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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轻信“百年老店”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A公司拖欠风险发生后近4个月,A公司因减损不利,资金压力过大,方才向中国信保通报可损。中国信保接到报案后立即向B公司发送催讨函,一方面要求其书面确认债务,另一方面要求B公司答复明确付款计划。因此,出口企业不可被“百年老店”的光鲜外表所迷惑,而应全面动态地观察分析买家信用变化。

4.不能轻信“百年老店”

郑 琳

一、案情简介

被保险人A公司为中国东南沿海某箱包出口企业,具有十几年生产各类箱包产品的丰富经验,与多家世界知名箱包品牌商有过合作。买家B公司为美国某行李箱生产批发商,成立于1910年,目前拥有自己的箱包品牌,下游客户500余家,是一家声名显赫的“百年老店”。双方自2007年起建立合作关系,截至2010年,累计交易额近2 000万美元。2010年2月,双方开始以赊销方式进行贸易,账期根据B公司下游买家的需求从45天至75天不等。2010年5月,B公司开始拖欠付款。为了维持良好的合作关系,A公司并未及时调整出运政策,仍继续向B公司超限额大量供货,前后累计出运40票货物,货值达200万美元,但B公司始终未能按期付款,使A公司遭受了大额损失。

二、案件处理

(一)拖欠初期:买家态度诚恳,被保险人全盘接受

货物大量出运后,A公司曾派员赴美考察买家经营情况,商谈付款事宜。出于对A公司货物的需求,B公司在应付账款逾期前期始终保持陆续小额回款,并多次表示正在努力筹款,甚至提出不惜转卖其所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以筹得资金。A公司由于担心中国信保的介入可能影响与B公司亲密的合作关系,从而刺激B公司进一步扩大拖欠行为,因此并未及时向中国信保通报可损,而是相信买家将会努力还清账款。

(二)拖欠中期:买家态度反复,风险初现端倪

拖欠风险发生后,B公司曾多次签署还款协议,但始终未能如约付款,一拖再拖,3个月一晃而过。2010年9月,A公司已察觉出苗头不对并提高警惕,对于B公司的后续出货要求,A公司提出停止赊销,采用现款现货方式交易。但是,此时B公司的资金周转已经出现巨大问题,对历史债务尚难以承担,更何况以现金购买新的货物。此时双方合作关系开始出现裂痕。

(三)报损:信保及时介入,买家频频周旋

在A公司拖欠风险发生后近4个月,A公司因减损不利,资金压力过大,方才向中国信保通报可损。中国信保接到报案后立即向B公司发送催讨函,一方面要求其书面确认债务,另一方面要求B公司答复明确付款计划。经验老道的B公司并未直接回复,而是通过一家美国律所驻华代表处的律师向中国信保回函,承认其与A公司之间的贸易关系,但对A公司提供的对账单明细提出异议,仅对其中185万美元债务予以确认,称剩余部分已经支付;同时,B公司提出A公司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向A公司提出高额反索赔。当中国信保要求B公司提供已付款证明以及反索赔证据时,该律师又转而请中国信保提供A公司的委托授权函以确认中国信保的合法身份,但始终对债务情况及还款计划予以回避。

(四)转折:买家“反咬一口”,被保险人恍然大悟

为避免买家持续利用律师介入拖延时间,中国信保在提供授权函的同时,严词要求B公司于一周内提供书面付款计划。岂料一周后该律师反馈,B公司总裁在中国苏州出差期间受到了A公司人员的人身威胁,并表示将保留对A公司人员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当中国信保将买家律师所言向A公司转述并核实情况时,A公司对买家的夸张描述显得相当震惊。据了解,当日A公司获悉B公司总裁将前往苏州与其他工厂洽谈贸易,为了妥善解决欠款事宜,A公司一名副总与相关业务人员火速赶往苏州,希望与B公司总裁会晤。恰巧B公司总裁与A公司副总入住同一间酒店,双方巧遇后进行了短暂会面。虽然B公司总裁对A公司副总的突然出现表示意外,但也同意隔天上午双方就欠款事宜进行会谈。当A公司副总第二天准时赴约时,却发现B公司总裁早已退房离开。至此,A公司才恍然大悟,B公司不但没有实际的付款行动,甚至还把身为债主的中国出口企业视作威胁其人身安全的“恐怖分子”。A公司一时难以接受买家前后态度的巨大转变,感觉受到莫大侮辱,再次书面确认本案已全权交由中国信保处理,要求中国信保加大催讨力度,向B公司追讨欠款。

