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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通商”消费税思想的盛行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唐代刘晏的盐法改革开始,封建社会的盐、茶等消费品的征税思想便由“寓税于价”向“自由通商”进行转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一切通商”的消费税思想在本时期得到了盛行。可以说,这种“与商共之”思想与范仲淹是一脉相传的。范祥主要是针对盐专卖的弊端而提出通商主张的。范祥的这一建议包含了通过通商来消除专卖过程中产生的冗费继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思想。

第二节 “一切通商”消费税思想的盛行

自唐代刘晏的盐法改革开始,封建社会的盐、茶等消费品的征税思想便由“寓税于价”向“自由通商”进行转变。如果说这一转变在唐代还只是思想萌芽的话,那么至两宋时期,已趋于成熟,且成为宋代封建政权消费税政策的指导思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一切通商”的消费税思想在本时期得到了盛行。

一、“一切通商”消费税思想盛行的表现

本时期主张运用通商的方法来代替过去那种完全由政府垄断的“寓税于价”的消费税政策的思想家很多,并且纷纷从不同的角度发表自己的观点,这本身就说明了这一思想在本时期的深化情况。

1.从利益共享的角度

代表人物有王禹偁、范仲淹、欧阳修等人。在对待盐、茶等山泽之利的态度上,王禹偁认为,山泽之利官府不可弃,也不可尽,应该与民共之,他以茶税为例,指出:“茶法自古无税,唐元和中,以用兵齐、蔡,始税茶”,唐史称“是岁得钱四十万贯,今则数百矣,民何以堪?”他认为,为充实国用,山泽之利不可弃,但为保持民力,又不可尽取之,而当时的问题是,官府征税过重,这种重征,使人谈虎色变。他形象地说:“言虎之搏人,犹官之税人。”为了减轻官府对百姓的重敛,他批评汉武帝的国家专卖制度,主张“使山泽之利,稍流于下”,“山泽之利,与民共之”[24]。这里既反映了他的国家不能不征税,又不能畸轻畸重的赋税要适中思想,又反映了他反对国家垄断专卖盐茶主张通商的消费税思想,他的这一思想对推广宋朝建国以来实行的通商法,具有重要意义。

范仲淹也从山泽之利应共享的角度对通商法进行了论证,他说:“天下茶盐出于山海,是天地之利,以养万民也。近古以来,官禁其源,人多犯法,今又绝商旅之路,官自行贩,困于运置,其民庶私贩者徙、流;兵稍盗取者绞、配,岁有千万人罹此刑祸,是有司与民争利。”[25]这里说明了官贩的效果并不好,不仅获利不比私贩多,还要增加保护措施,徒增许多不必要的费用,那么如何改变现状呢?他建议:“须朝廷集议,从长改革,使天下之财,通济无滞。”[26]具体地说,就是要使“天下茶盐之法,尽使行商,以去苛刻之刑,以息运置之劳,以取长久之利”[27]。这里的行商,就是指通商法。

