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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的专卖和工商税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秦汉时期,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依赖于税收,其中田赋收入又占很大比重。汉武帝时,改为专卖,由国家控制经营。实行盐铁专卖,收取专卖利益,是为了巩固国防的一项长远之计。例如汉高祖的侄子吴王濞,通过冶铜铸钱,煮海为盐,成为巨富,并蓄谋夺取中央政权。对私铸铁器者,不仅没收其生产器具,还要处以刑罚。

第一节 秦汉的专卖和工商税

秦汉时期,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依赖于税收,其中田赋收入又占很大比重。但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手工业和商业有了很大的发展,造成了汉代经济的繁荣,为国家财政提供了丰厚的财源。国家赋税收入品类项目,由汉初的田租、口赋、更赋、关市税、山泽税等几大项,扩大到武帝时期人头税、财产税(收益税)、消费税、专卖收入等很多类,税源之多,税目之广,财政的充实,是秦代以前各代所不能比的。

一、两汉的专卖

两汉的专卖事业,包括盐、铁和酒三类。

盐铁产品,为山川、井、池所出,汉初,采取放任政策,任民采铸,官府只向他们征收少量的税,作为皇室收入的来源;如系在皇族、王侯封地之内,盐铁税为封君征收,作为封君、公主的私奉养。

盐、铁是人们生活必需品,在自由放任政策之下,利之所在,豪富权贵争相竞取,致使公私受困。汉武帝时,改为专卖,由国家控制经营。

(一)实行专卖的原因

西汉对盐铁实行专卖,原因很多,主要有如下两个:

第一,边防经费开支过大,国家财政困难,需要筹集财政资金。汉武帝时代,由于对外多年用兵,人力、物力消耗很大,一年费用动辄是数十万、数百万,国家蓄积不几年即被用完,财政发生困难。实行盐铁专卖,收取专卖利益,是为了巩固国防的一项长远之计。这项收入不需要向百姓别外征税,是“有益于国,无害于人”的办法。

第二,将商人之利收归国家,限制商人的兼并活动。汉初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对盐铁也采取放任政策。一些贵族、豪商趁机垄断盐铁经营,只向官府交纳很少的税甚至不交税,因而积累了巨额财富。例如汉高祖的侄子吴王濞,通过冶铜铸钱,煮海为盐,成为巨富,并蓄谋夺取中央政权。对于这个问题,在《盐铁会议》上,桑弘羊等作为一条教训进行总结,他说盐铁放任的结果,“成奸伪之业,遂朋党之权,其轻为非亦大矣。”所以,实行盐铁专卖,也是为了重本抑末,离朋党、禁淫侈、绝兼并,是削弱地方割据势力的重要措施。

(二)盐、铁、酒专卖

1.食盐专卖

战国末期,秦国统治区域里的巴蜀地区及河东一带煮盐业发达,这时,不仅有专门机构管理盐的生产,还要负责销售;盐的专卖收入,成了秦国经济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汉初,对食盐实行征税制,属山泽税范围,是帝室收入来源之一。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因财政困难,才采纳孔仅、东郭咸阳的建议,实行专卖,归入国家收入。

汉代的盐专卖,采用民制、官收、官运、官销的办法。即由官府招募人民煮盐,官府除供给煮盐工具之外,其他费用由人民自理。盐生产出来后,由官府收购,组织销售,获取盐利收入。

为了保证专卖事业的实行,汉王朝起用商贾为官吏,以管理食盐专卖事业。据记载,汉代在全国所有主要产盐地区,包括二十八个郡的三十六个县,都设置了盐官,以管理食盐的运销,控制食盐销价和了解销盐方向。

2.铁专卖

战国末年,冶铁业得到了普遍的发展,秦国拥有丰富的铁矿资源,产铁之山有三千六百九十个。取得巴蜀地区之后,又获得了丰富的铁矿资源,促进了秦国冶铁业的发展。

秦代对铁的开采和冶铸都加以控制,并设置专门机构负责铁的生产和使用。在秦律中就有“左采铁”、“右采铁”等官吏名称。

汉代的铁专卖,也是开始于汉武帝时期,当时在产铁地区设置铁官,不产铁地区设置小铁官。据统计,汉代设有铁官的地方,计有三十九个郡国的四十八个县,当时铁的开采和冶铸具有相当规模,从业人数达十万以上。

