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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邮件业务的管理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无法投递的航空邮件由水陆路退回时,应将航空标记划销。出口邮件的撤回和修改更正名址以寄达国接受此项申请为限。寄件人要求用电信方式告知处理结果的,不予接受。包裹所收邮费退还寄件人,但保价包裹的保价手续费不退。寄件人或其代理人凭交寄邮件的收据或收据影印件要求查询在其他收寄局或其他国家(地区)交寄的给据邮件时,各局均应受理。

第五节 国际邮件业务的管理

一、国际邮件的特殊处理

(一)无法投递邮件的处理

无法投递邮件是指因收件人地址欠详、拒收或逾期不领、海关不准进口等原因无法投递的国际邮件。

1.进口函件

无法投递的进口函件,原则上应退回原寄邮政,即邮件上付费标记(邮票、邮资符志等)所显示的原寄国邮政。收件人拒收和明显无法投递的函件应立即退回;由于其他原因无法投递的,应保管一个月,在此期间内仍无人领取的,保管期满后退回。如果寄件人在邮件封面上要求提前退回,可以照办。但无法投递的进口平常印刷品,除书籍和寄件人在邮件封面上注明要求退回的以外,可不予退回。没有寄件人名址的进口无法投递的平常明信片,可不予退回。

2.进口包裹

无法投递的进口包裹,应根据寄件人在包裹封面和包裹发递单上相关栏目内所注意见处理。未注明处理意见或所注意见互相矛盾的,可将包裹退回寄件人居住国。

退回的无法投递邮件,除航空信函、航空明信片、航空邮简外,一般由水陆路寄退。无法投递的航空邮件由水陆路退回时,应将航空标记划销。航空信函、航空明信片和航空邮简应利用最快邮路(通常为航空)退回,不收取退回的航空运费。无法投递的包裹如寄件人在邮件和发递单上批明要求航空退回,可以照办。各类包裹退回时无法注销的资费(如存局候领费、逾期保管费等),应批注在相关包面和封发清单上,以便互换局向对方邮政收取。

(二)无着邮件的处理

无着邮件是指无法发运或按规定不予发运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出口国际邮件和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或按规定不予退回的进口国际邮件。

无着邮件中进口小包和寄件人在包裹多联单上注明无法投递按放弃处理的进口包裹应交海关处理,其他邮件交无着邮件处理部门处理。

无着邮件处理部门由省公司指定,其他各局不得自行处理无着邮件。对无着邮件以及邮件中散落出的无着物品应建立登记保管制度。保管期一般为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6个月,在此期间如果有查询或其他线索可以确定收、寄件人的,应予投交。

(三)国际邮件的撤回和修改更正名址

1.出口邮件

各类邮件在交寄后,寄件人可向收寄局申请撤回或修改更正收件人姓名、地址。

出口邮件的撤回和修改更正名址以寄达国接受此项申请为限。申请撤回或修改、更正收件人名址应按件收取申请费,但对同一寄件人同时通过同一邮路寄给同一收件人的数件同类邮件,可以只填一份申请书,收取一次申请费。寄件人要求用电信方式告知处理结果的,不予接受。

(1)如相关邮件尚未发出,应按申请内容作下述处理。

申请撤回的,将相关邮件连同申请书答复部分一并退回寄件人。函件上寄件人所贴邮票尚未盖销的,应不予盖销;已经盖销的,不退邮费。包裹所收邮费退还寄件人,但保价包裹的保价手续费不退。

申请修改更正收件人名址的,将原来收件人姓名和(或)地址画掉,将申请书上的新姓名和(或)地址转录在相关邮件封面上,并在更正后的名(址)前加注“应寄件人要求改寄”字样。水陆路函件改址寄递,一律不退回或补收邮费。航空函件由低资费组别改寄高资费组别,应由寄件人补足资费差额,由高资费组别改寄低资费组别的,已盖销的邮票不再退费。包裹在原寄达国内改址寄递,不退/补邮费,改到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审核是否符合新寄达邮政准寄条件,可以改寄的,应计算寄往新寄达国的资费,向寄件人补/退邮费,需要补收邮费的,应在寄件人补付以后,再寄发邮件。寄件人要求用航空改址寄递水陆路邮件的,应先支付资费差额。