(五)护航:被保险人资金困难,信保先赔后追

由于B公司拖欠近200万美元货款长达半年时间,A公司资金压力巨大,便向中国信保提出了索赔申请。经审理,A公司与B公司贸易过程清晰,债权真实有效,中国信保便对被保险人属于保险责任的大部分损失进行了足额赔付,及时弥补了A公司的损失,缓解了A公司的资金压力。

(六)追偿:积重难返,买家最终陷入破产

赔付后,中国信保继续通过国外渠道向买家追偿。通过多次施压,买家开始陆续还款,但始终拒绝签署书面还款协议,还款金额也仅为每周2万美元。当中国信保进一步向B公司施加压力督促其付款时,B公司律师表示目前B公司经营遇到重大困难,如果A公司提起诉讼,将立即申请破产保护。为尽量争取在B公司破产前获取更多的还款,经综合分析后,本案并未立即采取诉讼措施。但在2011年7月初,B公司正式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百年老店”就此轰然倒下。

三、案件启示

商业信用不堪一击,前后态度判若两人,如此“百年老店”,令不幸遭遇损失的中国出口企业唏嘘不已,犹如上演了一出现代版“农夫与蛇”,个中滋味只有当事者才可切身体会。但结合整个事件发展过程,则有许多经验值得广大中国出口企业借鉴。

(一)勿盲目相信大买家,合理控制出运进度

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出口企业格外珍惜来之不易的订单,面对实力强大、经营历史悠久的大买家,出口企业往往不惜代价,委曲求全,以期维护与客户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但是订单量与买家商业信用并不必然划等号,买家的付款意愿及付款能力可能受制于其与下游买家的订单签订、货物销售以及回款情况,买家在其他领域的投资成功与否也可能影响其资金运转。因此,出口企业不可被“百年老店”的光鲜外表所迷惑,而应全面动态地观察分析买家信用变化。在应收账款管理过程中,出口企业应根据买家付款情况合理控制出运进度,在买家已出现明显拖欠信号的情况下,应果断停止出运,不可一味迁就,放松风险管控。

(二)及时对账,要求买家出具付款计划

一旦发生买家拖欠风险,应要求买家及时书面确认债务并采取有效的督促措施。部分中国出口企业考虑到双方的长期合作,前期不好意思要求买家签署合同,在风险发生后也未能及时与买家对账,督促买家书面确认债务,导致日后双方合作关系破裂时难以主张债权,甚至无法获得法律保护。中国信保建议出口企业,提前做好风险管控工作,比如在与买家合作初期,即与买家认真签订合同,约定清楚双方权利义务,事先保留相关贸易单证,如发票、提单、报关单、往来函电等;并在出现风险时与买家及时对账,要求其书面确认债务,为进一步采取行动进行充分准备。

(三)审时度势,在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追偿策略

从全世界范围来看,美国企业的法律意识当居前列,并且美国也有着一整套注重保护公民各项权利的法律体系,债务人也不例外,享有通过正当程序主张权利的机会。因此,美国企业善于运用法律程序阻碍中国企业的追讨,可谓在法律的范围内“无所不用其极”。比如在初步接触阶段,美国企业往往聘请律师对外接洽,自己并不露面;谈判中期,美国企业则可能提出贸易纠纷,如质量问题、延迟出运等,拖延时间;至后期,则可能“以死相逼”,动辄表示将申请破产保护,启动法律程序阻碍追讨。因此,为了取得良好的追偿效果,出口企业务必保持冷静,审时度势,在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追偿策略。对于付款意愿较好的买家,出于成本的考虑,一般可以先通过非诉讼方式向买家追讨,督促买家确认债务及付款计划,并跟踪其付款进度;对于付款意愿较差,提出贸易纠纷却拒不配合提供证明材料的买家,在出口企业能够充分证明其已良好履约的情况下,可考虑向买家提起诉讼。但是在诉讼前,务必先对案情、买家财产情况、当地司法环境、可诉性、诉讼费用等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估,否则对出口企业而言可能徒增费用之外,并不能达到更好的追偿效果。

总而言之,中国出口企业在与国外大买家过招时,不可轻易放弃自身的底线,应规范贸易操作,与买家签订贸易合同,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及时与买家对账确认债务,根据买家付款情况调整出运进度,并应在风险发生后及时采取减损措施。如已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还应按照保单约定期限向中国信保报损,提交全套贸易单证,配合追偿。中国企业通常秉承“以和为贵”的儒家思想,希望与买家管理层建立深层次的个人交情,但是对于现代国际贸易而言,交易双方的合作应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遵循“契约自由”和诚实信用等原则,唯有如此,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也才能从真正意义上获得对手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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