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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危机处理与退出管理

时间:2022-11-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银行危机的处理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最后贷款人通常由中央银行担任。除了直接提供贷款外,中央银行还可以出面设立特别机构或专项基金对有问题的银行提供财务援助。在某些情况下,中央银行会组织大银行对陷入困境的银行提供流动性援助。由中央银行或政府出面担保,帮助有问题银行渡过难关。监管当局成立接管组织强行介入危机银行,行使经营管理权,以防止其资产质量和业务经营进一步恶化,争取恢复银行的正常经营。

四、银行危机处理与退出管理

(一)危机处理

即使在最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下,也无法消除银行陷入困境的可能。为保护公共利益,维护公众信心,保持银行体系稳定,各国监管当局建立了一系列银行危机处理制度,以便将银行可能破产倒闭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是事前的预防性措施,而危机处理就是事后的挽救性措施。银行危机的处理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1.紧急救助

对面临流动性困难的银行采取紧急救助,当局既可给予资金援助,也可给予信誉支持:

(1)资金援助

最后贷款人(the Lender of Last Resort)通常由中央银行担任。除了直接提供贷款外,中央银行还可以出面设立特别机构或专项基金对有问题的银行提供财务援助。在某些情况下,中央银行会组织大银行对陷入困境的银行提供流动性援助。有些国家的存款保险机构也会以提供贷款、存入资金、购买其资产等方式对发生危机的银行给予援助。

(2)担保

由中央银行或政府出面担保,帮助有问题银行渡过难关。1984年,美国伊利诺伊大陆银行出现流动性危机,芝加哥联邦储备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及数家银行提供了资金支持,但仍未能稳定存款人的信心,最后美联储宣布将满足该银行任何流动性头寸要求,存款保险公司也破例承诺所有存款人、债权人的利益将得到充分保护,方使该行的挤提风潮得以缓和。不过,对银行的救助并不是没有限度的。如果维持银行继续经营的挽救费用过高,而且该行倒闭的影响面不会很大,则当局一般不会给予救助,而是让市场的惩罚机制发挥作用。

2.接管

某些财务困难的危机银行在继续经营状态下的价值大于立即破产清算时的价值,为保护银行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因银行倒闭造成震荡,监管当局可对其予以接管。监管当局成立接管组织强行介入危机银行,行使经营管理权,以防止其资产质量和业务经营进一步恶化,争取恢复银行的正常经营。危机银行由金融监管当局直接接管或是由存款保险机构接管,也可能被特设机构接管。被接管银行的法人资格继续存在。在一定的接管期限内,被接管银行经过整顿、改组后可能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或许是被其他金融机构兼或收购,也可能无法恢复正常经营或无法找到买家而最终破产。

3.并购

监管当局可以组织其他健全银行兼并或收购危机银行,承担其部分或全部债务。并购分为援助性和非援助性两种。如果属于非兼并收购,兼并者将对被并购银行的存款和损失负全责,监管当局不提供资金援助,不过兼并者可能获得在开办新业务、扩大分支机构等方面的优惠。如果属于援助性收购,监管当局将向兼并者提供资金援助,或是承诺兼并者不会因兼并而遭受直接损失。

(二)市场退出管理

如果濒临破产的银行被监管当局采取挽救措施后成效不大或是没有挽救希望,银行已没有继续经营的价值,那么,法院将依法宣告该银行破产。破产并不是银行退出市场的唯一形式。若银行在经营中违法违规,监管机构会令其限期整改;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加改正的,监管机构将吊销其经营执照,关闭该银行。此外,银行也可能由于合并、分立或是由于银行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自行解散。

根据《商业银行法》、《公司法》、《破产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规,我国对危机银行的处理有接管、兼并等方法。危机银行如果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银行业监管机构同意,由法院宣告其破产。法院组织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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