(2)如果相关邮件已经由收寄局发往经转局和验关局,经转局和验关局按规定查找邮件。如果相关邮件尚未发出,应按上面一条规定处理。但对由低资费区改寄高资费区的函件,应比照欠资函件处理后转发,不得退回寄件人补收邮费。包裹邮件撤回时,应从已收邮费中扣除从收寄局到经转局和验关局往返程国内包裹资费,多余部分退还寄件人。包裹改寄应退/补邮费的,应通知收寄局补办手续后,再行转发。保价邮件撤回时,保价费和保价手续费不再退回。

(3)如果相关邮件已发往出口互换局,经转局和验关局应将申请书立即用传真发互换局办理,互换局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在此情况下,对撤回包裹应扣的邮费应为从收寄局到互换局的往返程国内包裹资费。撤回的邮件一般应用水陆路退回,但航空信函、明信片应用航空退回。改址寄递的邮件亦按原方式发运,但寄件人提出要求保证支付资费差额时,原定水陆路邮件的也可以按航空发运。

(4)如果相关邮件已由互换局发出,该局应将申请书的传真件用航空邮路尽快寄送邮件寄达局或邮件寄达邮政指定的机构处理。在此情况下,撤回的包裹邮费不退,还要补付由寄达国退回的相关费用(比照无法投递退回寄件人的包裹处理),改址寄递包裹从原寄达国寄往新寄达国的费用,将由新收件人付给新寄达邮政。

2.进口邮件

原来是优先函件或航空函件的,用航空退回或改寄时不另外收取新航程的航空运费;原来是非优先函件或水陆路函件的,如寄件人要求用航空改寄或退回,应按同重量级别出口航空函件收费,按照欠资函件的方式,批注在邮件上,由投递局向寄件人或新收件人收取。

撤回或改寄的包裹,应比照无法投递退回寄件人或改寄包裹的收费办法,向寄件人居住国邮政收取退包费或向新的寄达邮政收取改寄费。在我国境内改寄的函件和包裹,一律不收改寄费。

二、国际邮件的查询处理

(一)出口邮件的查询

出口给据邮件从交寄的次日起6个月内接受查询,但在合理的运递期限内申请查询的,应向寄件人说明,请其缓查。查询一律免费受理。大陆与台湾地区互寄的给据邮件的查询有效期为邮件交寄次日起12个月。

查询给据邮件,由寄件人或其代理人凭交寄邮件收据或者交寄邮件收据的影印件向原收寄局申请,如交寄邮件收据丢失,收寄局确认后也可以受理。邮局应验视收据,在收据背面批注“××年××月××日申请查询”字样,加盖日戳和受理人名章后退寄件人。寄件人应依式详细填写查单。除查询寄往可以用中文书写收件人名址的国家和地区的邮件以外,查单应用寄达国通晓文字并用大写拉丁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书写,如有条件,应打印。查单上应注明查询原因、所查邮件类别、所查邮件号码、收寄件人详细地址及联系电话、交寄日期、收寄局名、包裹重量、邮件资费、保价金额、内装物品名称和邮件的外部封装情况等,并应尽量随附与原件地址书写相同的纸条。

寄件人或其代理人凭交寄邮件的收据或收据影印件要求查询在其他收寄局或其他国家(地区)交寄的给据邮件时,各局均应受理。在此情况下,除应按上条规定办理外,还应在相关CN08查单上加注“已验视××局××年××月××日出给的第××号收据”字样。相关查单应在受理登记后,立即寄送或用传真发邮件原收寄局续查,或通过相关互换局直接转发境外原寄互换局或原寄邮政指定的查询机构。收寄局受理查单以后,应进行编号、登记,然后在查单上另附批条,注明所查邮件发寄节目,在查单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按邮件发运路由递查。

各类出口给据邮件查单必须尽快处理,在规定时限内查出结果,发下一环节续查或提出关于责任问题的报告。从收寄局受理查单到国内各环节完成查询,并由出口互换局向境外互换局发出查单应在10日内完成。

