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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纳税人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消费税的纳税人。《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这一规定明确了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作为消费税代收代缴义务人的法律地位和必须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款的义务。

一、消费税纳税人

(一)消费税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消费税的纳税人。这里所说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

(1)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消费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2)在我国境内从事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3)在我国境内从事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对纳税人的特殊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95号)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2)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义务人。

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是指受托方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的业务。加工包括来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

委托代销,是指受托方接受委托,并按照委托方与受托方所签协议代销所有权归委托方的金银首饰,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的业务。

(三)代收代缴义务人的规定

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这一规定明确了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作为消费税代收代缴义务人的法律地位和必须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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