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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款与外债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统计赔款及原定七年分还的利息,共计二万一千一百万两有奇。时拟派总税务司赫德专理债款事宜,沙俄恐英人独专其权,抗议不许,而各国欲贷款者纷纷至,结果由俄法两国任借,故以俄法洋款名。故清政府毅然欲募外债以结此案。英德两国银行团系由汇丰银行与德华银行所组成,其目的在政治上供给中国之借款。而且清政府同意在本款发行之后六个月内,不另借其他债款。

第二节 赔款与外债

(一)赔款

甲午战争失败后签订的马关条约,规定赔款的总额为二亿两,限七年内分八次偿还。每次偿期及偿额如后:

第一次五千万两,定约后六个月内,即一八九五年九月以前应行偿讫。

第二次五千万两,定约后十二个月内,即一八九六年三月以前应行偿讫。

第三次一千六百万两有奇,定约后两年内,即一八九七年三月以前应行偿讫。

第四次数目同上,定约后三年内,即一八九八年三月以前应行偿讫。

第五次数目同上,定约后四年内,即一八九九年三月以前应行偿讫。

第六次数目同上,定约后五年内,即一九〇〇年三月以前应行偿讫。

第七次数目同上,定约后六年内,即一九〇一年三月以前应行偿讫。

第八次数目同上,定约后七年内,即一九〇二年三月以前应行偿讫。

这是赔款本身按期归还之约。至于利息,除第一次五千万两不计利息外,余一万五千万两,则于期限以前,每百两年加五两,作为利息。惟中国能于三年以内将总额全还,利息一概豁免。在偿款未清以前,日本驻军队于威海卫以为保证,兵费由中国供给。此为马关条约第四条所明定。又因俄法德三国干涉日本,还我辽东,补回三千万两为赎辽之费,限三个月即光绪二十二年(一八九六年)元旦以前交讫。统计赔款及原定七年分还的利息,共计二万一千一百万两有奇。以外尚须加赎辽之费,及威海卫驻兵之费(按威海卫守费,三年共一百五十万两)(3)

一八九五年夏,即第一次五千万两应偿还之时,当时清政府财政困难万分,真是“司农仰屋”,不得不议借外债。时拟派总税务司赫德专理债款事宜,沙俄恐英人独专其权,抗议不许,而各国欲贷款者纷纷至,结果由俄法两国任借,故以俄法洋款名。同时又另向麦加利银行、瑞记洋行各借一百万镑,前者名曰克萨镑款,后者名曰瑞记洋款。

转瞬至一八九六年春,日本第二次偿款之期又迫,而清政府又已不名一钱,于是复商借款于外国,经过五个月乃告成。初则各洋商麕至,争欲承揽,然其人率非素封,不过冀得清政府之许诺,乃凭以为号召,从中取利。至一八九六年二月间,已一而散,清政府方徬徨无所为计,而法使忽起递陈节略,一、中国贷款由法廷作保,二、中国各新关事宜,改托法人经办,三、将桂粤滇三省特别权利,让与法国。总署睹此无所为计,正思谢绝,而俄使又从而助其焰,总税务司赫德亦恐议成,而法人竟夺其席,乃与英德两国银行代表协商,分任承借,故以英德洋款称。

迨至一八九八年春,第四次偿款之期又迫眉睫。马关条约第四条规定于本年六月以前,能将赔款总额悉数偿讫,可以豁免利息,且并第二次所交出之利息,亦可退还,而威海卫戍兵亦可早撤。初拟募集昭信股票,以备抵偿,未能收效。故清政府毅然欲募外债以结此案。沙俄以贷款自任,其条件为折扣九三,年息四厘,其报酬则为北省之铁路权,及罢总税务司赫德,以俄人代之。英使出而抵制,以九四折五厘息之条件,提议于总署,其报酬则系监督财政,及由缅甸达扬子江之铁路权等项。正在磋商之间,俄法两使抗议大起,清政府只好宣告各国,谓无论何国之债皆不借。并要求日本将偿款期限延二十年。时日本伊藤博文为首相,正值财政困难之时,复牒拒绝。最后仍向汇丰、德华两银行订借,为别于前次之英德洋款,名曰续借英德洋款。兹将甲午之役七次借款列表于后(前二款内容已详前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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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各债,本金为公砝银一千万两,法金四亿法郎,英金三千七百万镑,共约合银元六亿四千万元(4)

