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银行买方齐追讨,成功处理

银行买方齐追讨,成功处理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A公司通过国内交单行向开证行C提交单据后,C银行既未在审单时限内提出任何“不符点”,也未在信用证规定时间内履行付款义务。因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A公司遂向中国信保通报可能损失。经中国信保介入调查,开证行C未提出“不符点”,但始终未就信用证项下货款的拒付原因进行任何答复。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买方B公司已提取报损项下全部货物。本案致损原因为开证行拖欠,属中国信保保险责任。

103.银行买方齐追讨,成功处理 尼日利亚信用证案件

张 雪

一、案情简介

国内出口商A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发电机组的大型民营股份制企业,其所生产的汽、柴油发电机组品牌曾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世界市场中国十大年度品牌”、“中国著名品牌”、“中国汽油发电机组市场最具竞争力品牌”等称号,产品远销中东、非洲、东南亚、欧洲、南美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A公司内部管理较为规范,风险控制水平良好,在国内外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是当地政府重点支持的股份制民营企业之一。

B公司系A公司在尼日利亚地区的重要商业伙伴,双方已有长达四年的交易历史。在合作过程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采取季度订单方式完成交易,即B公司提前三个月下订单给A公司,A公司接单后生产备货完成交易,B公司随即销售货物至其下游客户。自建立贸易关系以来,双方合作顺利,从未出现过逾期付款问题,年均交易金额超过600万美元。

2008年底国际金融危机全面爆发以来,A公司为降低交易风险,在与B公司的合作中采取了更为审慎的交易方式,即由此前的D/P即期(付款交单)结算变更为L/C即期结算,旨在以银行信用为依托,规避可能面临的买方商业风险。2008年11月,A公司向B公司出运一批价值106万美元的发电机组,约定结算方式为L/C即期。A公司通过国内交单行向开证行C提交单据后,C银行既未在审单时限内提出任何“不符点”,也未在信用证规定时间内履行付款义务。因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A公司遂向中国信保通报可能损失。

二、处理过程

接到报损通知后,中国信保一方面立即着手调查了解开证行拒付原因,另一方面指导被保险人积极减损。

(一)调查核实损因

经中国信保介入调查,开证行C未提出“不符点”,但始终未就信用证项下货款的拒付原因进行任何答复。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买方B公司已提取报损项下全部货物。中国信保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项下信用证约定适用的UCP600之规定,开证行在未提出“不符点”、未付款也未退单的情况下,擅自将信用证项下单据放给B公司,存在明显的信用问题。本案致损原因为开证行拖欠,属中国信保保险责任

(二)减损处理进展

鉴于B公司已提取货物,A公司通过交单行向开证行C抗辩无果后,遂向买方B公司追索全部欠款。B公司以尼日利亚奈拉大幅贬值对其造成汇率损失为由,要求A公司分担其部分损失金额(23万美元),并在应付账款总额(106万美元)中进行相应扣减。此外,B公司同时提出,由于尼日利亚外汇管制严格、审批程序繁琐,进口商需在申请进口许可证并获得相应FORMM代码后,方可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并对外付款,而整个FORM-M代码项下货款仅能一次性对外支付,故即便A公司同意上述货款折扣要求,B公司也无法在办理本案信用证项下付款手续时直接扣减。基于以上原因,B公司要求A公司在收到信用证项下全额货款后,向其补发价值23万美元的货物,作为对B公司在本案交易项下所受损失的弥补。

(三)最终处理方案

考虑到涉案金额较大,而因开证行C擅自放单导致A公司已丧失货权,虽然B公司要求折扣的理由无法成立(作为买方,B公司应自行承担国际贸易中的汇率变动风险,但却向A公司无理转嫁),但从有效控制风险、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的角度出发(预估损失率约为21%),经中国信保审批同意,A公司与B公司就上述债务解决方案签署了正式书面协议。根据协议约定,B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本案项下全部货款106万美元。收到上述货款后,A公司于2009年11月向B公司出运了价值23万美元的货物。

三、启示建议

(一)开展信用证业务应主要考察银行信用风险,但也应同时兼顾对买方商业信用的评估

据中国信保了解,自2008年10月开始,由于铜、铝等上游大宗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大幅下挫,造成本案买卖双方交易产品(发电机组)的终端销售价格从订单下达到成品交付的几个月内严重缩水,致使B公司采购成本增加,销售进程受阻,加之汇率剧烈波动造成的损失(2009年上半年奈拉兑美元贬值幅度超过24%),B公司付款意愿明显下滑。正是由于获悉B公司无力全额偿付信用证项下货款,故C银行亦未按照信用证的约定对A公司付款。因此,本案的致损原因虽然表面看似开证行拖欠,但根本原因还是买方商业信用问题(付款意愿下滑)。