(二)进口邮件的查询

原寄邮政在查询有效期内发来的进口给据邮件查单由互换局按要求录入国际普邮综合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文号后将查单登入“给据邮件查单登记簿”,并在收到查单后2个工作日内规定处理。

经转局接到互换局转来上述代用查单后,应进行登记并查明邮件转发节目,填注在查单上,并在必要时对收件人名址进行批译后,在2个工作日内转往投递局处理。

投递局收到进口邮件代用查单应登记,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规定办法处理。投递局如果收到境外邮政直接发来的给据邮件查单,应先予试查,收件人已妥收的,在查单上“由寄达邮政填写的内容”部分填好投递日期,加盖经手人名章和日戳,查无结果的,附函说明。上述试查不论有无结果,均应将查单通过经转局转发相关进口互换局,不可直接答复境外邮政。

(三)电子查询

当条件具备时,各局可利用国际普邮综合信息系统提供的电子查单功能进行邮件的查询。

1.出口邮件

由收寄局(电子化支局)将纸制或电子查单(连同相关附件信息)按邮件发运路由发送给指定的经转局进行续查。经转局接收核实纸制或电子查单后,将纸制查单转为电子查单,并在国际普邮综合信息系统中查询,若国际普邮综合信息系统提供的邮件信息无法答复,则由经转局录入相关经转节目,将电子查单发送出口互换局。出口互换局接收核实电子查单并录入相关经转节目后,将查单打印或转到国际查询平台发往境外邮政。境外邮政答复后,互换局从系统调出电子查单按原流程将查单答复返回给查询局,并将可结案的查单作结案处理。各局对于已经发送的查单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答复,可进行催查。

2.进口邮件

境外邮政提出查询后,若国际普邮综合信息系统提供的邮件信息无法答复,则由进口互换局受理并通过系统发出电子查单(连同相关附件信息)。进口互换局将电子查单按邮件发运路由发送给指定的经转局进行续查。经转局接收核实查单并录入相关经转节目后,将电子查单转发邮件寄达局进行续查。对于未上系统的寄达局,由经转局将电子查单打印后传真给寄达局进行续查。查单答复后在系统内录入答复信息并按原流程将电子查单(连同相关附件信息)返回进口互换局,进口互换局接收电子查单后审核答复信息,将答复结果(连同相关附件信息)回复境外邮政,并将可结案的查单作结案处理。各局对于已经发送的查单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答复,可进行催查。

三、国际邮件的补偿

(一)责任的规定

各类国际给据邮件在寄递过程中发生遗失、短少或破损时,除《国际邮件处理规则》中规定邮局不承担补偿责任的情况以外,应由责任邮政担负补偿责任。对国际挂号函件的丢失,如原寄邮政未按规定使用CN04条码标签,则仅由原寄邮政承担补偿责任。在无法确定责任邮政时,应由各有关邮政平均分担补偿责任,但对无法确定责任的普通包裹,如果补偿金不超过44.5SDR(特别提款权)时,这笔补偿金只由原寄邮政和寄达邮政双方平均分担。

保价邮件在经转过程中发生遗失、短少或破损,且经转邮政未开办保价业务,则在经转邮政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后,不足部分由原寄邮政承担。

国际给据邮件在我国境内丢失或损毁,应由确认收到邮件但无法确定转出或投递节目的责任局承担补偿责任。由责任局向主管省公司提出承担补偿责任的报告。主管省公司批复后,责任局在查单上注明邮件丢失或损毁以及主管省公司批复文号,将查单退回进口互换局,答复查询邮政。

进口和经转邮件在我邮政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或损毁,责任无法查清的,应由相关局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对于下列情况,邮局不承担补偿责任。

