并用20000元的现金支票将原料与成品之间的差价补齐,同时,乙企业向甲企业开具了金额为2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货物名称或应税劳务”栏中注明是“加工费”。乙企业应该以“5000克黄金首饰的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计征该笔业务的应纳消费税。然而,乙企业认为该笔业务是“以旧换新”,所以仅就20000元的加工费计征了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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