汉代从铁的生产到铁器的制造,制品的销售,都由官府负责。对私铸铁器者,不仅没收其生产器具,还要处以刑罚。

西汉盐铁专卖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任用原制盐业者为盐官,任用大冶铁商为铁官。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减少盐铁官营的阻力,有利于盐铁经营,但不可避免地是使官吏庞杂,治理水准不高,加速官吏的腐败。

西汉的盐官和铁官,都属大司农,即由中央主管;只有小铁官由郡县主管。东汉则不设小铁官,所有铁官、盐官,都属郡县。

汉代的盐铁专卖,也有反复,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盐铁会议之后,罢关内铁官。元帝初元五年(公元前44年)时,尝罢盐铁官,后因财政困难,三年后又恢复专卖。王莽统治时期,对盐铁也实行专卖。至于东汉,盐铁专卖为时不长,汉和帝章和二年(公元88年)废止专卖,以后仅由中央对盐、铁课税,降汉末刘备在四川对盐铁实行专卖外,盐铁专卖之事很少记载。

3.酒专卖

汉代对酒实行专卖,始于汉武帝天汉三年(公元前98年)御史大夫桑弘羊建议“榷酒酤”。但只实行了十七年,因在盐铁会上遭到贤良文学的坚决反对,不得不作让步,改专卖为征税,每升税四钱。东汉时,因所属统治区缩小,又常遭水旱之灾,所以一再禁止私人卖酒,可见一般情况下实行的是私人经营国家征税制。

西汉的专卖政策,是同汉代的国策相适应的,特别是汉武帝时,为了满足其安边扩土的需要,广开财源,所以,对盐、铁、酒实行专卖,以获取更多的财政收入。汉代的专卖政策确实为国家财政带来了好处,解决了战争带来的财政困难,有助于增强力,有助于国防建设和边境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对汉代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盐铁在专卖过程中,出现了不少弊病,主要是价格太高,民多不便;铁器质量粗劣,又无选择的余地;有时还征调人民去服徭役。

4.王莽的“五均六筦”

王莽代汉前后,面对当时土地兼并加剧,封建剥削加重,农民极度贫困,阶级矛盾十分尖锐的状况,为了缓和阶级矛盾,稳固自己的统治,不得不在“齐众庶,抑并兼”上下点功夫,他采取的措施是实行“五均六筦”。六筦就是对国计民生至关重要的盐、铁、酒、山泽、五均赊贷、钱布铜冶等六项事业实行国家统制管理,实行课征,避免落入豪民富贾手中,于国于民不利。王莽始建国二年(公元10年),下令推行“六筦”,“命县官酤酒,卖盐铁器,铸钱,诸采取名山大泽众物者税之。”征课的方法:凡采自山林水泽的鸟、兽、鱼、鳌、百虫,畜牧收入,缤妇桑蚕、织纤、纺绩、补缝,工、匠、医、巫、卜祝及其他方技,商贩贾人开的店铺,小摊及饭馆客店等,都必须把他们的经营业务及营业收入,向所在官府如实呈报,官府在扣除成本后,按其盈利征税,税率为十分之一;如果不如实呈报或隐瞒不报,偷、漏税收的,轻者没收其财产,罚作徭役一年;重者罪至死。征课范围之广,处罚之严,是王莽朝的一大特点。