(1)不可抗力事故造成的丢失、损毁,或由于不可抗力事故造成档案损毁,无法追查,而又没有其他证据确定责任的。

(2)邮件被寄达国按其国内法令扣留、没收或销毁。

(3)由于违反禁限寄规定而被主管机关没收或销毁的邮件。

(4)由于寄件人的疏忽或过失或者所寄物品的特性以及邮件封装不妥等原因造成邮件的遗失和损毁的。

(5)寄件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查询。

(6)未使用符合万国邮联标准的给据邮件条码标识的各类包裹,各邮政均可不承担补偿责任。

(7)包裹在寄达国业务范围内丢失或损毁,该寄达国声明对内装流质、易碎物品的包裹不承担补偿责任。

(二)给据邮件的补偿标准

挂号函件:每件最高30SDR。

挂号印刷品专袋:每袋最高150SDR。

保价函件和保价包裹:按损失比例补偿,每件最高不超过所申报的保价金额。

普通包裹:按损失比例补偿,每件最高不超过40SDR+每千克4.50SDR的总和。

台湾地区的挂号函件、挂号印刷品专袋和包裹也按上述标准补偿。

(三)补偿金支付办法

互换局收到责任邮政同意承担补偿责任的答复后,应立即用简函通知经转局,转告收寄局补偿寄件人。逾期未复应同样办理,但应在通知中注明“在规定时期内未收到答复,暂按丢失补偿”字样。在国内丢失的出口邮件,经责任局的主管省公司核准承担补偿责任后,按上述规定办理。收寄局收到经转局的通知后,应立即通知寄件人来局领取补偿金和退还的邮费。补偿金的支付应在查询次日起3个月内完成。出口邮件补偿金,应以人民币支付,并由支付局列入业务损失出账。

补偿金应付给寄件人,经寄件人转让也可以付给收件人。

(四)补偿金的收回

在支付补偿金以后,原认为已经丢失的邮件又找到下落时,应通知寄件人退回补偿金,领取其邮件。向责任邮政收回补偿金和向境外邮政归垫补偿金,一律由集团公司结算中心统一办理,由各互换局提供结算数据。

(五)特殊情况处理

对于下列情况,邮局支付补偿金时,挂号费、保价费、保价手续费和送交海关验关费不退。

(1)由于挂号函件、挂号印刷品专袋、普通包裹和保价邮件丢失或内件完全被窃或完全损毁而支付补偿金时,寄件人所付的邮费应予退还,但挂号费、保价费、保价手续费和送交海关验关费不退。

(2)因不可抗力造成邮件丢失、损毁或无法确定邮件下落而不承担补偿责任时,所收邮费应退还寄件人,但挂号费、保价费、保价手续费和送交海关验关费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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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代国际邮件业务的发展

我国的现代邮政始建于1896年(清光绪二十二年),并于1914年5月加入了万国邮政联盟(以下简称万国邮联)。当时中国还是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国家,国际邮政业务一直受着外国帝国主义的操纵。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我国出口国际邮件全部通过“客邮”(帝国主义国家在我国开设的邮局)转递。1922年,各帝国主义国家宣布撤销在中国的“客邮”(日本在南满铁路地区的邮局和英国在西藏的客邮除外),但事实上中国的国际邮件业务仍控制在英、美等帝国主义国家手中。那时的国际邮件业务主要是为帝国主义和官僚买办服务,对外联系主要在与美、英、法、日等国之间,进出口邮件的70%左右是同英、美等国来往的,而当时与苏联交换的邮件不到国际邮量总量的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重点发展了与苏联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邮政业务联系,签订了一些双边邮政协定或邮电协定,建立或增加了邮件总包直封关系,并且恢复和扩大了与苏联的边境邮件交换。与此同时,我国还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按照国际惯例,维持和发展了同社会制度不同的其他国家的直接通邮关系。

1972年,我国恢复了在万国邮联的合法席位,我国的国际邮件业务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国际邮件的结构和流量流向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原来国际邮件量很小的内地、边远省份,国际邮件业务迅速发展,国际邮件业务用户也从少数宣传机关、外贸企业迅速扩大到平民百姓。随着个人信函的增加,进、出口信函在进、出口国际邮件总量中所占比例迅速增加,从20世纪70年代末的1%~2%提高到20世纪90年代初的30%左右,接近了世界平均水平。另一方面,与我国有直接通邮关系的国家和地区也进一步增加。至1993年底,同我国有直封总包关系的国家和地区已达到139个。

