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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的专卖和工商税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东晋及南朝各代允许民间私煮,政府征收盐税。北齐于武平时,废置盐专卖,实行征税。北朝时,除北齐文宣帝和北周末年实行酒专卖外,其他时期,官府允许民酿民销,对酒征税。关税,又称关津税。东晋关税税率仍是10%。东魏北齐时,亦长期未征市税。这种开征于东晋哀帝时的牛棣税,到南朝进而形成常制。晋朝以后,官府对各家各户的财产,进行核定、登记,编制赀簿,并以此来征税。

第二节 魏晋南北朝的专卖和工商税

一、魏晋南北朝的专卖

(一)盐税和食盐专卖

总的来说,三国两晋实行专卖,东晋、南朝征收盐税,而北朝时而专卖,时而征税,没有一定之规。三国时期,因割据混战,关中人口大量流入荆州,曹操派官吏监卖食盐,以其收益购置犁牛,招募流民回乡生产。西晋时,设司盐都尉等职主持食盐专卖,禁止私盐,违犯者处四岁刑。东晋及南朝各代允许民间私煮,政府征收盐税。当时,江南吴郡海盐是重要盐产区,江北南兖州的盐城县也有很多盐场,制盐业相当发达,盐税收入颇丰。北朝北魏初期,对河东郡盐池实行专卖。皇兴四年(公元470年)废除专卖,听民自采。但因豪强专擅,人民反受其害,于是,延兴末,复立监司,恢复专卖制度,以后又多次发生变化,未有定制。北齐北周时,食盐主要由官府掌管,实行专卖制度,禁止百姓私自煮盐。北齐于武平时,废置盐专卖,实行征税。

(二)酒税和酒专卖

三国时期,曹魏和吴国实行酒专卖,蜀国实行酒禁,不实行专卖。两晋时期,基本上是实行对酒征税的办法。西晋,对豪强贵族妥协,不实行榷酒。东晋时,允许私人酿酒,官府征税。南北朝时期,在南朝,除宋文帝和陈文帝时曾实行过酒专卖外,其他时期准许民间私酿营销,官府征税,但个别时期酒税很重,百姓不能忍受。北朝时,除北齐文宣帝和北周末年实行酒专卖外,其他时期,官府允许民酿民销,对酒征税。

(三)矿冶税和铁的专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对于铁矿、铜矿的开采和冶炼,一般都由官府专营,禁止私人开采。三国时期,魏蜀设司金中郎将,负责冶铁和铁器的营销事务;吴国在武昌、梅根等产铁的地方设立冶令或冶丞,实行铁专营,使“境内富饶”;西晋时,设卫尉负责冶铁和铁器管理事务,控制铁的冶炼、制器、销售,专营而获厚利;东晋以后,由于豪强地主霸占了公有山林川泽,独占其利,不让其他小民谋生糊口,影响官府收入和百姓生活。到安帝义熙九年(公元413年)稍有所改变,准许小民樵采渔钓;南朝时宋代,许小民私营冶铁业,开采金银矿藏,政府实行征税。在北魏前期,通过官府直接控制的“官商”销售铁器,到中期,铁器销售主要靠私商,但官府控制其零售,厚利归官府。

二、魏晋南北朝的工商税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商税,其名目繁多。主要有关市税、估税、通行税、赀税、口钱、其他杂税等。

(一)关市税

关税,又称关津税。汉末关税混乱,无定制,税率高,税额重。三国时期,曹丕称帝以后,以为“关津所以通商旅,池苑所以御灾荒,设禁重税,非所以便民”,下令减轻关津的税收,改为依据物品的价格计征,十分取一。东吴建立之初,曾设关税,后废除,西晋关税时征时废。东晋时,由于南方都市日渐发达,不少远方货物来市场,遂立关征税以充足国用。东晋关税税率仍是10%。南朝宋代关税,不但课征薪、鱼、炭,而且税及米谷,随地设立关卡,重复课征。齐代,在境内设立关卡,对各种商品课征关税,且税吏专横,税率加重。直到梁、陈时,关税税率才有所降低,实行轻税优商政策。北方关津税比较轻,甚至有的时期未开征。北魏时期较开明,孝文帝时期不征关税,北齐后主,“以军国资用不足”开始征收关税,北齐并入北周以后,关税随即取消。当时,关税时征时停,各国不统一,征收办法各异,并非赋税收入的主要来源。

市税,包括对行商所征收的入市税和对商贾所征收的店铺税。三国时,凡行商贩卖货物进入市区或坐商在市区内开设店铺皆征市税。西晋建立初期,曾免市税一年,东晋后,市税加重,南朝宋代沿用东晋办法,市税较重。南齐武帝和梁武帝时,都对市税作过调整,但南朝总的来说,市税重滥。在北方与关税相同,因商业不发达,市税长期未开征。北朝北魏孝昌二年(公元526年),因平定六镇动乱,需资巨大,始征市税。当时规定,不论商人还是买者,每人征收六钱,称入市税。对坐商根据店铺情况,划分五个等级征收市税。北魏节闵帝即位后,废除市税。东魏北齐时,亦长期未征市税。北齐初年,废市税。北周大象二年(公元580年),恢复征收入市税每人一钱,但同年五月,又废除。