(二)俄法洋款

俄法借款之动机,由于沙俄以英国在借款方面,处处均占先着,因此监督中国财政,海关总税务司一职亦由英人赫德担任,也就是利益均由英国方面独占。马关条约签订后,第一次就要交出八千万两(合赔款与赎辽费),清政府决无偿付能力,除了大借外债再不能有任何办法。过去借外债,多委托赫德主持,以海关税收作担保,期限短,利息重(至少八厘),是英国在华银行一宗好买卖。这次清政府急需巨款,赫德又建议大借外债,沙俄为夺取英国的经济利益,愿单独借银一亿两。但俄系贫国亦无此实力,以法国银行团之帮助,四亿法郎之借款因而成立。法国银行团由六家法国银行组成,俄国银行团由四家俄国银行组成。其借款之条件:一、以中国海关所入税项及存票为抵押,关税收入有首先担保归还之义务。二、此项借款摊分法,由俄法德荷兰各银行按期交付。三、每年掣签由中国驻俄使经理,亦可由办事人代理。四、分三期付给,每次付三分之一。五、年息四厘。在当时认为最低之利率。六、分三十六年还清,即一九三一年还清。七、折扣九四零八分之一。按此项借款除上述条件外,在合同第四条尚有下列之规定:“中国政府决定不以任何名义,任何利益,关于中国境内税收之行政及管理事项,让与任何一国。假若中国政府对于列强中之任何一国,给以此种利益,则此种利益,俄国亦应参与。”(5)这种条文的意思,沙俄对于当时英国的独占以及它们中间的矛盾,是昭然若揭的。按四亿法郎合金卢布一亿,合英金一千五百八十二万镑。本利合计共三千零十一万五千二百九十八镑。

(三)克萨镑款与瑞记洋款

一八九五年,尚有两种数目较小的借款,每种均为一百万镑。一由英国麦加利银行承借,名曰克萨借款,一由德国的Arn-hold,Karberg&Co.承借,名曰瑞记洋款,亦名一八九五年南京借款。这两种借款,实开后来英德合作之先声,亦即英国拉拢德国以抵制俄法方面的进展。其借款条件,年息均为六厘,分二十年还清,自第五年起开始还本。两者均以关税收入为担保,但瑞记洋款加上以江苏厘金与盐课收入为担保(6)。当时认为这两种借款比较俄法借款有利于中国,因俄法借款把还本摊于三十六年每年之中,而这两种借款则还本从第五年起。实则这种看法是不对的,迟还早还,其关系并不顶大,其条件之苛刻在折扣,一为九五五,一为九六。按这两种本利合计三百五十万二千零一镑。

(四)英德洋款

英德两国银行团系由汇丰银行与德华银行所组成,其目的在政治上供给中国之借款。在一八九五年时,英德两国银行在远东之利益,有互相均沾之规定。加以德国为上次借款被俄法摈弃后,极为愤恨,是以与英合作。当一八九六年清政府应付第二次赔款之时,法国还想继续出借,以俄国公使之支持,与英德二国相竞,其目的在海关总税务司由法人担任,并给法国以广东、广西、云南之特殊利益,其保证在使中国稍沾优惠,发行价格亦可略高。因两方面互相竞争之故,闹得总理衙门像一个大拍卖场。翁同日记叙述英法公使忿争的情形,说英公使“咆哮恣肆,为借款也,此等恶趣,我何以堪”。说法公使“无耻无餍,日在犬羊虎豹丛中”(7)。结果还是英德成功,订立一八九六年之英德洋款。按此款又名五厘英金借款,总数计一千六百万镑,按百分之九十四实收,即实交一千五百零四万镑。在伦敦交款,比前议之百分之八十九点五的实交数,可使中国政府多得七十二万镑,但把前议之按年还本法,改为按月摊还,这也就保证了债权人的利益。因为抵押系以关税收入为担保,而关税收入除本款外,尚有前述之五种债款,均系以关税担保者,按月扣还自比按年摊还为稳定与可靠。而且清政府同意在本款发行之后六个月内,不另借其他债款。其合同中最重要之一项,即中国海关制度,在本借款未清偿以前,按照现状,不作任何之改变。这就是保证了英国人担任总税务司的现行组织不变更。这笔债款要到一九三二年才能还清,期限三十六年。统共本利三千四百六十六万零二百四十六镑(8)