从理论上讲,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无疑应由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但在银行资信较差的国家和地区(如尼日利亚、孟加拉、韩国等),银行信用往往会“异化”为买方商业信用,主要表现为:开证行违反国际惯例及银行间操作规则,在履行付款义务前擅自释放物权单据,使进口商有机会提前检验货物,严重违背了信用证“单据交易”和“独立性”的基本原则;开证行与买家沆瀣一气,在买家的授意下恶意挑剔“不符点”,并以此为借口逃避付款责任。这都与出口商选择信用证交易方式的初衷相背离。在国际贸易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如果出口商不得不选择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与资信较差的国家和地区的买方进行交易,必须首先做好开证行的资信调查工作,但同时也应兼顾对买方商业信用的评估。

(二)信用证业务出险后,出口商应本着损失最小化的原则,尝试各种有效途径,制定灵活、务实的减损方案

信用证业务出险后,出口商不必惊慌失措,而应本着损失最小化原则,尝试各种有效途径积极减损。以贸易实践中最常见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即期付款信用证”为例,结合中国信保理赔追偿实务操作经验,我们对出口商在信用证业务项下的减损工作提供如下参考建议:一是在开证行未提出“不符点”但拒不付款的情况下,应通过交单行积极向开证行抗辩追索,要求开证行按信用证约定立即履行付款义务;二是如开证行以“不符点”为由拒付,应立即调查核实开证行是否按信用证约定适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的时间、行为及程序要求提出“不符点”,如发现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存在程序性瑕疵,应通过交单行积极抗辩;三是如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不存在程序性瑕疵,应与买方保持密切沟通,争取要求买方接受“不符点”,并指示开证行履行付款义务;四是如开证行提出“不符点”后买方不接受“不符点”,应要求开证行立即退单,并积极处理货物减少损失;五是如开证行在提出“不符点”后又擅自放单,一方面应通过交单行向开证行追究违约责任(必要时可采取法律手段),另一方面应同时与买方保持密切沟通,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

(三)出口商在交易前,应尽可能全面了解目的国外汇管制政策和进口操作手续的特点,提前规避风险

外汇管制是一国政府为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汇率稳定,对外汇进出实行的一种限制性措施,其基本表现方式主要有对出口外汇收入的管制、对进口购汇的管制、对资本输入输出的管制等。其中,对进口外汇的管制通常表现为进口商只有得到政府部门的批准,才能在指定银行购汇,如委内瑞拉、埃塞俄比亚、尼日利亚等国家均采取类似的外汇管制措施。外汇管制再加上严格的进口程序,使得尼日利亚成为目前世界上少有的进口手续最繁杂的国家之一。出口商在对尼日利亚进口商的贸易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SONCAP(Standards Organization of Nigeria 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gramme),即尼日利亚“强制合格评定程序”。SONCAP是尼日利亚国家标准局(Standard Organization of Nigeria,SON)为确保管制产品符合已获准施行的该国技术标准或其他国际标准,保护尼日利亚消费者免受不安全产品或不符合标准产品损害而进行的一种强制认定,于2005年12月1日起正式执行。SONCAP证书是管制产品[1]在尼日利亚海关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定必备文书,缺少SONCAP证书将造成管制产品通关迟延或被拒绝进入尼日利亚国内市场。

具体而言,SONCAP认证通常包括以下两个步骤:产品认证(Product Certification)和强制认证(SONCAP Certification)。其中,产品认证需要出口商向尼日利亚驻出口国的办事处提供检验报告后评估认定,审核通过后出口商将获得产品证书,该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强制认证则需通过“有事实根据的申报”(Substantiated Declaration)或“未经证实的申报”(Unsubstantiated Declaration)申请获得,在每批货物出运之前,均需申请SONCAP证书以办理通关手续。

FORM-M是1999年9月1日起实施的尼日利亚进口商必要的进口手续之一[2],即进口商在尼日利亚授权银行填写M表,以便符合当地清关和外汇管制相关要求。进口商申请填写M表时,需要出口商提供产品认证(Product Certificate)及形式发票(Performa Invoice),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M表上标注“可申请外汇”(VALID F0R F0REX)或“不可申请外汇”(N0T VALID F0R F0REX)。授权银行审核通过后,FOMR-M号以及申请公司名称将被要求在体现在提单及SONCAP强制认证证书中。上述各项手续办妥后,出口商方可安排出运。

【注释】

[1]主要管制类别包括玩具(Group I,Toys)、电子电气产品(Group II,Electrical&Electronics)、汽车类产品(Group III,Automotive)、建筑材料和煤气用具(Group V,Construction Material and Gas Appliances)。

[2]除个人物品、二手汽车、易腐品、遗体、疫苗、酵母、报刊杂志等物品外,对所有进口货物在出口地实施法定装船前检验,其中二手汽车和易腐品虽免验,但仍须填制“M”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