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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时期旧有各路外债情况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次世界大战发生后,世界各国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因之所订借款,大都仅付少数垫款,其依照合同发行债票全额者,可谓绝无。这些都是铁路外债的一般情况,各路之个别情况均已详前二编中。兹将本时期中铁路外债整理情况,关于旧有各路者,分为下列三类:1.北宁路。以上五笔,截至一九三五年底止,积欠各项本金折合国币约共一亿五千余万元,利息约合国币一亿余元。

第一节 本时期旧有各路外债情况

旧有各路外债,均由各外国银行与公司承借,或经理发行之借款及交付外国政府之国库证券,其属于此类之铁路外债,为北宁、平汉、津浦、平绥、沪宁、沪杭甬、正太、道清、广九、陇海、宁湘、浦信、同成、川粤汉、株钦、周襄及胶济各路对外所负之债务。在清政府时期订借铁路债款很多,外债几成为国有铁路资金之主体,当时各借款公司亦按照承借数目,发售债票,所有北宁、津浦、沪宁、沪杭甬、正太、道清、广九、湖广(并入川粤汉)、汴洛(并入陇海)等路借款合同,均自一八九八年至一九一一年所陆续订借者。第一次世界大战发生后,世界各国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因之所订借款,大都仅付少数垫款,其依照合同发行债票全额者,可谓绝无。株钦、周襄、宁湘、浦信、同成等路垫款,虽经用去,而路工停搁,损失很大。在各路借款合同中,举凡用人、行政、管理、经营无一不受全部或部分之限制。而这种痛苦到后来愈感觉严重,其因缘于当年合同而来者,可综合于下:

一、一定年限内铁路事业之管理;

二、铁路建筑工程事业之承办;

三、总工程师及会计主任之任用;

四、供给铁路建筑材料之优先权

五、借款回扣利息,手续费(或名经理费)及纯益之享受;

六、担保品之攫夺,即以铁路财产及收入为担保,在一定期间后,中国如无力偿还,则债权者可以实行扣押;

七、借款概规定一定偿还之期限,如提前偿还,须外加二厘五之款额。

所有各路借款合同中,多包括上述数项,其偿还期限,一般由二十五年以至五十年。担保品除铁路本身的财产及收入而外,尚有以关盐二税为两重担保者。外债之实收额,通常由九○以至九五之间,亦有低至八五者,利息大多数为周息五厘,此外对于经理债款之银行,有二厘半之手续费,利息在铁路建筑期中即由借款内先扣,营业开始以后,即由营业收入项下支付。同时对于债权者每年还给予一定之报酬(如津浦),或一次给与若干之报酬(1)。这些都是铁路外债的一般情况,各路之个别情况均已详前二编中。由此亦可从铁路外债中,证实帝国主义之侵略与铁路方面主权之丧失,实系多年来所造成的积重难返的形势,而不断的奴役与毒化之深,亦愈到后来愈形显著。

自一九二五年后,以反动政府之随时提用路款,与各路路局本身之腐败,因此各路之经济情况更形恶化,债务问题亦更形严重。自一九三五年起至一九三七年止,中经一个短时间之所谓整理,因此关于整个铁路外债之景况,有应分别叙述与说明者。兹将本时期中铁路外债整理情况,关于旧有各路者,分为下列三类(2)

第一类 履行原订合同各债

1.北宁路。本路债额计英金二百三十万镑,周息五厘,一八九八年二月由中英公司承借,委托汇丰银行代为发行,历年本息照合同履行。

2.沪宁路。本路债额分两期发行,共计英金二百九十万镑,周息五厘,第一期一九○四年七月,第二期一九○七年七月,由中英公司承借,委托汇丰银行发行。据一九二四年六月十日我国与中英公司签立之协定,此项借款自一九二九年至一九五三年分二十五期平均摊还,每年还英金一十一万六千镑。

3.汴洛路。本路债额计法金四千一百万法郎,约合英金一百六十四万镑,周息五厘。第一次一九○三年十一月,第二次一九○七年,由比国铁路电车公司承借,在一九一五年第一次抽签还本时,商请延期还本五年,自一九二○年开始,每年按期还本二百五十万法郎。