(五)续借英德洋款

清政府截至一八九六年止,综括上面所述四项借款,共计英金已近三千四百万镑之数,以之归还日本赔款,相差已有限,但实在所付之数,只合赔款五分之三,其余均由经手人的回扣佣费及清政府本身提用,所余无几,无法付清赔款,一八九七年时,又预备再借一亿两,因此引起各国第二次大争闹。“李鸿章亲俄,主借俄款,张荫桓(代表翁同等亲英派大臣)主借英款。……清政府亲英派借口‘英款利息低而期限长’,与英国商订草约。俄公使坚决反对,亲到总理衙门提警告。翁同日记中述俄使语:‘若中国不借俄而借英,伊国必问罪,致大为难之事。’俄使走后,英使又到。……英俄两国争殖民地,而清政府中之帝后两党各依靠英俄争政权。”(9)结果仍屈服于英国方面之压迫,订立续借英德洋款。

按此款又名一八九八年中国四厘半英金借款,年息四厘五,发行价格按百分之九十发行,其交付中国之实数则按百分之八十三成立,八三折扣是骇人的盘剥。由承借银行言,得百分之七的利益,清政府实得之数计一千三百二十八万镑,分四十五年还清,至一九四三年还清。仍按月由关税收入项下,扣还本息,即每月六万九千六百零二镑。与前项借款不同之点,即前项借款中国可随时偿还,而此种借款则在四十五年之内,每年应摊还之数不能改变,亦不能增加,即不能随时偿还。此种借款之其他负担,即各银行为支付持券人的本息,说是工作繁重,每年应按清还数目,索取手续费百分之点二五即二千零八十八镑。此数总计四十五年之中共十一万四千镑,均算入本款总数之内。按此项借款系以关税收入为担保,其不足额加以苏州货厘八十万两,淞沪货厘一百二十万两,九江货厘二十万两,浙东货厘一百万两,宜昌盐厘并加价一百万两,鄂岸盐厘五十万两,皖岸盐厘三十万两,共为五百万两作抵。因之把厘金亦置于海关管理之下,并规定如果上项各种收入不能清还洋款时,总税务司得要求另提其他可靠之收入以凑足。同时以厘金作为借款担保之故,如有修改,须得银行的同意。至于现行海关制度,仍参照前项借款同样之规定,在本借款未清偿以前,不得作任何之变更,而且在一九四三年以前,中国不能提出预先偿还之方法,即改变关税管理之方法。总共本利计三千七百五十八万五千四百五十四镑(10)

按此项借款的内容如此之苛刻,而当时清政府尚认为此项借款可以稍纾财力,比较有利,实则损失之大,彰明较著。他们究竟是愚昧无知咧?这是自欺欺人咧?下面所举,即关于经办此项借款之总理衙门的奏案,我们由此可以窥见单根据官方材料,即官样文章,实不足以说明当时之事实,并不足以窥见其损失之真相。