欧阳修更是站在理论的高度,来论证国家实行与商人共利的通商法的必要性。他已经看到了当时的一个社会现实是,由于商贾越来越侵夺国家的专卖之利,使得国家越来越难以独家垄断消费品的利益,即完全的“寓税于价”政策越来越难以实行。在这种情况下,欧阳修从理论上摆出了两种管理商贾的办法,一种办法是“与下共之”,即国家对所兴之利不加垄断,这样可以使商业“通流而不滞”,国家、商贾都可获利;另一种办法是对某些重要消费品乃至整个商业实行垄断专卖,“夺商之利”全部归于国家,其结果必然适得其反,国家想获利,反而损失更大的利,这就是“欲专反损”的道理。所以,他认为,与其国家想得十分之利反而十不得其三,不如国家与商贾共之,还能掌得十分之五。就是说,在国家很难独家垄断消费品之利的情况下,最好办法是国家与商贾共同获利,只有这样才能既不损商,又能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由此,我们可以认定,欧阳修已经认识到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商业的繁荣,商业繁荣到一定程度时,国家就无法对其进行垄断,如果再实行垄断制度,不仅会阻碍商业的发展,还会使国家失去应得的财政收入即消费税收。可以说,这种“与商共之”思想与范仲淹是一脉相传的。从理论的高度予以论述以后,欧阳修还具体联系了茶、盐两大消费品进行了详尽的说明,他说,茶法实行专卖以后,茶商不再经营,结果茶叶积存时间过长,以至腐烂变质,不得不焚之,一年的损失,数年难以弥补。如果采取“与商共之”的办法,使茶商能够获利,茶商继续经营,茶叶流通,这对国家和商贾显然都是有利的。盐消费品亦是如此。在嘉祜四年(公元1059年),他又代皇帝起草了《通商茶法诏》,进一步阐述了放松榷茶之法,使官商共享茶利的通商思想。其文这样写道:“古者山泽之利与民共之,故民是于下而君裕于上……自唐末流,始有茶禁,上下规划,垂二百年。如闻比来,为患益甚……间遣使往就问之,而皆欢颜,愿驰榷法,岁入之课,以时上官。一二近臣,件析其状,朕嘉览于再,犹若慊然,又于岁输,裁减其数,使得饶阜,以相为生,划去禁条,俾通商贾。”[28]

2.从指责传统消费品专卖制度弊端的角度

这一思想主要体现在叶清臣、范祥、李觏等人的言论之中。叶清臣主要以茶禁制度为例,指出:“度支费用甚大,榷易所收甚薄,刳剥园户,资奉商人,使朝廷有聚敛之名,官曹滋虐滥之罚,虚张名教,刻蠹黎元。”[29]根据茶专卖之弊端,叶清臣认为:“若令天下通商,只收税钱,(国家获利)自及数倍,即榷务、山场及食茶之利,尽可笼取。”实行通商,“不废度支之本,不置榷易之官,不兴辇运之劳,不滥徒黥之辟”[30]。叶清臣依据天圣(公元1023年)以来茶法改革的实践,陈述了茶叶专卖的弊端,举出了茶通商的优越性,得出了茶通商优于茶专卖的结论。

范祥主要是针对盐专卖的弊端而提出通商主张的。范祥生在关中,对二池(解县盐池,安邑盐池)盐专卖的弊端十分了解,他认为国家获利甚微,原因是公私侵渔严重,如果改变制度,国家就可以省出十百万缗,于是他提出了新的盐课制度建议。他建议的核心就是实行盐的通商法,即国家放松对食盐的垄断,让商人自运自销,自由流通,国家征税。这样既节省了官府实行专卖的行政费用和运输的徭役,避免了公私侵渔之弊,又流通了盐法,盐售出的越多,国家盐课收入也越多。范祥的这一建议包含了通过通商来消除专卖过程中产生的冗费继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思想。所以,在他的盐课制度被采纳十年后,包拯曾评价说:“祥通陕西盐法,行之十年,岁减榷货务使缗钱数百万,其劳可录。”[31]

