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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的专卖和工商税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盐商向官府买引,赴指定的盐场领盐,按规定的区域贩卖。这是先行专卖,再行纳税的专卖和征税并行之制。元朝统治者多次改变茶法,使茶税收入不断增加。元朝岁课收入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大,便却十分扰民。亏短者赔偿降黜,征税机构官吏的俸钞由增羡额内付给。元承宋制,对国内与海外诸国往还贸易的商舶及海外诸国来华贸易的船只,统称市舶,对中外船舶所载货物的抽分与课税,叫市舶课。

第五节 元代的专卖和工商税

元代的专卖及工商税制度多沿袭南宋。

一、盐专卖及盐税

元代盐课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支柱,财政支出的十之七八靠盐利。因而元朝统治者对盐课十分重视。太宗以前,对盐及酒醋、金银、铁治、河泊等产品,实行定额税(或是包税制),以白银为缴纳手段。太宗时,改行盐引法,每引重四百斤,价银十两(世祖中统二年减为七两)。灭南宋后,承袭南宋的盐制,并予以更张改进,强化对盐课的稽征、管理。主要有如下几种制度:

引岸制:其法有二,一为各地官府置局卖引,每引付盐四百斤。世祖平江南之初,每引为中统钞九费,折银四两五钱,每引较中统二年减少二两五钱。嗣后每变一次盐法,就增加一次引价,元末每引盐价竟增至三锭。此即所谓官制商运商销法。二为官制运商销之法。此法行于大德四年(公元1300年),当时中书省淮两淮运司的奏请,在交通方便的地方设立仓库,官府设纲船攒运,贮之仓库,商贩就仓支盐贩卖。延七年(公元1320年),两浙之盐亦效两淮之法,改就场支给为就仓支拨。盐商向官府买引,赴指定的盐场领盐,按规定的区域贩卖。

入粟中盐制:此制是官府招募商人将粮食运到指定地区(边疆或军队征战之所),然后政府给以盐引赴盐场领盐贩卖。

计口授盐制:此制系由官府按人口或按户强制配合食盐,亦称“食盐法”。这种制度多行于产盐区或私盐盛行之地,目的在于增加盐课,以补国用之不足。

设局官卖制:此制系官府设局,官为发售。这种制度主要行之于大都,目的在于稳定盐价,防止奸商从中谋利。

常平盐制:此制系由国家将盐运于指定地点存储,待盐价上涨时,国家以平价售出,目的在于稳定盐价,打击官豪,避免奸商图利。

征税制:元代对自制土盐及四川井盐则袄地征税制。如太原自制土盐(即小盐),世祖中统三年(公元1262年)九月规定岁输七千五百两。至于四川的非国家所属的盐井,所民煮造,收其课十之三。(公元262年)九月规定岁输七千五百两。至于四川的非国家所属的盐井,所民煮造,收其课十之三。

元代盐制虽然多次整顿,但仍然弊端丛生,如引商专利,官盐质量低劣,强行派散盐引等,加上附加、折征、预借等名目,致使民负沉重,有时不得不淡食。

二、茶专卖与茶税

元代茶谭多因袭南宋旧制,实行引茶之法。只在某些地区或某一时期,实行征税制,或专卖与征税并行。

世祖中统二年(公元1261年)官买蜀茶,然后增价售于羌地,此是专卖之制;后张庭瑞更变茶法,使贩茶商人每引纳二缗入官,官付给文券,听其自卖于羌地,此是商茶之法。世祖至元五年(公元1268年)用运使白赓的建议,榷成都茶,官府置局发卖。至元十三年(公元1276年)平南宋后,纳左丞吕文焕的建议,榷江西茶,并定长短引之法,皆以三分取一,长引每引计茶一百二十斤,短引计茶九十斤。至元十七年废长引,专用短引,每引收钞二两四钱五分。至元三十年(公元1293年)又改江南茶法:裁并茶课少的茶课管理机构五所,并入其他十一所中;茶商贩茶货卖必须携带茶引,不带茶引视同私茶;延五年(公元1318年)采纳法忽鲁丁的建议,实行减引添课之法,茶引由一百五十万引,减为一百万引,每引课钞十两增为十二两五钱。

在引茶专卖的同时,也曾实行征税制。例如至元十七年曾将茶配于民,均摊茶课,至元二十一年废除配之法,而将配茶税加入正课之中,同时对江南茶商运至江北者,又纳税。这是先行专卖,再行纳税的专卖和征税并行之制。

元朝统治者多次改变茶法,使茶税收入不断增加。至元十三年平南宋之初,茶课仅一千二百锭,至元十八年(公元1281年)岁征引课达二万四千锭,至元二十三年(公元1282年)当年征茶课四万四千锭。以后茶课屡增,至延五年行减引添课之法,岁征茶课骤增至二十五万锭,延七年至天历二年(公元1320-1328年),更增至二十八万九千二百一十一锭,成为财政收入的大宗。

三、酒醋专卖及酒醋税

酒醋课始于太宗二年(公元1230年)正月,当时规定,酒课验实息十取其一。次年,立酒醋务坊场官,实行官制官卖的专卖制度,并视外府司县的民户多寡而定课额。其后改为允许酒户和富豪酿酒,官为收购酤卖。世祖至元二十一年(公元1284年)十二月,中书右丞卢世荣以“京师富豪户酿酒酤卖,价高味薄,且课不时输”,禁止富豪酿酒,实行度增加酒课,由原来每石一两增为每石十两,税额提高十倍。八月罢榷酤之制,改行征税制,听民自造,每石米课官钞五两。至元二十九年(公元1292年)又恢复榷征之法。