(二)估税

估税是课于市场上买卖物品的交易行为税。始于东晋,南朝广泛推行。东晋时期,封建经济已发展到一定阶段,农业和手工业比较发达,商业和交通运输业也随着发展起来,这时,封建地主阶级不断追求奢侈消费品,一般农民又需要卖出剩余产品,所以商品交换日趋活跃。东晋政府开征了估税,规定一般对商品数额较大的交易,立有契券者所课的税叫估税;而对较小数额商品交易,又不立契券的课税则为散估。东晋时规定,对奴婢、马牛、田宅等的买卖,立有契券的,每一万钱抽税400文,卖方出300文,买方出100文,名“输估”;不立契券的,从价值百抽四,名“散估”。税额全部由卖方缴纳。自东晋历宋、齐、梁、陈各代都相继征收此税

(三)通行税

魏晋南北朝时课于航路交通要道方面的税,包括桁税和牛埭税。

桁税,亦称四桁税。桁通“航”,指浮桥。东晋成帝咸康年间(公元335-342年)在建康(今南京)秦淮河上设有24座浮桥,以利行人往来,只有在来雀桁、丹阳航、竹格诸航和骠航等4桁桥设官员征收通过的使用费。孝武帝宁康元年(公元373年)“诏除丹阳竹格等四桁税。”

牛埭税,是指对过往船只所征收的税。埭即防水的坝堰。由于风涛迅险,人力不捷,屡致船翻物弃,故会稽郡在各坝上备有许多牛力牵船过坝,因名曰牛埭。初意并“非苛逼就(租赁)以纳税”,但“后之监领者,不达其本,各务已功互生理外。或禁遏另遭,或空税江行,或扑船倍价,或力周而犹责”,使本为“公私是乐”的便民事,反变成大家怨恨的不便事。这种开征于东晋哀帝时的牛棣税,到南朝进而形成常制。它本属于使用费性质,即对过坝的船只收取费用,但发展到后来,出现了过棣不用牛也要纳税的情况,行之日久,流弊很多。

(四)赀税

赀是按财产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汉献帝建安年间,曹操任司空时,曾实行过按评定资产征税的办法。晋朝以后,官府对各家各户的财产,进行核定、登记,编制赀簿,并以此来征税。南朝宋文帝时,因国用军需,下令上自王公,下至小民,均须献纳金帛私财。以扬州、南徐州、兖州、江州四州的富有之民,家赀满50万,僧尼满20万者,缴纳资财的1/4,齐武帝永明年间,对民不满3000者不征税。北朝北齐时,民户分为九等,对六等以上的富户调令出钱,即征收财产税。

(五)口钱

口钱是具有人头税性质的一种税。三国两晋时期,史无记载,无法断定有无。十六国时期,蜀国曾征收过口钱,当时规定“口出钱四十文”[1]。南朝时,齐高帝建元二年(公元480年),规定将米价提高,一斛换算为100文,充当口钱。梁武帝天监元年(公元502年)四月下诏,“逋布、口钱、宿债勿复收”[2]。可见,至少在天监以前,梁代是收口钱的,有的时期,口钱征收苛重,致使逃税者众多,百姓苦不堪言。

(六)塘丁税

塘丁税是一种以修筑塘坝为目的,按人头征收的税。南齐立国之初,会稽郡沿海、湖一带人民自行摊派工料兴修塘埭,以防水患。永明二年(公元484年),官府将这项摊派按丁折钱征收,每丁税一千,民间公益费用变成税收。但官府并不兴修水利,造成塘路崩塌,湖水泄漏。塘丁税成为人民的额外负担。

(七)矿税

魏晋时期,矿冶税是对民间开矿者与冶炼者所课征的税,金、银、铜、铁等矿的开采与冶炼,由官府垄断,民间不得染指。东晋时,情况渐有变化,豪强地主开始与政府争夺铸山之利。南朝时,为解决豪强独占山川问题,规定允许私民开矿,政府征收矿税。北朝北魏时,银矿的开采与冶铸、沙金的淘拣,均由民间从事生产经营,并向政府缴纳税收。

南朝时期,许民开采金、银矿藏,政府实行征税。南北朝,矿冶杂税,无固定,随需要而变更。铜山银矿及川泽之利,不为政府垄断禁锢,即为豪强所占。东晋时山湖川泽皆为豪强所专,小民薪采渔钓,皆责税值。到刘宋时,“禁断之”,利归朝廷(《宋书·武帝纪中》)。据《宋书·徐豁传》,刘宋时置有银矿民户,责其开采,而坐收其税利。根据《魏书·食货志》记载,北魏时银矿为政府垄断,置银官采铸。“世宗(宣武帝元恪)延昌三年(公元514年)春,有司奏‘长安骊山有银矿,二石得银七两’。其年秋,恒州又上言:‘白登山有银矿,八石得银七两。锡三百余斤。’诏并置银官,常令采铸。”

此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还有为数众多的杂税。三国时,曹魏征收关津税、牛肉税,吴国征收缗钱税、税再熟稻、渔税和关税等。西晋时还有舂税等。东晋及宋、齐、梁、陈南朝时,除口钱、估税等外,还有鱼税、杂调等。北魏时有向境内各部落征课的贡纳,向牧民征课税牲畜,以及临时性征课的杂调、横调和增调。各种杂税多用于军事和官府耗费。在战乱不止的动荡时期,更增加了人民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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