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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纳税评估的指标与方法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昨天,一起涉及10名被告人的制售假洋酒窝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昨天,朱某、韩某等10名被告人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在朝阳法院受审。而朱某等人已售出的假酒由于无法核实,并未计算在内。检方最终将190余万元认定为本案的非法经营额,但遭到几乎所有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反对。昨天庭审的大部分时间,控辩双方始终胶着在犯罪数额的认定上。法庭当天并未作出判决。

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评估的指标与方法

一、从价计征(含复合计税从价计征部分)

由于从价计征消费税的税基与增值税销项税额税基相同,而其税率一定,因此只需考虑企业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即可,同时可以参考收入类共用评估指标。

二、从量计征(含复合计税从量计征部分)

(一)应税销售数量变动率

   应税销售数量变动率=(本期应税销售数量-上年同期应税销售数量)÷上年

             同期应税销售数量×100%

若本期销售数量变动率与同行业上年平均水平相比,相差较大,低于预警值下限时,可能存在不计或少计应税销售数量的问题。

(二)应纳消费税额变动率与应税销售数量变动率配比值

   变动率配比值=应税销售数量变动率÷应纳税额变动率

其中,应税销售数量变动率=(本期应税销售数量-上年同期应税销售数量)÷上年同期应税销售数量×100%

    应纳税额变动率=(本期应纳税额-上年同期应纳税额)÷上年同期应纳税

            额×100%

进行横向分析(与同期同行业的预警值比较),本指标是销售数量变动率与应纳税额变动率的对比分析。正常情况下二者应基本同步增长。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可能存在少计、不计消费税问题或不计、少计应税销售数量的问题:当比值大于预警值上限,二者都为负值;当比值小于预警值下限,二者都为正值;当比值为负数,前者为正值、后者为负值时。

(三)应税销售数量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配比值

   配比值=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应税销售数量变动率

其中,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成本-上年同期主营业务成本)÷上年同期主营业务成本×100%

    应税销售数量变动率=(本期应税销售数量-上年同期应税销售数量)÷上年

              同期应税销售数量×100%

进行横向分析(与同期同行业的预警值比较),本指标是销售数量变动率与应纳税额变动率的对比分析。正常情况下二者应基本同步增长。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可能存在不计、少计应税销售数量的问题:当比值大于预警值上限,二者都为负值;当比值小于预警值下限,二者都为正值;当比值为负数,前者为正值、后者为负值时。

专栏8-1

这批假洋酒值13万还是190万?

在假冒注册商标的假酒类刑事案件中,犯罪数额应如何计算?是按照假酒的实际售价计算?还是按照被仿冒的真酒的市场价格计算?这两种计算方法结果可以相差十几倍。昨天,一起涉及10名被告人的制售假洋酒窝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持续到中午近1点共3个多小时,在对案件量刑起到重要作用的犯罪数额的认定上,控辩双方争论激烈。

庭审:10名被告人全都不认可190万

昨天,朱某、韩某等10名被告人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在朝阳法院受审。检方指控,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5月,黑龙江籍男子朱某在朝阳区金盏乡杨树岗村租用了制假窝点,从外地购进原浆酒液以及假冒“芝华士”、“黑方”、“杰克丹尼”等品牌洋酒的注册商标,雇人灌装冒牌洋酒。2010年11月,朱某又与北京男子韩某合作,在通州另建窝点,灌装冒牌洋酒。

检方指控,警方从朱某、韩某的经营地起获的已灌装好的1万多瓶假洋酒共价值190余万,属“情节特别严重”。而朱某等人已售出的假酒由于无法核实,并未计算在内。

法庭上,虽然10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但对190余万的指控数额却不认可。“有什么证据证明这些假洋酒价值190多万?我从开始干到现在都没见过这么多钱,让我承担这么多钱的罪过,我觉得有问题。”第一被告人朱某在被抓后研读了相关法条,一上来就将焦点对准了假酒的案值:“检察院是按照被仿冒的真酒认定的价值,但司法解释说应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朱某自称他卖假酒的销售额一共不到20万元。

涉案数额两次鉴定悬殊十几倍

记者通过庭审了解到,在这起案件中,朝阳区价格认证中心曾先后作出过两份结果悬殊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这也是关于案值的认识控辩双方异常胶着的根源。最初的一份鉴定结论书是在去年5月检方作出批捕决定前作出的,其鉴定结论认定,警方从朱、韩二人经营地起获的上万瓶假洋酒的总价值为13万余元。

今年3月,朝阳区价格认证中心根据检方意见,对查获的1万多瓶假洋酒又重新进行了一次鉴定。新的鉴定结论将涉案假酒的价值提高到了190余万。

同样是这1万多瓶假洋酒,两次价格鉴定结论却相差十几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前者属于“情节严重”,应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而后者已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幅度在3至7年。

据公诉人介绍,前一份鉴定结论完全是依据朱某口供中交代的假洋酒的实际售价计算得出的,后一份则是依据被冒牌的真酒的市场中间价计算出来的,实际上计算依据的价格更接近于真酒的批发价格。检方最终将190余万元认定为本案的非法经营额,但遭到几乎所有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反对。

公诉人与律师激辩如何定价

根据朱某等人的供述,假洋酒的成本平均每瓶只有十几元。朱某的生意主要针对二道贩子,不直接针对消费者。据记者了解,一瓶700毫升的芝华士18年,朱某对外售价仅20元,但同规格的真酒即便是批发价也将近400元一瓶;700毫升的人头马XO朱某售价为40元一瓶,但真酒的市场批发价却高达920元。

朱某的辩护律师指出,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才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能够查清假酒的售价,为什么要采用真酒的市场价?”朱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在假酒售价的问题上朱某口供始终稳定,因此应当依据最初的价格鉴定结论认定该案非法经营额为13万余元。

但公诉人认为,实际销售价格目前只有朱某的单方口供,没有任何销售凭证或者买方的证言相印证。朱某自己也承认,交易都是现金支付,没有收据。公诉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犯罪数额应当按照市场中间价来计算。昨天庭审的大部分时间,控辩双方始终胶着在犯罪数额的认定上。法庭当天并未作出判决。

资料来源:北京晚报,2012年4月24日,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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