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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个体户超定额不如实申报偷税案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酒泉市肃州区国税局稽查局立即展开专案调查。二是加快个体户建账进程。三是加强对“双定户”超定额申报纳税的宣传。税法规定,纳税人实现的销售收入超出定额的部分,应主动申报,缴纳税款,而实际工作中,“双定户”往往只将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进行申报,对超定额部分还没有主动申报的意识。

某个体户超定额不如实申报偷税案

▶ 案件来源及企业基本情况

2006年7月,酒泉市肃州区国税局稽查局接到一份群众举报信,反映某副食店除城区市场内有一经营门点外,在运管所院内的二层楼下还有一地下仓库,2005年以来该店从事大规模达利食品批发业务,涉嫌偷税。酒泉市肃州区国税局稽查局立即展开专案调查。

某副食店是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4人,主要从事副食品的批发零售业务,在城区福华市场设一经营门点,面积约20平方米。增值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月定额为5000元。

▶ 税务稽查过程及方法

该店为“双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财务核算不健全,有关资料难以取得。稽查人员首先从外围调查该户库房所在地及办公场所地点。根据举报信提供的线索,稽查人员来到运管所院内,没有发现信中所说的二层楼,更没有地下室,莫非举报信不实?但疑虑很快就被打消,因为看到满街的达利食品,如果仅仅靠20平方米的门点销售,如何满足市场需求?稽查人员在举报线索有出入的情况下,没有气馁,在盘旋东路运管所附近开始查找所有的二层楼,终于在某公司院内发现了要找的地下仓库和该副食店的办公场所。

随后,稽查人员兵分三路,一路到城区市场内门点调查零售情况,一路到仓库调查纳税人货物批发的情况,另一路直接进入办公场所进行检查。在办公场所面对突如其来的税务稽查人员,在场工作人员立即关闭了办公室电脑,但这并没有逃过稽查人员的眼睛,稽查人员讲清政策,出示所有检查手续后,要求在场工作人员打开电脑,当即对计算机中的涉税资料进行了检查,发现该户在计算机中记录了2005年1月至2006年6月货物购销存情况,稽查人员随即调取了计算机中的销售资料。

经对三个小组取证情况进行核对,发现该副食店在2005年1月至2006年6月期间,共计实现销售收入637,737.36元(含税),减去按月申报的销售收入93,600.00元(含税)外,其余收入544,137.36元(含税)均未申报纳税,存在超定额销售未申报纳税的违法事实。

▶ 违法事实

经检查核实,2005年1月至2006年6月期间,该副食店采取直接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隐匿商品销售收入544,137.36元(含税),少申报增值税20,928.36元[544,137.36元÷(1+4%)×4%]。

▶ 处理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和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及《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1998】113号)“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以及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之规定,该副食店隐匿商品销售收入,应补缴增值税20,928.3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该副食店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1号)“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至30%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之规定,该副食店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对其处以所偷税款50%的罚款计10,464.18元。

▶ 案例分析

在本案检查中,稽查人员根据举报信提供的线索,针对个体工商户财务资料难以取得的具体情况,从外围调查入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最终确认了该个体户的偷税事实。

启示:

一是强化税源管理。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纳税人仅对门点进行了登记,而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在货物存放地进行交易的现象也日趋增加。税法规定,纳税人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增加的存货场所应到税务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经营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调整其相应的营业额。然而现实中,纳税人大都怠于做变更登记。针对这种情况,税务管理部门要重视税源调查摸底,加强税务登记后的后续监控工作,避免库房成为纳税人偷税的“庇护所”。

二是加快个体户建账进程。在本案检查过程中,最有力的偷税证据是从该副食店的计算机中提取的,说明该个体工商户已经具有建账能力。对此,税务管理部门应督促那些经营规模较大、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有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进而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进行管理。

三是加强对“双定户”超定额申报纳税的宣传。税法规定,纳税人实现的销售收入超出定额的部分,应主动申报,缴纳税款,而实际工作中,“双定户”往往只将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进行申报,对超定额部分还没有主动申报的意识。对此,税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双定户”的纳税宣传,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案源提供:酒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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