酒醋课通常以钞缴纳,偶尔也征粮食。如至元七年(公元1270年)九月,因山东发生饥荒,于是责令益都、济南酒税十分之二收粮。

酒醋课是元朝的重要财源之一,常年酒课收入为钞四十六万九千一百九十九锭一十七两,贝八(贝币)二十万一千一百一十七索,醋课收入为钞二万二千五百九十五锭三十五两八钱。

四、岁课

元代的岁课是指对天地自然之利,山林川泽之产(如金、银、铜、铁、铝、锡、矾、玉、竹木之类)报课征的税收,大部分属矿税性质。

金银矿藏皆归国家所有,通常由官府调集民夫采淘、冶炼,向国家定额输纳。有时也实行征税制,如至元十年(公元1273年)李德仁在龙山县胡碧峪淘金,岁纳金三两。至治、泰定年间,对个别地区的银矿,曾听民采炼,以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输官,或征收额税。

铁、铝、锡、矾等矿产品,国家通常行引法,客商买引后,赴各冶领铅锡贩卖。也有听民煽炼,国家抽分的。

竹木课,有官竹、民竹之分,在官者办课,在民者输税。

元朝岁课收入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大,便却十分扰民。如有的地区不产金银,而官府责其缴纳金银票,百姓不得不自购金银以充课;也有的官吏多征课额,以图升进,致使民不聊生。

五、商税

元朝商税始于太宗元年(公元1229年),当时,根据耶律楚材建议,立十路课税税使。太宗八年(公元1236年)定天下赋税,商税三十分取一。至元七年(公元1270年)定中原税制,三十分取一,以四万五千锭银为定额,有增余者作羡余。至元二十年(公元1283年),始定上都税课,六十分取一。又规定各路课程增羡者迁赏。亏短者赔偿降黜,征税机构官吏的俸钞由增羡额内付给。这更加促使官使酷敛商旅。

元朝规定商必须按月纳税,商人纳税后,方可入城贸易,如无纳税凭证,或不出示凭证,即视为匿税,但僧、道、传教士及教徒,常匿税不缴,回回商人亦持特权而不纳税,虽政府屡次申禁,但作用不大。

六、市舶课

元承宋制,对国内与海外诸国往还贸易的商舶及海外诸国来华贸易的船只,统称市舶,对中外船舶所载货物的抽分与课税,叫市舶课。

在元代海外贸易得到显著发展,在杭州、上海、澉浦、温州、庆元、广东、泉州等地设七个市舶司,主持对外贸易和市舶抽分事宜。元统治者对外贸易的原则是“损中国无用之费,易远方难制之物。”为配合对外贸易的管理,国家制定了较前代更为完备的市舶课制度。

元朝市舶课制度,初期沿袭宋朝旧制,实行抽分法,即对进出口货物抽取定量实物。当时规定细货十分取一,粗货十五分取一。抽分之后,随客商买卖,在贩卖时另征商税。为鼓励土货出口,曾实行双抽、单抽之法,对土货实行单抽,对蕃货实行双抽(即加倍征收)。

至元二十一年(公元1284年)在杭州、泉州实行外贸统制制度,即官府自备船舶和本钱,选派人员对外贸易,所得利润,以十分为率,官取其七,参加贸易的人取其三。同时规定权豪势要之家,不得用自己的钱下番贸易,违者籍没家产之半。国外客旅随官船来华贸易的,依例抽分。

至元二十九年(公元1292年)又定抽分之数及漏税之法。规定在泉州、福州等处已抽分的舶货,如在本省有市舶司的地区出卖,不要另外征税,细货征二十五分之一,粗货征三十分之一,此后其他各市舶司均仿照执行。

仁宗延元年(公元1314年)因香货、药物减少,价值陡增,遂广开外贸,重新制定市舶条例。凡出海贸易,必须由官府批准,给以凭证,私自出海者,没其货物,查实后将没官物的一半付告发者充赏。

七、额外课及杂敛

元代随着工商业的发展,苛征杂敛也日益增加,岁有定额的,叫常课,没有定额的,叫额外课。额外课之外,又有许多无名杂敛。

元代额外课名目有三十二种之多,其中历日(即历书)课、契本(即契本税)、河泊课、山场课、窖冶课、房地租钱、薄苇课七种是全国性的额外征收;其余二十五种均属地方性苛杂。如门摊课,主要征之于湖广、江西、河南;池塘课主要征之于江西,江浙;食羊等课是主要征于大都、上都、大同等路;获苇课主要征于河南省;煤炭课则征之于产煤之地的大同等地;撞岸课(对靠岸船只所征之税)则主要征之于船阳路;山查课主要征于广平路、大同路;曲课征之于江消失;漆课主要征之于四川广元路;酵课主要征之于腹里永平路;山泽课主要征之于漳德路、怀庆路;荡课征之于平江路,柳课征之于河间路;浮牛课主要征之于龙兴路;柴课主要征之于安丰路;羊皮课主要征之于襄阳路;磁课(对磁器的课税)主要征之于冀宁路;竹苇课征之于奉元路;姜课征之于兴元路;白药课征之于漳德路。

额外课虽然零星,多不过数万锭,少仅十几锭,但累计起来,数额也是可观的,上列各类统计,有时竟达十六万六千八百余锭。

除额外课外,还有许多无名杂敛,如典当纳税,典当之后再行出卖也要纳税;和买物品已是对百姓的剥夺了,但还要纳税;聘女的财礼也要纳税等等。

由于苛捐杂税太重,不仅影响了商业经济的发展,也激起了商民的普遍不满。至无十七年(公元1280年)左右,江州宣课司对人民食用的粮食征税,结果,来商逃避或闭门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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