在全世界范围内,邮件业务正面临着私营运输企业的激烈竞争,信息文件传递市场上邮政部门一统天下的局面已不复存在,在一些国家里私营企业已经占领了市场的90%以上。为了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各国邮政已经或正在进行深刻的体制改革。如实行政企分开,区分立法者和经营者职能;积极推行商业化经营战略,注重市场调查,掌握用户需要,及时开办各种符合用户需求的新业务,并利用价格策略,积极参与竞争等。特快专递邮件业务就是在这种形势下推出并迅速发展起来的。邮政部门企业化和商业化经营反映在国际业务方面,就是强调各邮政之间的商业伙伴关系,在保持“以万国邮政联盟的名义形成统一的邮政领域”互换邮件的同时,强调有偿服务,将函件终端费从入超邮件处理费用改为进口邮件处理费用,并将终端费率与处理成本联系起来,最终走向按照处理成本结算终端费的目标。为了提高全世界邮政网路的发运质量,增强国际邮件业务的总体竞争能力,万国邮联采取措施,加强在业务质量方面的技术合作。万国邮联设立了“挽救和加强国际邮政业务质量并使之现代化”的长期研究项目;每年召开市场研讨会;由国际局组织对世界邮政网路质量进行定期检测;派遣专家和地区顾问到发展中国家进行现场指导。在万国邮联和全体会员国邮政的共同努力下,国际邮件业务定将在竞争中不断得到改进和加强,为各国社会、经济、文化的交流和共同发展提供更加良好的服务。

思考题

1.我国国际邮件业务是如何进行分类的?

2.简述国际进口邮件和国际出口邮件的寄递过程。

3.国际函件各类业务的准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4.国际函件的重量尺寸限度是怎样规定的?

5.在哪些情况下,邮局不承担国际邮件的补偿责任?

6.国际邮件的禁限寄规定有哪些?

◆案例分析

案例一:国际包裹为什么被退回?

某天,一位老人抱着一个大包裹来到邮局称,他的这个包裹是在一个月前用航空方式寄给远在意大利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孙女的,邮费花了800多元。因孩子在国外急等着用这些东西,天天打电话问,一个月过去了。包裹非但没收到,还被退了回来。老人不满地说:“我用的是邮局标准的包装箱,也付足了邮费,包裹为什么会退回来呢?”

营业员认真听取了老人的申诉,又看了看老人的包裹。老人的包裹封装得很结实,完全符合规格。寄件人和收件人姓名、地址也都是用外文写的,书写工整清晰,符合相关规定。营业员又看了看老人的包裹多联单,终于看出了问题,虽然单据上寄件人和收件人姓名、地址书写得都很规范,但包裹报关单内件名称、数量部分只填写了“衣物、个人用品”。原来,包裹被退回是因为包裹报关单内件名称、数量部分填写过于简单。要知道,国外海关不仅要求包裹内件名称和数量同样必须用英文、法文或者寄达国通晓文字书写,还要求必须详细分类填写,如实申报。否则海关无法验关,海关不放行,邮局就不能投递。

请结合案例分析收寄国际邮件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案例二:SAL包裹退回是谁的责任

某天,用户张先生刚从澳大利亚出差回来就来到了邮局,查询自己寄往国外的一件包裹是否被退回。当他得知包裹不但已被退回,而且还要付三百多元的退包费,比邮寄费还多了一百多元。张先生很生气,认为邮局的营业员应当承担责任。

一个多月前,张先生准备去澳大利亚出差,因要带的东西较多,他准备先邮寄一部分过去。于是他到邮局询问了寄往澳大利亚的空运水陆路包裹(SAL)需要多长时间到达。当班营业员告诉他,需要一个月。张先生了解到之后,把需要的物品按空运水陆路包裹寄往了澳大利亚,收件人的姓名是张先生本人。此后,张先生一直在外地出差办事。约在包裹寄出20多天后,张先生直接从外地去了澳大利亚。令他意想不到的是,到澳大利亚后,他并没有收到这个包裹,对方邮局称,这件SAL包裹在寄出的一周后就到了寄达国,经投递后因“查无此人”已被退了回来。

请结合空运水陆路包裹寄递的相关规定,分析案例中谁应该承担包裹退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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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识别练习。认识国际邮件业务使用的业务单式。

2.实训1。用电子化支局收寄国际函件。

3.实训2。用电子化支局收寄国际包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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