王莽行“六筦”之法,名为“齐众庶,抑并兼”,而真正目的在于增加财政收入。不过,执行结果在限制商人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兼并农民等方面,确是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六筦所涉项目均系人民日用生活必需品,或送往迎来、喜丧必备之物,即使物价昂贵,也不得不买,所以财政收入是有保证的。但是,有的物品如鸟、兽、鱼、螯之类,有的收入如织补缝等,收入有限,也都在管制范围之内,政府统统课税,等于剥夺了经营者的生计,这样,平衡负担不过是一句空话,反而给人们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弄不好,还有被罚的危险。加以王莽任用的官员多系官商结合的豪族,如洛阳薛子仲、张长叔、临淄姓韦等,都是“乘传求利,交错天下”的大商人,他们勾结官府,朋比为奸,多方苛剥百姓。财政收入完不成,府库充实不了,又重罚于民,导致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加速了新莽王朝的败亡。

二、秦汉时期的工商税

根据史籍记载,秦、汉时期的工商税有缗钱税、车船税、贳税、贳贷税(上属收益税性质),关市税、牲畜税、盐税、铁税、酒税(上属消费税性质)以及山泽税和其他杂税等内容。

(一)缗钱税、车船税

缗钱税和车船税,是汉武帝时期开征的一种新税。当时武帝对外用兵,军费开支很大,国家财政陷入入不敷出的困境,而商人积货逐利,不佐公家之急,汉王朝乃根据“重本抑末”政策,在工商经济发展的基础之上,对商人的缗钱和车船临时征税。这种税的特点,一是为了满足国家某一暂时的需要,属于临时性征收;二是专对搬运商货的车船及商人手中的现钱(缗钱)课阁,虽有税率规定,但带有捐的性质;三是征收的对象是商人(后来发展到所有车船主),是重农抑商政策的一部分。

缗钱税是对商人手中积存的缗钱及货物所征的税。缗为丝绳,用以贯钱,一千钱一贯,缗钱税就是按贯征税。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冬,“初算缗钱”。凡商人、手工业作坊主、高利贷者、放债取利者及囤积居奇、谋取盈利的人,都是征收的对象。缗钱税的征收方法,首先由财产所有者根据自己的财物积存数额据实上报,官府经过查验,按率征税。对交易额(折钱)或贷款额,税率按缗钱计算,每二千钱一算(一百二十钱),税率为6%;手工业生产者和金属冶炼者,其用来买卖或储积待卖的物品,都要折算成钱,每四千钱一算,税率为3%;凡隐匿物品不估价陈报,或陈报数与实有数不相符的,除没收其缗钱财物外,还要罚犯税令者到边境服一年徭役。

车船税是对车、船所有者征收的税。此税始于西汉武帝年间,武帝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冬,“初算商车”。征收的对象为商人和除官吏、三老、北边骑士以外的其他车、船所有者。凡商贾的轺车(由一匹马驾驶的轻便车)每辆二算;其他人有轺车者,每车一算;如属官吏、三老、北边骑士,其占有的车不征税。五丈以上的船征一算。

汉武帝的缗钱令,首先针对当时的商人和手工业主,对他们所有的钱、物征税,其后随着形势的发展,又扩大了征收范围,凡豪家及中产之家的财产,包括缗钱商货、车、船、田宅、牲畜、及至奴婢等,均在征税范围,需要一一评定,汇总征税。这种做法,必须遭到豪富巨商的抵制;或以多报少,或匿而不报,不愿分财以应国家之需。其实,汉武帝早已估计到这个问题,颁布税法时,即有罚则规定。所以,当豪富巨商争相匿财时,汉武帝于元狩六年(公元前117年)颁布告缗令,并任命杨可主持告缗工作,鼓励大家揭发检举偷、漏税之人;元鼎三年(公元前114年)还出赏格,对告缗者赏给查出财的之半。其结果,“杨可靠缗遍天下”,中层以上之前大抵皆被告,国家因此而得到大批财物。抄没来的财物上亿,罚没的奴婢千多万,没收充作公田的土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房宅亦相应没收。不过,算缗、告缗也有它消极的一面,因为商贾中产以上大多数都被告受罚,以至于破产,造成商民讲究吃喝的多了,从事蓄积的少了;同时,从事车船运输贸易者也少了,导致商品供应紧张,物价上涨。总之,它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从长远看,势必影响国家收入的增长。