而李觏对传统专卖制度弊端的分析则更加全面、深刻。李觏认为,前代实行国家专卖取得了“民不益赋而国用饶”的效果,是因为那时专卖法的弊病还没有产生;“今日之宜,亦莫如一切通商。官勿专卖,听其自为”,[32]接着他便全面分析了盐、茶专卖的弊端所在。首先看盐专卖的弊端,归纳李觏所列举的内容大致有以下几项:第一,国家专卖需要漕运食盐,由于距离远,“转漕之费,不为不多。”加之“舟有坏,仓有堕,官有俸,卒有粮”,从而提高了盐的成本,盐价必贵;第二,在转漕和入仓之间,军、吏等人盗卖官盐,几近百分之五十,他们唯恐数量不足,必然杂以粪土等杂物,致使食盐不纯净,质量低劣。正因为“公盐贵而污”,百姓“不啻倍价而取半盐”,所以百姓不愿购买,又使食盐滞销,造成食盐积压和损耗。第三,公盐不准赊销,售货摊点又少,于百姓极为不便。第四,百姓不愿买公盐,而愿意买私盐,致使私贩猖獗,虽有重刑,仍不能禁。由于以上诸多弊端以致食盐积滞,国家的财政收入减少。与此相反,一旦实行食盐的通商,便会有诸多好处:“夫商人众而务售,则盐不淆杂。所至之地又以贳于世人,则列市多得斥卖。卖者多而务售,则盐亦不淆杂。昔啖粪土者,今皆食盐;昔喜窃贩者,今皆公行。”可以看出,实行盐通商的好处同实行盐专卖的弊端恰恰是相对应的,既有许多便利百姓之处,又不会损害国家的财政收入。至于茶专卖的弊端,李觏陈述如下:“茶……君子小人靡不嗜也,富贵贫贱靡不用也,……而世之所贵,家之所蓄,则非有公茶者何?公茶滥恶不味于口故也。每岁之春,芽者既掇,焙者既出,则吏呼而买之,民挽而输之矣。……来有甚远,价有甚贵而人争取之者,味美也;途有甚险,法有甚重而人争贩之者,利厚也;巡按之使,逐捕之卒,日驰于野,黥额之吏,鞭背之人,日满于庭,怨愁愈多而奸不可禁,督责愈重而财不可阜,势之所运,末如之何已。”他认为公茶粗劣,不能饮用,迫使人们买私茶;茶农卖给公家得不到实价,只好卖给私商以获较高的价钱,最终使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受损。因此,国家应该实行茶通商,通商的优点有:第一,籍租课税,不损国课。实行茶通商,国家可以“籍茶山之租,课商人之税,不损国课”;第二,商人增加,增加税收。“商人自己贩卖,所择必精,所择精,则MAI之必售;MAI之售,则商人众。”贩茶的商人多,则国家的租税也会增多;第三,无私茶之忧,国课自增。实行茶专卖的时候,私贩者众,国家虽然设置官兵缉拿私贩,但仍难禁绝。现在实行通商,私贩者自然消失,国税也会因此而大增。第四,实行通商法,商人货不滞销,不怕官府搜捕,利国便民。由于盐茶通商优于盐茶专卖,所以应该实行一切通商制度。

可以说,李觏主张的“一切通商”的消费税观点将本时期关于“通商”的探讨推向了高潮,在他批判以往盐、茶消费品实行专卖制度弊端的言论里,还表现了他为消费者利益着想的思想倾向,这一点是难能可贵的。同时,他所坚持的通过商业竞争,通过商业运作原则来使盐、茶的销售额增加,从而扩大封建政府的消费税收入的观点,反映了封建社会经济后期对待商品经济发展的一种新的态度在税收领域的露头,而这也是进步思想家所努力争取和宣扬的新生事物。

除了从以上两个角度对通商观点进行论证外,还有一些思想家基于不同的立场进行了阐述,如王安石、苏轼等思想家。总之,消费税政策应实行“一切通商”的思想主张在本时期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并且成为宋代封建政权财政政策改革实践的指导思想。

