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其他非贸易外汇业务
一、旅行信用证
(一)旅行信用证的含义与特点
旅行信用证(Traveller's Letter of Credit)是银行为了便利旅客到境外支付旅行用款而开出的一种信用证。开立旅行信用证时一般要求开证申请人预留印鉴,以便取款时核对。旅行信用证具有如下特点:
(1)旅行信用证的正本由开证申请人自己携带。
(2)旅行信用证是一种光票信用证,不附带任何单据。
(3)旅行信用证与贸易结算中的信用证的不同之处是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也就是汇款人和收款人是同一人,即均为旅行者本人。
(4)受益人按不超过旅行信用证总金额的限额,可以一次或多次向指定的议付行支款,每次取款后都须在信用证上做记录。
(5)旅行信用证应在其有效期内使用。
(6)旅行信用证是不可撤销性质,也没有加保兑的做法。
(二)旅行信用证受理程序
图11.2 旅行支票操作流程
当旅行信用证的持证人到某国指定的银行要求兑付时,须将旅行信用证的正本交兑付行审查,经兑付行验证确认可兑付时,把本次付款日期、金额和结存余额等记载于信用证上,加盖付款行印章,收取7.5‰的贴息后结付,然后将收据的第二联(即副收条)作为兑付行的借方传票附件,并将收据的第一联(即正收条)随报单寄开证行索偿,收回垫款。
信用证经解付后还有余额,兑付行应将“印鉴核对书”和信用证还给受益人;若没有余额,兑付行应将此信用证收回,并在信用证上加盖“注销”或“用完”戳记,连同“印鉴核对书”及报单一起寄给开证行索偿。
旅行信用证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曾广泛使用,极大方便了广大旅游者。后来随着各种新型支付工具如信用卡、旅行支票、国际汇票等的普及使用,旅行信用证业务已日趋萎缩,发达国家的银行拒绝受理旅行信用证业务。中国银行自1994年10月1日起停办旅行信用证业务。
二、光票托收
(一)光票托收的含义以及适用范围
光票托收(Clean Bill for Collection)是指资金单据的托收不附有其他的商业单据,是银行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利用银行广泛的国外代理行关系,将境外开出的不能在银行所在地办理贴现的票据及其他金融单据邮寄给付款人,提示其付款并收回款项的服务。办理该业务需要的时间较长,通常为30-40天。
光票的范畴:不以受理行为付款行的外汇汇票、本票、支票、旅行支票、债券、存单、存折、现钞等类似用以取得款项的凭证。
(二)光票托收的手续
办理光票托收业务,需携带本人(收款人)的身份证件,如委托他人代办,还要携带代办人的身份证件并填写托收申请书,在票据上背书后,连同票据托收申请书及身份证件一起交银行审核。
银行审核无误后,将托收申请书的一联盖章后交给收款人或代办人保存,待银行将票款收妥后,收款人凭此联及身份证件到银行办理取款手续。受托行将另一联托收申请书寄给国外付款行向其收回款项。
本章重要概念
国际非贸易结算 侨汇 旅行支票 信用卡 万事达 银联
复习思考题
1.国际非贸易结算的含义是什么?
2.侨汇业务的主要类型是什么?各有什么特点?
3.旅行支票、旅行信用证各有什么特点?
4.简述信用卡的特点以及全球主要的信用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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