(二)贳贷税

指对出贷金钱或粮食所得利息所课的税,相当后代的利息税。

在汉代,商人势力很大,他们凭借冶铁煮盐,或巧取豪夺,积累了大量金钱,然后把这些钱出借,以获取很高的利息。为典型的高利贷者。

汉代的高利贷利息很高。高利贷者有时乘天灾税苛之际,收取加倍的利息,借一百还二百。由于利息率高,剥削残酷,所以,不少受高利贷剥削的人,陷入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的困境。

汉代的工商业兼高利贷者,通过苛刻的债息,获得了大量的财富,不少列侯封君,有时也不得不向他们借债。由于借债者多,利息很高,很多高利贷者转瞬之间成了亿万富翁,如《史记》上记载的无盐氏、宁成等都属于这种人。

汉代统治者对高利贷也作过一些限制,目的是维护自己的统治。据记载,旁光侯刘殷、陵乡侯刘新,都因“取息过律(率)”受到法律制裁。至于官储规定放债利息的最高限额是多少,史无记载。

除了限制放债利率外,官府还对高利贷的利息收入课税,这就是贳贷税。贳贷税的税率,在缗钱令以前,不得而知。但在缗钱令发布后,则要对其本金课以百分之六的税(二千钱一算),据此推算,缗线令前的税率不会超过百分之六。

由于高利贷能致巨富,在汉代,一些王公贵族也参与放债取息活动,他们利用自己的特权,不向公家纳税。汉王朝对偷、漏税款的行为大力打击,偷、漏税款的即使是王侯之家,也要论罪。元鼎六年,旁光侯就因放高利贷不交税,利息又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受到法律制裁,只是后来遇赦才免除刑罚。

(三)牲畜税

这是对牲畜所课的税。汉初,对牲畜并不征税。汉武帝时,因对外用兵,师旅之费不可胜计,国家财政开支不足,所以,在实行盐铁酒专卖,铸造货币的同时,也对牲畜征税。

牲畜税征课的对象,《西域传》上说包括六畜,即马、牛、羊、鸡、犬、豕。对马的征课,主要是因为武帝多次同匈奴作战,战马损失很大,有时一次战役要死伤十余万匹,为了补充战马的不足,曾鼓励或强制官、民养马,大量繁殖牲畜,后为发展到对官、民马匹的强制征收。

牲畜税的税率,汉成帝时为百分之二。即不分牛、马、羊,一律按头数折价,每千钱交税二十。至于猪、鸡、狗是否征税,史书上没有记载,汉代可能只对马、牛、羊征税。

(四)关市税

关市税包括关税和市租三部分。

1.关税

在汉代,关税属于通过税性质。包括内地关税和国境关税两种。内地关税是指对通过主要关卡的货物的征收;国境关税则是指同匈奴等民族通商贸易所征的税。

秦汉以前,设关的主要目的是检查行旅货物,以纠察违法行为。但是关卡之多,为各国商旅所不便。秦统一全国,为商业交往开通了道路。汉初,为了促进经济的恢复,“开关梁,弛山泽之禁”,使“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以沟通各地财货,活跃城乡经济。文帝时,把关也撤掉了。景帝四年春,因吴、楚、赵、胶西、济南、淄川等七国联合发动叛乱,又复置诸关,但没有说明收税之责。武帝太初四年(公元前101年),才有明文记载,在武关设官收税,不过税率不高,所收的钱,也不列入国家财政,仅供“关吏卒食”,所以财政意义不大。发展到东汉,关税日显重要,征收也较繁苛。延康元年(公元220年),曹丕上台时下了一个诏文,指出关津加重征税,于商民不便,今后要减轻关津之税,恢复十一税率。可见,东汉末年,关税税率已超过百分之十。至于同匈奴设关贸易,主要是为维护民族关系,是否课税,如何课税,税率高低,有无优免,等等,史籍没有记载。

