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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时期新筑各路债务情况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若把一九三二年至一九三六年新筑各路之资金,加以分析,其来源有五:一为当时反动政府发行的国内公债;二为银行的借款;三为中英庚款;四为铁路局自筹;五为省政府自筹。此系就新路建筑经费中说明其资金之各种来源与变迁之情况。此项铁路公债,国内外均有承募者,并非完全内债。

第二节 本时期新筑各路债务情况

(一)新路建筑经费之分析

本时期中新筑各路的资金来源,有一特点,与过去不同者,即外资与内资之参合,此系当时官僚资本家与国内银行团势力扩大之结果,也可以说国内资本家与外国资本家相勾结之具体表现。若把一九三二年至一九三六年新筑各路之资金,加以分析,其来源有五:一为当时反动政府发行的国内公债;二为银行的借款;三为中英庚款;四为铁路局自筹;五为省政府自筹。反动政府所发行的国内公债有四:一为第一期铁路建设公债一千二百万元;二为玉萍铁路公债一千二百万元;三为六厘英金庚款公债一百五十万镑,约合国币二千万元;四为第二期铁路建设公债二千七百万元,合计为七千一百万元。银行借款有五:一为杭江路借款六百万元;二为江南铁路公司债抵押借款三百万元;三为淮南铁路借款三百八十万元;四为钱塘江铁桥借款二百万元;五为沪杭甬路借款一千六百万元,合计为三千一百九十万元。中英庚款会的借款有杭江路金玉段借款三百五十万元一项。浙江省政府自筹之建筑费有二:一为杭江路江南段三百四十万元;二为钱塘江铁桥五十万元,合计三百九十万元。至陇海路自筹之潼咸段工程费,及山西省政府所筹之同蒲铁路工程费共拨若干,未见公布,但合计至少有一千万元。以上五项中,用公债为抵押之银行借款除江南铁路公司一笔而外,其他尚不在内,总计已达一亿二千万元,其中沪杭甬路借款中之八百万元为中英银公司之投资,及以中英庚款为担保所发之六厘英金公债,一部分为外商银行承受,纯属外债之性质,其余均为国内之投资(3)。按此种投资发达之原因,实为本时期中铁路借款之特征,亦系改变过去之习惯。在过去,某路债款即以某路财产与收入为担保,到此时期中,所有铁路债款系以伪铁道部管辖内整个之国有各路盈余为担保,因此债务本息之支出,不受任何一路之限制,而且能得到一确切之保障,这一点对于官僚资本家与国内银行团,目的只在争取利润而不在强夺路权者自更有利。其次,在资本来源中,外资之势力仍相当的大,因铁路上所需之材料,多属当时国内所不能生产者,此项材料既均取自国外,故外资亦乘机而入,而且予外人以推销铁路材料之机会。此系就新路建筑经费中说明其资金之各种来源与变迁之情况。

(二)新的铁路公债之募集

按照上面所述,新路之资金来源,首先与发行公债有相连之关系。在一九三六年时,伪财政部在发行统一公债与复兴公债十八亿元之后,复与伪铁道部合发第三期铁路建设公债一亿二千万元,以为修建湘黔川桂干线,及延长陇海、正太、平绥、胶济四路之用,以国有各路收入与其他债务余款为担保基金,周息六厘,已经伪中央政治会议及伪立法院先后通过,定于一九三六年三月一日发行。按铁路方面之内国公债,当以一九三四年(民国二十三年)第一期铁路建设公债一千二百万元,玉萍铁路建设公债一千二百万元为起点,及发行第二期铁路建设公债二千七百万元,则已超出上述二项公债之总数。第三期铁路建设公债一万二千万元,虽分三期发行,即一九三六年、一九三七年、一九三八年之三月一日,各发行四千万元,然总数又较上述三项公债之总数,超出一倍有余。当时财政收入以关税盐税统税收入为大宗,但此尚不够军事与行政经费之用,故铁路建筑经费仍无着落,只有发行公债之一法。以前述六千公里之新路,及约有四千公里之支线与延长线,共计在一万公里左右,工料费用至少需五亿元,如定于五年内完成,每年需发公债一亿元。当时募集内债之情况,与过去不同,即内债是可以募集的,问题在于是否有五亿元之固定收入为担保。如有确实担保之条件,则国内银行团自有承募之能力。因此解决担保问题,为当时财务问题中之最重要的关键。当时有人建议,谓庚子赔款,截至一九三六年为止,尚欠本息余数约为六亿元,若以全部庚子赔款为基金(因为它有关税收入担保),每年发行内外债各六千万元,分五年发行,内外债共计六亿元,以半数供建筑新路之用,以半数供已成各路之延长线支线及整理路产之用,以外债部分购料,内债部分施工,更以新旧各路之全部财产及营业收入为担保,则自为中外资本家所欢迎。这种建议,虽未获全部采用,但已有部分之实现。此项铁路公债,国内外均有承募者,并非完全内债。此系就铁路公债说明内资与外资之互相结合,以及庚款所起之作用。

附:一九三○年至一九三七年间所发行的铁路公债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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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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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路借款之中外各债权机关及建筑铁路贷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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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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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表中,可以见到下列几种情况:第一,官僚资本家国内银行团与外国银行外国厂商之密切的联系,以及外资在铁路借款方面,仍占相当之势力。第二,本时期中官僚资本家与国内银行团势力之扩大。第三,铁路借款与债权机关今昔情况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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