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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纳税实训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章 消费税纳税实训一、烟类应税消费品纳税实训练习卷烟类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纳税申报实务操作,熟练计算税款,填制新的纳税申报表。实训表1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实训表2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卷烟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

第三章 消费税纳税实训

一、烟类应税消费品纳税实训

【实训目的】

练习卷烟类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纳税申报实务操作,熟练计算税款,填制新的纳税申报表。

【知识链接】

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消费税纳税申报资料,加强消费税管理的基础工作,税务总局2008年4月制定了《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取代了旧版通用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进行消费税申报时要按上述规定进行分类申报,申报时申报表及其附表都要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仅限烟类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烟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

三、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烟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雪茄烟、烟丝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五、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按本表附件一的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金额填写。

六、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七、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期末未缴税额”。

八、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消费税额。

九、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一、本表“期末未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二、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烟丝后连续生产卷烟的纳税人填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当期收回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期末库存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外购烟丝买价+当期购进烟丝买价-期末库存外购烟丝买价)×外购烟丝适用税率(30%)

四、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为本期外购及委托加工收回烟丝后连续生产卷烟准予扣除烟丝已纳税款的合计数,应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中对应项目一致。

五、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实训资料】

一、模拟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天山卷烟厂

企业地址:武汉市三阳路123号

税务登记号:420521895645211

单位电话:80000001

法人代表:张三

办税人员:刘玲

开户银行及账号:建行三阳支行 123456-1

二、实训操作资料

天山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3月有如下业务:

(1)月初库存外购已税烟丝80万元,当月外购已税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货款1200万元,进项税额204万元。烟丝全部验收入库。

(2)销售外购已税烟丝50万元,开具普通发票(烟丝)。

(3)期末库存外购已税烟丝800万元,其余用来生产卷烟。

(4)期初库存委托加工烟丝70万元,本期收回委托加工烟丝80万元,期末库存委托加工烟丝100万元。

(5)生产卷烟1500箱(标准箱,下同),全部对外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4563万元,销货运输费用60万元,开具普通发票。

【实训操作】

(1)计算应纳消费税。

(2)做相应会计处理。

(3)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实训表1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实训表2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

【相关提示】

(1)卷烟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

(2)生产过程中领用的外购已税烟丝和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均可按照领用数量进行税额扣除计算。

【总结和体会】

教师评价】

二、酒类消费税纳税实训

【实训目的】

练习酒类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纳税申报实务操作,熟练计算税款,填制纳税申报表。

【知识链接】

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消费税纳税申报资料,加强消费税管理的基础工作,税务总局2008年4月制定了《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取代了旧版通用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仅限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及酒精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计量单位: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为斤(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按照体积标注计量单位,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啤酒、黄酒、其他酒和酒精为吨。

三、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及酒精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啤酒、黄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三)其他酒、酒精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五、本表“本期准予抵减税额”按本表附件一的本期准予抵减税款合计金额填写。

六、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七、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期末未缴税额”。

八、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消费税额。

九、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准予抵减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一、本表“期末未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二、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表《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以外购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产啤酒的纳税人或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填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2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当期购进啤酒液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外购啤酒液适用定额税率

其中,外购啤酒液适用定额税率由购入方取得的销售方销售啤酒液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单价确定。适用定额税率不同的,应分别核算外购啤酒液数量和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并在表中填写合计数。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抵减的进口葡萄酒已纳税款”为纳税人进口葡萄酒取得的《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消费税款。

四、本表“本期准予抵减税款合计”应与《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中对应项目一致。

五、以外购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产啤酒的纳税人应在“附:准予抵减消费税凭证明细”栏据实填写购入啤酒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号码”“开票日期”“数量”“单价”等项目内容。

六、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应在“附:准予抵减消费税凭证明细”栏据实填写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上载明的“号码”“开票日期”“数量”“完税价格”“税款金额”等项目内容。

七、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实训资料】

一、模拟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安康酒业制造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武汉市三阳路223号

税务登记号:420104300091557

电话:80000002

法人代表:张朋

办税人员:李林

开户银行:建行三阳支行

账号:123456-1

二、实训操作资料

(1)从某粮食酒厂外购粮食白酒1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000元,用以勾兑散装白酒2吨并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00元,款已收到。

(2)自制薯类白酒6吨,对外售出4吨,收到不含税销售额200000元(含包装费5000元)。

(3)自产药酒1000斤,全部售出,普通发票上注明含税销售额58500元。

(4)为厂庆活动特制啤酒2吨,全部发放给职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每吨2200元。

(5)购入2吨黄酒,赞助给市食品展销会。

【实训操作】

(1)计算应纳消费税。

(2)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3)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

【相关提示】

(1)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均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计税。

(2)外购已税白酒生产白酒销售不允许进行已纳税额的扣除。

(3)计税时包装费作为价外费用的取得只影响销售额,不影响销售数量。

(4)自产自用于连续生产之外用途的,均在移送使用时计算应纳消费税。

(5)黄酒和啤酒均为从量税。

【总结和体会】

【教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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