4.胶济路。本路国库券债额计日金四千万元,周息六厘,一九二三年一月由中国出资收回该路,特发行是项库券,交与日本政府,其经理本息机关,为青岛、济南之正金银行,每年付息二次,期限十五年,自发行之日起,五年后(即一九二八年)可随时偿还库券全数或一部分。因赎路基金与应还之额相差尚远,故每年只付利息。

按以上四款所谓履行原约合同,即依照帝国主义者之要求照旧偿付,以履行其帝国主义代理人之职责。

第二类 已经整理各债的内容

甲、发行债票部分

1.平汉路正金银行借款。此项借款计日金一千万元,一九一一年发行,其内容已详前。截至一九三五年六月止,计欠到期本金八百五十八万元,利息三百零三万元。其整理办法三项,由伪铁道部与正金银行双方商定。(一)积欠利息,自一九三五年起,分三年偿清,自第四年起,每年付还本金一期及其利息。(二)应付之款由部饬平汉路按全年数目,每月平均支付十二分之一。(三)本息支付日期,每年二次,原定一九三六年到期,自整理后延长十五年,由该路按月付款。截至一九三六年底止,已共付日金一百一十万零四千元。

2.沪枫铁路借款。此项借款计英金三十七万五千镑,一九一四年二月发行,其内容已详前。截至一九三五年六月底止,计欠本金三十万镑,息金一万七千九百一十镑。其整理办法,由北宁路局自一九三五年八月份起,每月提拨英金五十镑,以备偿还之用。

3.津浦铁路借款及续发津浦铁路借款。此两项借款,内容均详前,截至一九三六年止,前一部分英国方面积欠本金一百一十五万六千二百五十镑,德国方面积欠本金一百六十六万二千七百八十镑。后一部分英国方面欠本金八十八万八千镑,德国方面欠一百六十六万二千七百八十镑。其整理办法商定如下:(一)自一九三六年至一九三八年三年之间,每年各付利息二厘半,自一九三九年起,按原合同规定,照付周息五厘。(二)自一九四○年起开始还本,每年还付本金之数,以津浦路现金总收入为标准。最初三年,每年各拨付现金总收入百分之一,以后按年递增,直至还清为度,预计一九七六年,可将全部债票还清。(三)以往欠付之利息,由持票人承认放弃五分之四,其余五分之一,另行换发无利小票,自一九四一年起,分二十年摊还。(四)还本付息基金,由津浦路进款项下拨付,如遇不敷时,由财政部关税余款内补足。

4.道清铁路借款。道清路借款原为八十万镑,截至一九三六年底止,计欠本金四十九万五千七百镑,所有积欠之本息,于一九三六年经伪铁道部与英商福公司,援照津浦路英德借款办法,商定如后:(一)利息自一九三六年至一九三八年三月间,每年各付利息二厘半,如三年内每年现金盈余足付债款本息时,利息增付为最高五厘,自一九三七年一月起已增付至五厘,自一九三九年后,每年概付年息五厘。(二)还本自一九三六年七月起分为二十七年时间偿清。(三)以往到期欠付之利息,持票人承认放弃五分之四,其余另发无利小票,俟二十七年后本金还清完毕时照付。

5.陇海铁路借款。按整理中之陇海路借款,共分五笔,一为一九一三年英金四百万镑五厘借款,二为一九二○年至一九二三年荷币三千零七十五万弗罗令八厘短期债票,三为一九二○年至一九二一年及一九二三年比币一亿七千三百七十四万三千法郎八厘短期债票,四为一九二四年华币五百万元八厘短期公债,五为一九二五年发行用以偿付一九一九年借款之法金二千一百二十五万法郎八厘短期债票。以上五笔,截至一九三五年底止,积欠各项本金折合国币约共一亿五千余万元,利息约合国币一亿余元。一九三六年八月经伪铁道部与比国公司商订整理办法如后:(一)自一九三六年七月一日起,第一年付息一厘半,以后每年递增半厘,至一九四二年付至周息四厘为止,以后概给周息四厘。(二)自一九四七年七月一日起,规定每年以平均数目之款项,用以还本付息,最多分三十五年还清,每年规定数目尽先付息,余以还本。(三)所有上述还本付息各款,应由西洛路及开海路两段之营业净数项下,尽先拨付。待将来汴洛段之一九○三年借款及垫款清偿,及该线并入陇海路后,其盈余当移充上开各款还债基金。(四)一九三六年七月以前愆付之利息,全数取消。

