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无形资产管理的发展历程

无形资产管理的发展历程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无形资产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和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必然产物。在无形资产及其管理理论的推动下,发达国家无形资产的开发、经营与管理在实践上也飞速进步,在企业经营中的地位日趋上升。国外有关无形资产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发展状况体现为经过从自然保护到相互保护再到以法律保护为主的演变历程。虽然如此,我国的无形资产管理工作仍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无形资产管理尚处于初级阶段。

三、无形资产管理的发展历程

(一)国外无形资产管理的产生与发展

国外对无形资产保护和管理的领域通常涉及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或版权等知识产权方面,大多是实行以法律保护和道德规范为主要形式。无形资产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和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必然产物。在无形资产及其管理理论的推动下,发达国家无形资产的开发、经营与管理在实践上也飞速进步,在企业经营中的地位日趋上升。国外有关无形资产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发展状况体现为经过从自然保护到相互保护再到以法律保护为主的演变历程。

尽管以法律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历史只有300多年,然而以法律形式对智力成果的专有权进行保护起源于封建社会时期。约13世纪,一些国家的王室为了发展其经济,就开始给商人颁发在一定时期独家经营某个新产品的权利。17世纪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便着手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活动。1709年所颁布的《安娜女王法令》是世界上公认的著作权法商标法。以确定对发明的独占权为核心内容的现代资本主义专利制度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和不断发展起来的,并且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得以传播和盛行。由于科技发展的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大多数的资本主义国家都相继通过了新的专利法。1963年荷兰通过了新的专利法律,1967年是斯堪的那维亚国家,1967年和1976年是联邦德国,1968年是法国,1970年是印度和日本,1977年是英国。此外,美国、加拿大和意大利也对专利法规范做了重大修改。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世界上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也开始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所采用的方式主要是在模仿其宗主国和其他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来进行专利立法的基础上,用新的、符合本国经济利益的立法来代替其原有的专利法。如1966年,阿尔及利亚通过了新的专利法,1969—1971年巴西彻底更新了专利法,1970年印度、尼日利亚和伊拉克通过了新的专利法,1971年,委内瑞拉和哥伦比亚通过了新的专利法,1976年,墨西哥通过了新的专利法。此后,阿根廷、叙利亚等其他一些国家也对专利立法做了重大的修改。

随着国际经济、文化交往的日益频繁进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即显得日益突出。在各国知识产权立法不断完善的同时,地区范围乃至全球范围的知识产权立法活动也迅速发展起来。经过各国政府和国际法律界人士的不懈努力,已经形成的主要成果体现为签订了系列商标、专利和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如法国、比利时等11国1883年在巴黎共同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891年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25年缔约于海牙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保护协定》;1958年的《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协定》;1968年的《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协定》;1970年于华盛顿签订的《专利合作条约》;1971年于斯特拉斯堡缔约的《专利国际分类协定》;1973年于维也纳缔结的《建立商标图形国际分类协定》;1886年在伯尔尼缔结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61年于罗马签订的《保护表演者、唱片录制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1974年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播送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信号的公约》等。还缔结了一些兼有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保护的公约,如1978年于日内瓦缔结的《科学发现的国际登记条约》;1981年的《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1989年于华盛顿签署的《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等。这些国际公约或协定,已经基本建立起较为统一的专利、商标与著作权的国际保护法规体系。上述23个条约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共同管理外,其他的主要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此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负责管理于1952年在日内瓦签署的《世界版权公约》,目前该公约已有83个成员国。

