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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会计师行为取缔的思考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会计师行为取缔的规定,徐氏认为同资格认定一样存在宽严失当的问题。这是明确指出会计师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对此徐氏没有异议。徐氏从会计师职业道德方面思考会计师取缔的行为,弥补了会计师资格认定中学识加经验的不足,大力推动了我国会计师事业的发展。相反,徐氏的会计师思想在民间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认同,运用于具体的会计师实务工作中,成为指导会计师工作的准绳。

三、对于会计师行为取缔的思考

关于会计师行为取缔的规定,徐氏认为同资格认定一样存在宽严失当的问题。《会计师暂行章程》仅在第10条对会计师行为的取缔作出了规定:“会计师如有不正行为,其他对于委托人违背或废弛第6条第8条职务上之义务,或违背第9条之规定者,得由农商部撤销会计师证书或停止其业务。”而第6条规定会计师受委托时,得办理关于会计之组织、查核、整理、证明、鉴定及和解各项事务,属于会计师一般职务的规定。第8条规定会计师对于查核账目事项,非经委托者之许可,不得宣布。这是明确指出会计师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对此徐氏没有异议。第9条规定会计师于有关本人或其亲属利害关系的事项,不得执行业务。徐氏认为这一规定因为过严而不适当。他指出仅限制于本人或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的检查和证明业务即可,而对于会计组织、设计等事项无需限制。这一观点是正确的,同当时英美的做法相一致。

另外,徐氏认为关于会计师行为的取缔仅作以上规定过于宽泛,这也是不适当的。他以英美较为成熟的理论为基础,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提出一系列建议。如会计师执行业务时不得兼任官吏或其他有俸给的公职、不得兼营工商业,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谢绝当事人委托、于本人或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不得执行会计查核及证明工作、不得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不得违背刑法等。他还从会计师职业道德角度详加规定,如不得接受贿赂而代为隐藏会计缺陷、未经自己核查不得随意签字证明、不得用不正当手段假公济私以致损害会计师信用、不得偏袒、不得收受他人职务上所得报酬、不得收买职务上所管理的动产或不动产等。

徐氏从会计师职业道德方面思考会计师取缔的行为,弥补了会计师资格认定中学识加经验的不足,大力推动了我国会计师事业的发展。他的一系列建议还是比较合理的,尤其是在中国会计师事业刚刚萌芽之际,但由于当时政局混乱,政府难以顾及会计师事业的发展完善,所以采纳的甚少。相反,徐氏的会计师思想在民间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认同,运用于具体的会计师实务工作中,成为指导会计师工作的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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