6.广九铁路借款。此项借款原额一百五十万镑,截至一九三六年底止计欠本金一百一十一万一千五百镑,其整理办法如后:(一)自一九三七年六月一日起,最初二十年内,债券利息,每年付给二厘半,以后付给五厘。但如在最初二十年内,广九路每年进款净数超过国币二十万元之数,则超过之数,应尽先用以增付利息,至最高五厘之数,其余则用以增加还本之数。(二)自一九三六年六月一日起,按年准备国币五十五万元,为还本付息之准备金。此数内之三十五万元,由伪铁道部于部款内划拨,其余二十万元,由广九路局拨付。自一九四一年六月起,由部再加拨二十五万元,以为还本之用,即准备金总数增至为八十万元。(三)自一九三七年六月一日起,准备金数内,除用以付息之外,以余数为还本之用。(四)欠息取消五分之四,其余则换给无利小票,小票自本金还清后,开始偿付。

7.湖广铁路借款。此项借款债票系一九一一年四月六日发行,总额六百万镑,由英法美德各发行债票一百五十万镑。惟德国部分借款,自一九一七年对德绝交后,本息均停止付还。至一九二四年,按解决议定,仍按照原约如期清偿,所有还本付息事务,委托中国银行及交通银行经理。据一九三七年四月五日伪财政部铁道部所宣布之整理湖广铁路借款通告上所说:“查一九一一年湖广铁路借款未还票额计英金五百六十五万镑,兹经拟定整理办法,将一九三七年及一九三八年内应付利息之利率减低,并将还本办法修改,至借款合同内其他各项规定,则仍其旧。”此项整理办法条件如下:

(一)一九三七年至三八年两年内利息,按周息二厘半付给,以后概照五厘付给。付息之款由铁路净盈余项下拨付,并以盐税为担保,由一九四一年一月一日起,以后到期利息并由关税担保,其次序由本通告之日起算。(二)一九四一年开始还本,自一九三七年起算,于三十九年内还清,按照颁发各经理银行之还本付息表办理。还本之款及偿付依照本办法第三条所发小票之款,由铁路净盈余项下拨付,如有不敷,由财政部主管税收项下补足之。(三)积欠利息由原定五厘改为一厘周单息计算,发给无利小票,其一九三七年、一九三八年间短付之利息,亦按五分之一发给无利小票。是项小票,于一九四二年开始偿付,约于二十年内偿清。除政府得保留将最先三年应付之数百分之五十以下,移并于最后三年之权外,其每年所付数目应大致相等。(四)此次整理办法,应分别令行海关总税务司、盐务稽核总所、中央银行、铁路管理局等遵照办理。

乙、未发行债票部分(借款及垫款)

1.绥包铁路借款。此项借款原为日金七百万元,债票并未发行,即以该项债票票面全额,向日本东亚兴业会社抵借六百万元,除曾经偿还八十万元外,计欠本金五百二十万元。一九三五年四月由伪铁道部与东亚兴业会社订立整理办法如下:(一)根据息不逾本之原则,将截至一九三三年底积欠息日金一千一百九十九万元,并截至缔结协定之日止,所生之息,总括减为日金五百二十万元,以后不再计息,俟将来统一办理。(二)其原欠本金自一九三四年一月起,每月付还一万七千四百元,并按单利年息六厘,息随本减,本金还清后,再依次偿还六厘新息,自此项办法订立后,平绥路即遵照履行。