2.市租

市租是对市肆商品营业额所征的税,具有营业税性质。

汉代,随着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商业走向繁荣。当时重要的城市,除长安是全国的政治政治中心(东汉为洛阳)之外,还有成都、宛、寿春、临淄、邯郸、江陵、吴、合肥等大商业城市;至于中小商业城市,更是遍于全国。西汉有郡国一百零三个,县邑千百一十四,道三十二,侯国二百四十一;东汉郡国、县、邑、侯国计一千二百八十五,这些地方都有市肆或集市,所以,对市肆征税,便成了汉代财政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

市税很早就有征收。汉初,在临淄即征市税,据说“齐临淄十万户,市租千金”。这里面可能有夸大之处,不过,也说明当时市税收入是不少的。

市税的纳税人,包括市肆上的有市籍者和流动商贩。由城市中主管市政和部政的市吏或市啬夫定期收纳,或到集市上随时收纳。对那些不遵法纳市租的商人依法律制裁。

汉代的市税收入,属于地方收入,专用于侯国封君的私奉养,归王室收入,不直接列入国家财政范围。

(五)山海园林池泽税

是对山、海、江河、湖泊、草原、池塘、园圃、池等的出产所征收的税。属于皇室财政收入或是封君列侯的私收入。它包括三部分:

1.山泽税

山泽的出产,一般包括金、银、铜、铁、锡等矿产,珍禽异兽等特产,以及食盐、竹木等类。因为山林土地属于皇帝所有。因此,山林土地的出产物,也应归属于皇室收入。当人民进山采取山林出产后,国家按规定征收山泽税,用以解决封君的奉养之需。

在汉代财政收入中,山泽收入占有一定地位。据记载:吴地有豫章郡铜山,吴王濞则利用汉初放松对山海之禁的机会,招致天下亡命者盗铸钱,煮海水为盐,获利很大,因而国用富饶。

2.得自江河湖海的收入

得自江河湖海的收入,一般包括鱼、贝、菱、莲、藕、芦苇、花草、果木、菜蔬等产品的收入。此项收入,亦属皇室和封君收入。在西汉,少府置果丞、海丞各一人,主持收税工作。只是到了东汉,才把山泽税改属大农。

对江海池陂的征税,遇上凶荒年成,也有减、免照顾。如元帝即位初,关东大水,百姓饥荒,疫病流行,元帝乃下诏:“江海陂湖园池属少府者以假贫民,勿租税。”即允许人民在皇室管辖下的江海池陂里捕捞以救灾,对其收入不征税。

(六)其他收入

汉代,除了向人民征收财产税、消费税,并通过专卖取得收入外,还让地方贡献和纳酎金。贡献,是指各诸侯王、郡国把他们本地生产的特产,定期或不定期地贡纳给帝王。贡献数量,由各诸侯、封君自定。但除了重灾之年经特许免贡外,每年都要贡献。

酎金,指皇帝在每年八月祭祀宗庙时,各诸侯在参加助祭时所献的金钱。从原则上说,酎金不具有税的性质。史载汉武帝制定《酎金律》,规定以正月旦作酒,八月始成,叫酎酒。此时,皇帝亲率群臣祠祭宗庙。诸侯必须献金助祭,交纳数额,诸侯、列侯各以其辖区的人口数计算,每千人献金四两,人口不足千口的也交四两。在参加助祭时,将金交少府。至于九真、交、日南则用长九寸以上的犀角及瑁甲一,郁林用三尺以上象牙及翡翠各二十,代替金四两之数。汉代黄金一两为六百二十五钱(黄金一斤值万钱),四两为二千五百钱。当然,这笔钱真正的负担者不是诸侯,而是人民。按规定,千口人分担四两,则每人为二个半钱,就这点来说,负担不算重。如果同别的负担在一起,那么人民的负担就重了。

汉代,对违反《酎金律》规定的,要给予程度不同的处罚,包括经济制裁和刑罚。汉武帝元鼎五年(公元前112年),因诸侯所献酎金成色不好,重量也不足,结果,汉武帝命令“王削县,侯免国”,被夺爵者达一百零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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