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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统计的概念

时间:2022-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考虑到管理外债等各方面的问题,各国对外债有不同的定义。就是在我国,不同部门对外债的统计口径也不一致。由此可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规定的对外债统计的范围相当广泛。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是指我国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和非洲开发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借用的贷款。

考虑到管理外债等各方面的问题,各国对外债有不同的定义。就是在我国,不同部门对外债的统计口径也不一致。例如,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债数据一般不包括短期债务,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债数据则包括短期债务,因此,前者的数据小于后者。另外,我国所公布的各种外债数据同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世界银行所公布的数据也不同,其原因就是对外债有不同的定义。

为此,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世界银行这四大国际金融、经济组织联合组成了工作小组,于1984年3月召开了关于外债统计的国际审计员会议,确定外债的核心定义为:外债总额是指在任意一个时点上,一国居民对非居民的已拨付但尚未偿还的契约性负债余额。这种负债须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或只还本不付息,或只付息不还本。核心定义没有对债务期限做出特别规定这一事实,是想表明短期和长期两种债务都包括在其中。“长期”意味着超过一年,“短期”为一年或少于一年。根据上述外债的定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规定的统计外债的范围包括10类,即:

(1)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政府提供的贷款

(2)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外的其他国家政府提供的贷款;

(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外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提供的贷款;

(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

(5)债券和其他私人贷款;

(6)对方政府担保的非银行贸易信贷,如卖方信贷,即延期付款;

(7)对方政府担保的银行信贷,如买方信贷等;

(8)无政府担保的银行信贷,如银行同业拆借等;

(9)外国领馆、外国企业和个人在一个国家的银行中的存款;

(10)公司、企业等从国外非银行机构借入的贸易性贷款,如合资、合作企业的借款、补偿贸易、租赁等。

由此可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规定的对外债统计的范围相当广泛。

我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国外外债统计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建立了我国外债统计的监测系统,并于1989年11月10日对我国的外债下了定义:“外债是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

(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它是指我国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等国际金融组织借用的贷款。

(二)外国政府贷款

它是指从日本、科威特、丹麦、比利时、意大利和澳大利亚等国的双边政府贷款。这种政府贷款一般是由经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经济援助的一种形式。它具有无息或低息以及贷款期限较长的特点。一般来说,贷款利息为2%~3%,期限为20~30年,最长为50年。

(三)国外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银团组织的贷款

国外银行贷款是指我国从外国银行借入的贷款。银行贷款可分为短期信贷和双边中期信贷两种。短期信贷是指1年以下的贷款。这种贷款可由银行间通过电话、电信便能成交,事后再以书面确认。它完全凭银行间的相互信用进行的。双边中期信贷是指外国银行向我国银行提供1亿美元左右的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为3~5年。这种信贷款要由双方银行签订贷款协议才能达成。

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是指我国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和非洲开发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借用的贷款。

银团组织贷款是指我国从国外若干家商业银行组成的银团组织借用的贷款。这种贷款的金额较大,一般为1亿~5亿美元,且贷款的期限较长。因贷款金额大这个原因,因此一家银行难以独立承担,而需要由一家主要贷款银行牵头,组织多家银行组成国际性银团,共同提供贷款。虽然有几家银行共同贷款,但我国仅与牵头银行签订贷款协议。

(四)向我出口商品国家的买方信贷

向我出口商品国家的买方信贷是指经中国银行办理的由向我出口商品国家的银行直接向我国进口企业提供的信贷,其中包括对方提供的不经过中国银行办理的具有买方信贷性质的贷款。我国进口商取得贷款后,要用现汇向提供贷款国的出口商购买商品或技术、设备。买方信贷的归还一般是在交货完毕,设备投产或成套设备建成投产后,我国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向出口方银行分期归还贷款及其利息,一般为每半年归还一次本息。

(五)外国企业和个人贷款

国外企业和个人的贷款一般是指我国进口企业为进口某种商品从国外企业(包括出口商)和个人借用的贷款,其中包括借用不经过中国银行办理的延期付款(卖方信贷)形式的贷款。

(六)对外发行外币债券

对外发行外币债券是指我国为了筹措资金,在国外资金市场发行券面金额用外币表示的债券,其中也包括在国内市场发行的由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外币债券。

(七)国际金融租赁业务中我方应付的设备资金

它是指在国际金融租赁业务中我国因租用设备而依约按期付给外国租赁公司的租金。这里,国际金融租赁是指国外非银行机构提供的商品形式的租赁,在分期付清租金后,用象征性的代价将所有权转移给租赁方。但是,若国内租赁公司向国外银行借款,则应归入到向国外银行借款中去。

(八)国外商品出口商的商品贷款

它是指采用延期付款的方式向国外出口商借用的商品贷款。这里,延期付款是指经过中国银行办理的出口国非银行提供的商品贷款,包括远期付款和延期付款。其他未经过中国银行办理的延期付款(卖方信贷)归入外国企业贷款。

(九)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

它是指合同签订时规定以现汇偿还的债务因中途将商品偿还更改为以现汇偿还的债务。

(十)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

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主要有:(1)境内金融机构吸收的境外机构或私人的外币存款;(2)境内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外资或中外合资银行的借款;(3)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对外借款;(4)已在境外注册的我国驻外机构的借款中,调向境内并需境内机构实际偿还的借款;(5)境内机构向海外注册的我国分支机构的借款;(6)外商独资企业对其母公司的借款;(7)中方为外方债务出具担保,由中方实际履行偿还义务的债务;(8)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方名义向外借款,所借款项用于企业股本以外的资金或设备投入,外方与企业间有合同或其他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规定由该企业负责偿还的债务。

下列项目不应列入外债统计的范围内:(1)国内企事业单位从国内金融机构、国务院和各省直辖市各部门、其他国内企业转借的国外资金;(2)三资企业的外方投资中,由我方担保但未由我方实际履行偿还义务的借款;(3)在境外注册的我驻外机构对外借款中未调回国内的部分。

我们经研究后发现,由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清算银行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确定的外债的核心定义与我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债定义的统计口径基本相同,即外债均分为长期债务和短期债务。两者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核心定义中规定作为债务工具的币种是本币或外币,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作为债务工具的币种只是外币。由于两种定义的差别不大,从而在对我国的外债研究中,可以引用四大国际金融、经济组织的数据,就我国的外债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外债进行对比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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