二、反对“通商”的思想主张

就通商法本身来讲,还是比较合理的。而朝廷内部因为彼此政治、经济利益的不同,形成了许多种反对通商法的意见。这其中的代表人物主要有欧阳修、刘敞等人。

前面述及欧阳修极力主张盐、茶实施通商之法,主要是他中年以前的消费税思想。而中年以后的他,思想渐趋保守,已不能为普通百姓的利益着想,反而成为权豪势要们的代言人。他以茶消费品为例,反对实行通商之法,并且指出对茶实行通商之法有一利与五害。他说:“臣窃闻议者谓茶之新法既行,而民无私贩之罪,岁省刑人甚多,此一利也。然而为害者五焉。江南、荆湖、两浙数路之民,旧纳茶税,今变租钱,使民破产亡家,怨嗟愁苦,不可堪忍;或举族而逃,或自经而死,此其为害一也。自新法既用,小商所贩至少,大贾绝不通行。前世为法,以抑豪商,不使过侵国利与为潜侈而已。至于通流货财,虽三代至治,犹分四民(即士农工商),以相利养,今乃断绝商旅,此其为害二也。自新法之行,税茶路分,犹有旧茶之税,而新茶之税绝少,年岁之间,旧茶税尽,新茶不登,则顿亏国用,此其为害三也。往时官茶客民入杂(即掺杂),故茶多而贱,遍行天下;今民自买卖,须要真茶,真茶不多,其价遂贵。小商不能多贩,又不暇远行,故近茶之处,顿食贵茶,远茶之方,向去更无茶食。此其为害四也。今年河北军粮,用见钱之法,民入米于州县,以钞算茶于京师,三司(按即盐铁、度支、户部)为于诸场务中,择近上场分(上等茶的茶场)特留八处,专应副河北入米之人,翻钞算清(即按价折算领茶),今场务尽废,然犹有旧茶可算,所以河北和籴,日下未妨。窃闻自明年以后,旧茶当尽,无可清算,则河北和籴,实要见钱,不惟客旅得钱变转不动,兼亦自京师岁岁辇钱于河北和籴,理必不能。此其为害五也。”[33]

学士刘敞也曾上书反对通商法。他的观点是:从前茶农摘取茶叶,从官府领取本钱,现在反而要向官府缴税,受纳之间,利害百倍。从前百姓贩私茶者受刑罚,现在均赋于一般商人,如不纳赋税就要受刑。从前富商大贾为国经商,州郡只收其税;现在富商大贾缩手不前,税收反而不畅,国用缺乏。

很显然,欧阳修、刘敞是代表朝廷的利益讲话,但实质上通商法如能认真施行,于朝廷并不见得无利。因为园户纳生产税,商人纳交易税,并没有不合理的地方,财政收入也不会因而减少,比较茶叶未采之前就由国家先发“本钱”——即既用专卖政策又掺杂了运送西北边储的折茶简便合理些,茶农也可免除预借本钱的高利贷负担。所以,欧阳修、刘敞反对通商的观点不具备足够的说服力,而最终朝廷亦没有采纳他们的意见,仍决议实行通商法。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通商法在这一时期是政府实行消费税政策的主流指导思想,它顺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三、“一切通商”的消费税思想在北宋中期以后的演变

通商法行之既久,自然也会存在问题,这尤其体现在茶消费品上:其一,驰禁后,三司将岁课茶租均配于茶户,虽考虑到茶户负担能力有限,减轻近半,但茶户部仍有负担过重之忧;其二,商人买茶后贩销,除交纳茶税外,获利不大,商人贩销者日少。

针对这些弊端,蔡京初创了茶引法,而后由赵开加以变通,其具体内容是:第一,茶商向官府交纳专卖利益,官府给茶引,商人持引可与盐户自由贸易,茶场官员不得干涉;第二,官府设置合同场,主管验引、秤茶、封记、发放,凡交易必须经合同场所设的茶市,未有引者不得进入茶市,否则以私商论,私商要以法重惩;第三,凡买茶引,春季每斤征收专卖利益七十钱,夏季五十钱,过去开征的头子钱(即手续费)照征,茶在贩运途中,每斤征一钱的过税,到指定地点销售时,要征一钱半的住税;第四,引随茶走,以便检验;第五,茶户(即园户)每十户或十五户共为一保,并登记茶户姓名,互相监督,以免私贩。

这种茶法实际上属于不完全官专卖,国家掌握生产和批发环节,运销则由有引之商自行解决,有引才能与茶户自由交易,所以兼具专卖与通商的优点。官府既不是完全放任,也不是完全垄断,商人既不是完全自由通商,又不完全受制于官府。这种茶法的基本原则,不久又行之于盐法,可见其法影响之深远,后来逐渐形成了引商制度,至清不废。

赵开这一变法也确实起到了增加国家税收的作用,保证了军饷的需要。同时,这一变法也充分体现了消费税思想继“通商”观点盛行后的转变,即国家在获取消费税的时候,既要充分利用商人,以在商品流通发达的基础上取得更多的收入;又要限制商人的贪利取巧,通过国家的参与、引导,消除完全通商的弊端来最大可能地减少不必要的税收损失。这一思想的发展脉络至宋代以后则更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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