(二)国内无形资产管理的发展过程

1.我国无形资产管理发展情况

在我国,有关无形资产管理与保护的法规体系的建设已走过曲折的路程。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我国对知识型无形资产的管理主要是在鉴定、奖励、保密及建立科技档案方面,当时在理论上或实践上均没有将知识产权作为资产加以评估和管理,相当长时间对无形资产不重视、疏于管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技术交易的大量涌现,科技成果的资产属性日益显露,我国开始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同时积极参加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目前比较完善的主要是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门法规,经过多年的努力,现已基本上形成以国家法律为主导、以地方配套法规为支撑的相对完备的法规体系,基本上做到了与国际惯例相协调。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它仍处于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之中。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在合资、合作及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以无形资产参股、入股的现象已十分普遍,1991年国务院出台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不但对有形资产评估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而且对无形资产评估作出明确要求。随着有关法律的实施和完善,知识型无形资产在我国得到了有效保护,对鼓励发明创造及公平竞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虽然如此,我国的无形资产管理工作仍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无形资产管理尚处于初级阶段。

(1)商标保护的法律制度。我国最早有关商标的法规是1904年(清光绪二十九年),清政府制定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但因种种原因未能在全国施行。建国后的第一部商标法规是1950年7月由政务院制定并颁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1954年,公布了《未注册商标管理办法》,1963年,颁布了《商标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1980年3月3日,我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加入书,从1980年6月3日起,中国正式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开始系统建立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标志。1983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实施细则,并于1988年作了第一次修订。1993年2月22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修订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枛的决定》,于1993年7月1日起实施。同时还于1993年7月15日由国务院批准对商标法的实施细则进行第二次修订。

(2)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早在宋代我国就颁布对民间出版的书籍禁止他人翻刻的榜文,对违反者要“追版劈毁,断罪施刑”。1950年9月全国第一次出版工作会议通过的《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就对我国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作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1953年,出版总署公布了《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1957年,文化部起草了《保障出版物著作权暂行规定(草案)》,1958年,文化部制定了《关于文学著作和社会科学著作稿酬的暂行规定》,1979年开始起草《版权法》。1982年,文化部制定了《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1986年,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了《录音录像出版物出版权保护的暂行条例》。198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民法通则》中第一次确认了知识产权的概念,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1日生效,从此,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才走上了正常有序的轨道。1991年10月1日,我国开始全面贯彻实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4年7月5日,又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1990年9月,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年,国务院颁发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3)加入知识产权国际性组织并颁发相应法规。我国在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法律同时,还积极参加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公约。1980年,我国正式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5年和1989年,我国先后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1990年,我国加入《关于保护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公约》;1992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后,我国又加入一系列主要的国际著作权保护公约。1992年10月15日和10月30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条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分别在我国生效。1993年4月30日,《保护录音制品制作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也在我国正式生效。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后,国务院为给我国加入该组织创造条件,于7月正式颁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同年8月,在西安建立第一个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为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逐步完善而揭开了新的一页。

2.我国无形资产核算和管理已形成制度,无形资产价值评估逐步趋于规范

首先,对企业的无形资产是否在账面上加以反映,在我国也经过了逐步深入的过程。1980年代中期前,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均不单独组织核算,在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上也从未要求企业将此予以单独揭示。最早在会计制度中提出单独设立“无形资产”这个会计科目的是1986年财政部和农牧渔业部所联合颁发的乡镇企业会计制度。1989年,在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中才将“无形资产”这个会计科目单独列出。1993年7月1日,我国会计制度全面改革后,无形资产的核算才与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一起,成为企业定期对外披露的主要会计信息。其次,无形资产管理及其保护的组织体系已初步形成。无形资产管理体系的结构大体可划分为以下几个层次:国家专利局、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行政管理性的无形资产保护与管理的专门机构;行业内部自律性的民间协会;部分企业内部自设的无形资产管理的专门机构或者分工从事无形资产保护的其他机构,如有的企业为保护其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已成立以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为主要任务的专门组织。再次,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作为无形资产保护和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在我国的起步较迟,但目前已基本趋于规范。

(1)在评估机构的资格认定上,实行了较为规范的管理方式,即主要是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负责。

(2)评估工作的社会化,也给其评估结果的相对准确性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3)评估人员的资格认定逐步地由考核方式转为由全国统一考试的方式来进行,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就保证了评估人员的业务质量。

(4)在评估方法和程序上,也开始逐步运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惯例,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可信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