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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及其前期会计组织与会计法制迹象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封建社会财政的主要来源是农业,对于与农业生产有关的人户、土地的增减变动,因其影响财政收入而包括在财政主管范围之内,并构成“上计”内容。清代末期的官厅会计组织仍继承其祖传的办法,以户部为度支总汇,各机关经费按规定到户部支领。中国会计的法制迹象最早见于战国初期魏国李悝的《法经》中。

一、清末及其前期会计组织与会计法制迹象

中国封建社会财政的主要来源是农业,对于与农业生产有关的人户、土地的增减变动,因其影响财政收入而包括在财政主管范围之内,并构成“上计”内容。由此主管财政的部门名称也与之相适应,如秦朝的治粟内史、汉朝的大司农、唐朝开始的户部。这些主管财政的部门反映了封建社会财政制度的特点。清代末期的官厅会计组织仍继承其祖传的办法,以户部为度支总汇,各机关经费按规定到户部支领。只是这时内忧外患不断兴起,再加上以慈禧为首的腐败统治集团任意挥霍,为所欲为,常常截用税款,直接在朝廷报销而不经过户部,经费自然没有办法核定。只有一般财政收支及其科目仍依照《大清会典》所规定的办法办理,其开支公款的办法,如坐支、给领、协解、估报等手续仍沿用四注清册,由各部门主管官员主持编报,户部以此作为核算的依据。清代对地方会计报表的审核还采取了两级审核的办法:一为省级查核,由总督加印后上报;二为中央一级最后审查清理,并将清查情况批复下达。可见,清末的财计制度较前期有所改善,但是也还是存在很多问题。

中国会计的法制迹象最早见于战国初期魏国李悝的《法经》中。这部被称为我国最早的成文法典中就有许多与会计有关的条款,最重要的是它在我国历史上首次就会计账簿及其安全受法律保护的问题作出了明文规定。此外,在《帐法》、《杂法》等条文中,还对会计凭证、会计印鉴、仓储保管及度量衡等技术也规定了具体条款。其后,在秦朝法律中涉及会计方面的规定就更加具体。如在《效律》中就严格提出了会计人员必须廉洁奉公、账实相符、记载准确、计算无误等要求,同时还对会计交接、财物损耗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到了汉朝,对于会计账簿的设置与分类、会计簿籍的登记方法、会计计量单位与盈利的计算、会计凭证、会计报告、财物的保管与盘点等方面作了规定,初步形成了一套较完备的制度。如在《上计律》中就具体规定了“上计簿”的拨出程序与时间,严令对上报不及时或者不实者治罪。唐宋时代史称中国封建经济发展的鼎盛时期,在会计方法的发展上产生了奠定当今账户结算余额原理的“四柱清册结算法”;在会计机构的设立上又设立了专司审计的机构——比部;在会计立法方面亦更趋完善,不仅规定对违反会计制度的人给予较严厉的处罚,而且限定凡属经济报告上隐漏重复、收支不实者均从严治罪,甚至在有关条文中还规定了会计报告的格式及书法誊写要求。元、明、清时期,在当时的一些重要法典中,对会计制度均有相应的规定,并较之前朝更加具体与完善。

总之,构成会计工作重要内容之一的会计立法工作,在我国从奴隶社会至封建社会的漫长历史进程中,不同时期的统治阶级集团都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相应地作出了不同程度的规定。但是,各个封建王朝的统治者主观上还没有认识到如何用法律制度来规范会计工作,散见于各种律令中的制度方法也很不完善、不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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