“总理衙门户部会奏,前借英德商款一千六百万镑(指第四项所述),约计库平银一亿两,经陆续提付日本赔款及威海卫军费七千七百五十九万余两,加以订购炮船等项,仅余银三百数十万两,而日本赔款尚欠七千二百五十万两。若不续借巨款,照约于二年内还清,则已付之息不能扣回,威海之军不能早撤,中国受亏甚巨,且本年应付之一千七百余万两亦尚无从筹措。上年英俄两国使臣迭向臣等商议,借其国家之款,息扣虽较商款为轻,而所索利息互相关碍,难以允从。臣等筹思至再,只可仍借商款以免。然不先指定偿款则借款仍归无着,中国借款向指关税作抵,关税每年约收二千一二百万两,内提出使经费各关经费船钞等项,并提还以前借款本息,所余无多,不敷抵借。至盐课地丁虽皆有着之款,均系每岁正供,不宜作抵,且所收数目,洋商无从周知,若准令照看,更碍于俄法借款一体均沾之条,恐别生枝节。通盘筹划,拟将苏淞沪九江浙东等处货厘,宜昌鄂岸盐厘等项,酌照广东六厂办法,札派总税务司赫德代征,以便按期拨付本息,不致迟误。此项货厘盐厘每年约征银五百万两,抵偿借款,当可取信洋商,而他国不致借口。当将此意面告赫德,令向英德银行商办。经赫德与该行往复商论,定期续借英金一千六百万镑,仍合库平银一亿两,开具草合同,呈送前来。查合同所开,周息四厘五毫,八三折扣,四十五年还清,每四百镑用费一镑。虽较前次英德借款折扣较重,然前项周息五厘,三十六年还清,现款周息四厘五毫,四十五年还清,每年少还本息银十三万一千七百二十余镑,亦可稍纾财力。其余各款,与前次合同不甚参差,较诸俄英两国同时商借之款,利害相悬甚远。既无误日本偿款之期,亦免诸多要挟。臣等公商自可照此定议,谨抄合同底稿呈览,一面饬总办章京户部司员与该银行董事画押,订期交款,一面札总税务司并咨行江苏江西湖北安徽等省督抚遵办。从之。”(11)

按最后一次清政府借洋款以先期清还赔款的办法,实受五种重大的损失,为当时统治阶级所掩蔽者。第一,清政府认为赔款先期清偿以后,可以罢威海卫日兵之驻防。这是他们认为最充足的理由,也是他们最蠢的想法。实则威海卫的日本驻兵撤退以后,后来仍由英兵驻守,主权之不在我相等。第二,清政府认为先期清还日本赔款,可以按照马关条约规定,豁免六年的利息。这也是他们认为最充足的理由,实则日本赔款的利息,按照马关条约,订以五厘,分六次摊还,还一次即豁免一次之息,实计不过千余万两,而后来借债之息四厘半,即以最初五年计,约二千一百五十余万两,是坐亏一千余万两之息。第三,日本偿款无折扣,而借款按百分之八三交付,即借债百两仅得八十三两,一转移间又要损失一千万两之数。第四,债款还须加百分之点二五的手续费,即银行为经理支付本息时,每一万镑须取二十五镑的手续费,亦名经理费,每年以八十三万镑计算,即须支付手续费二千余镑。第五,马关条约载明以库平银两交付,而借款以镑价计算。中国归还借款之法,系在上海交银,在欧洲付金镑,金银比例以当天两地之行市而定,用银购金,即刻增加金之需要,势必使银价跌而金镑价涨,历年所受镑亏之损失甚巨,而此种损失,还是无法预先估计的。当时汲汲于清还,尚自以为得计,结果又加上五种损失。

【注释】

(1)《民国财政史》下册,第4编,第4页。

(2)A.G.Coons,TheForeignPublicDebtofChina,p.5.

(3)《民国财政史》下册,第4编,第20~21页。

(4)《民国财政史》下册,第4编,第25页。

(5)《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56,考11000;又见A.G.Coons,TheForeign PublicDebtofChina,p.6;又见《皇朝掌故汇编》第32卷,第12页。

(6)A.G.Coons,TheForeignPublicDebtofChina,p.8.

(7)范文澜:《中国近代史》上册,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286页。

(8)A.G.Coons,TheForeignPublicDebtofChina,p.10.

(9)范文澜:《中国近代史》上册,第287页。

(10)A.G.Coons,TheForeignPublicDebtofChina,p.11.

(11)《清朝续文献通考》卷71,考8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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