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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税制改革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绿色税制改革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不增加国民的总体财政负担,具体内容不仅包括开征新的环境税,还包括对传统财政税收体系的调整,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取消对环境有不利影响的经济补贴是绿色税制改革中最迫切的问题。由于能源是一个主要的污染源,也是税收的主要来源,因此,调整能源税是绿色税制改革的一条重要途径。

3.1 绿色税制改革

瑞典、荷兰等欧盟国家1970年代起就开始尝试实施各种环境税收手段,1990年代以来,欧盟国家更开始对其税制体系进行有利于环境目标的全面改革,即所谓的“绿色税制改革”。改革的影响是深远的,它使这些国家的税收制度总体上更适应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绿色税制改革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不增加国民的总体财政负担,具体内容不仅包括开征新的环境税,还包括对传统财政税收体系的调整,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取消和调整对环境有害的补贴和税收

取消对环境有不利影响的经济补贴(如在能源、交通、农业、制造业等领域的补贴)是绿色税制改革中最迫切的问题。因为如果存在与环境保护的主旨相悖的补贴和税收,那么,增设新的环境税毫无意义。

在许多与环境相关的经济部门,政府提供了大量的补贴。例如,经合组织国家的农业补贴每年达3500亿美元。七个经合组织国家[10]每年的煤补贴达103亿美元,相当于GDP的2%。美国的公路交通使用者通过缴纳与公路相关的税和费只支付了公路设施和服务成本的79%[11]。这些措施对环境都有潜在的不利影响。研究表明,取消向一些特定类型的能源和交通服务的消费者提供的补贴可导致消费者的选择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因而也会导致环境后果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同时也需要取消现行不恰当的税收措施。在交通领域,许多税收规定导致不利的环境后果:对上下班交通费实行减税,导致过多使用私人汽车,进而导致交通阻塞、污染、噪声和交通事故;对机动交通工具使用的柴油征税较低(在许多国家,柴油税约为汽油税的一半)导致公路交通(特别是货运)过分发展和以柴油为燃料的机动车倍增,而这类机动车是产生污染(微粒)及噪声的一个重要来源。另外,一些国家对农药、化肥免征或以较低税率课征增值税也不利于控制农药、化肥造成的土地污染、水污染。

尽管确认这类不当的税收和补贴措施并评估其对环境的有害影响十分困难,它仍然是进行有效的“绿色”税收改革的一个必要前提。

二、调整现行税制,使之利于环境

这一措施是指在传统税收体制的框架下,对那些造成污染较严重的产品和行为征税,从而影响商品的相对价格,促进环境的改善。

由于能源是一个主要的污染源,也是税收的主要来源,因此,调整能源税是绿色税制改革的一条重要途径。例如,燃料税改为部分地根据其所含的碳和其他污染成分来征收,而不再按传统的做法根据燃料价值或数量(如每升燃料征税多少)来征收。

三、开征新的环境税

新的环境税包括两类:一类是指对那些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或者在消费或处理时产生污染的产品征收产品税。这类产品包括润滑剂、化肥、农药、不可回收的容器、电池、化工原料、包装物等。另一类,也是更重要的一类是在某种特定的基础之上,为了解决特别的环境问题而设的。例如,法国1985年开征硫税,1990年开始又对工业排放的NOx、HCl和H2S等空气污染物征税。在英国,1996年10月开始征收一种“土地回填税”。比利时在1993年通过的“生态税法”中规定了一系列生态税,适用于多种产品,如饮料包装、一次性的剃刀和照相机、一些工业产品包装物、农药、纸以及电池等。丹麦、挪威和瑞典也对排放的硫征税。丹麦、芬兰、挪威、瑞典和荷兰等国已征收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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