2.南浔铁路借款。此项借款原额日金一千万元,分四次订立,截至一九三五年止,计欠本金一千万元,利息约八百余万元。一九三五年四月由伪铁道部派该路局长与日本东亚会社磋议整理办法,即于是月十二月签订协定书八条,其重要内容如下:(一)本金一千万元一律改按年息五厘,单利计算,其旧利息,不再计息,并减让一部分复息,约计日金一百六十余万元。(二)自一九三五年五月起,每月偿付日金七万元,尽先作为偿还借款本金之用,俟本金清讫,再依次偿付五厘新息及旧欠利息之用,但须于二十年内清还本利。(三)订约以后,每月由路局于一五加价运费项下,筹解国币一万五千元,由部凑足日金七万元转付。

3.同成铁路垫款。此项垫款由法比两国铁路公司承垫,计英金七十七万零二百一十七镑,法金五百七十九万八千五百一十八法郎,原以发售债票之款(一千万镑),偿还垫款本息,嗣因欧战影响,债票未曾发行,而垫款全数为财政部所挪用,截至一九三五年一月止,积欠英金一百三十一万镑,法金九百六十余万法郎。一九三五年五月由伪铁道部与法比两国铁道公司商定解决办法如下:(一)将积欠本息总数,减至四折八五,利息改为按年二厘单息,每半年由部拨付二十万元,分偿英金法金部分,并尽先偿还本金,俟本金付清,再付利息。(二)自一九三五年起,每年五月及十一月,由部拨付。

4.宁湘铁路垫款。此项借款合同,原为英金八百万镑,嗣以欧战发生,债票未能发行,仅由英国华中铁路公司交付垫款两部分,计库平银二百万两,规银四十八万六千两(截至一九三七年时,两部分垫款本息积欠至六百一十万元)。一九三七年五月十三日由伪铁道部规定整理办法,并咨送英使馆存案:(一)宁湘路垫款中用以收购株萍路之库平银一百万两之本息,整理为国币二百五十万元。由浙赣铁路株萍段进款内无利分期偿还。最初五年内每年偿还十万元,以后五年内每年偿还十五万元,以后每年偿还二十万元,至全数偿清为止。上列每年应还数目,按年分四季付交中英公司。其第一次应付之二万五千元,定一九三七年七月一日照付。倘株萍段进款不敷偿还上列数目时,其不敷之数,由伪铁道部担保照付。(二)宁湘路垫款之其余部分,计库平银一百万两,又上海规银四十八万六千两之本息,整理为国币三百六十万元。伪铁道部拟请中英公司自承办建筑京赣铁路或现正筹商之广九铁路之延筑线之借款净数内扣还偿清。惟因上项借款之发行,未能决定,改由伪铁道部就此项垫款本金之数,即国币二百二十万元,允给常年一厘之利息,每半年照付一次,其第一次付款于签字后六个月之杪行之。上列办法应认为整理宁湘路垫款全数之办法,其原有之宁湘路借款合同即视为作废。

按以上十一款,所谓整理办法,实不过经过一番协商,延期缓付,东挪西扯,以还旧欠,甚至从关盐两税方面和加增铁路运费方面支付,以增加人民的负担。

第三类 尚未整理各债

1.浦信铁路垫款。此项垫款共两项,一为一九一三年十一月至一九一六年四月,由英国华中铁路公司陆续垫付之英金一十九万八千九百七十二镑。二为一九一六年一月至十月由该公司垫付之英金八千六百四十六镑。本垫款以无特殊担保品,故本金完全未付。

2.株钦周襄铁路垫款。此项垫款系一九一六年九月由美国裕中公司分三次垫付,共计美金一百一十五万元。

3.包宁路购料国库券。此项垫款,系一九二二年旧交通部拟展筑平绥路包头至宁夏段之铁路,向比国营业公司订借,为购买本段所需材料之用,共计英金八十万镑。

按以上四款,由于帝国主义者本身,根本未照原订合同履行,自无所谓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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