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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实医疗广告的取缔

时间:2022-03-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秉执专业的道德与良知,癌症医护人员也应该适时出面,督促卫生主管机关加强取缔过度渲染不实抗癌疗效的非法医疗广告,以保障人民的权益。

随着台湾地区癌症人口数目的逐年高升,以及癌症“5年存活率”的明显偏低,打开电视或掀开目前的报纸杂志,首先映入眼帘的经常都是有关癌症预防与诊疗之巨大篇幅的广告。这些广告当中,实不乏浮夸、不实,以“救人济世”为名却行“大肆敛财”之实的非法行为。令人遗憾的是:一些人好高骛远、不切实际、喜好抗癌“秘方”,轻信包医“小道消息”的习性,却也让这些不实医疗广告有机可乘。再加上一些媒体的不当渲染,使得一般民众充满着针对抗癌“另类疗法”的迷思,更助长了一些不肖之徒以浮夸、欺瞒之手法,恣意诈财的歪风。

最近这一两年来,更令我们惊讶的是:居然也有极少数的癌症医务工作者,打着正规癌症医疗的旗号,暗地里却大肆向病人推售、促销一些丝毫没有临床科学依据的“治癌圣品”,以免疫治疗、抗肿瘤血管新生、或细胞分化治疗的幌子,联合特约经销商人,以一唱一和的方式从中获取暴利。这种令人痛心疾首的现象,也着实反映出一般癌症医疗护理人员对不实医疗广告之法律观有更进一步加强认知的必要。

根据台湾地区现行之医师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指出:“具有医师身份的专业人员,对于他(或她)所从事的业务不得为医疗广告。”至于可以从事医疗广告者,根据医疗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指出:“医疗广告的内容,必须以法律上所列举的事项为限,且如打算利用广播、电视来播出医疗广告者,应先经所在地卫生主管机关核准。”至于医疗法第六十一条则明白规定,医疗广告不得以下列方式为之:

(1)假借他人名义(如病例个案报道)为宣传。

(2)利用出售或赠与医疗刊物为宣传。

(3)以公开祖传秘方或公开答案为宣传。

(4)摘录医学刊物内容为宣传。

(5)借采访或报道为宣传。

(6)与违反医疗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联合广告或并排宣传。

(7)以其他不正当方式为宣传。

从事癌症医疗护理的医护人员,必须以提倡合法、正规的癌症诊疗方式为己任,同时也要能了解并配合以上医疗相关法规条文的规定,以避免癌症病人及家属因遭受不实、浮夸医疗广告的误导,而衍生无谓的困扰或造成身心的伤害。秉执专业的道德与良知,癌症医护人员也应该适时出面,督促卫生主管机关加强取缔过度渲染不实抗癌疗效的非法医疗广告,以保障人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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