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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诉太仓市城市管理局等非机动车...

时间:2022-11-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姚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姚某、孔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刘某和道路管理部门赔偿医疗费38173.31元、死亡赔偿金5935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22993.5元、误工费175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706456.81元。酌定由刘某和道路管理部门分别承担事故10%、20%的责任。刘某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姚某某发生事故时距16周岁只差几个月,但骑电动自行车已三年,驾驶技术应没有问题。因此,姚某某未达法定年龄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

一、基本案情

姚某、孔某某系死者姚某某(1997年2月3日出生)的父母。2012年9月12日17时14分许,刘某驾驶A51707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太仓市城厢镇人民路城南桥南堍路段时,为避让前方一处凹凸不平的路面(事发地点有一处南北长约10厘米、东西宽约29厘米的路面凸起)向左偏驶,车辆与同向后方姚某某驾驶的015705电动自行车相碰,两人倒地受伤。姚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太仓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姚某某未达到法定年龄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系交通违法行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双方车辆在事发前所处道路位置、碰撞部位以及道路状况对该起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且上述关键事实对于该起事故的认定具有重要影响,故出具交通事故证明。”另,2011年12月31日,太仓市人民政府发布太政法(2011)114号文件,事发区域内原由科教新城负责的市政设施的养护管理移交给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2012年6月13日,发布太政法(2012)62号文件,明确市城管局市政设施管理处统筹主城区市政设施管理。

为此,姚某、孔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刘某和道路管理部门赔偿医疗费38173.31元、死亡赔偿金5935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22993.5元、误工费175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706456.81元。姚某、孔某某提供户籍资料、独生子女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询问笔录、出院记录、医药费收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照片、太政法(2011)114号文件、太政法(2012)62号文件等予以证明。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一是姚某某未达到法定年龄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系交通违法行为,但是否构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过错程度如何?二是刘某避让积水时是否尽了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是否属造成事故的原因?其过错程度如何?三是道路管理部门未尽管理养护职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路面不及时进行修缮,致使刘某为避让凹凸路面发生事故,其过错程度如何?是否是造成事故的另一原因?三方应分别承担多少比例的赔偿责任

三、判决结果

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作出(2013)太民初字第0821号民事判决,认为姚某某未达到法定年龄驾驶电动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刘某避让积水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事故的又一原因;道路管理部门未尽养护职责,是造成事故的另一原因。酌定由刘某和道路管理部门分别承担事故10%、20%的责任。

本案的二审判决于2014年6月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认为刘某未能在确保他人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变道,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道路管理部门未尽养护职责,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姚某某未达法定年龄驾驶电动车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刘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道路管理部门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四、案件启示

花季少女不幸殒命,更不幸的是死后还要承担70%的主要责任,这让她的父母情何以堪?未达法定年龄驾驶电动车是否一律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该案责任到底应当如何划分?律师代为上诉时提出如下观点,并得到二审法院的认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四)规定,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刘某在避让凹凸不平路面向左偏驶过程中,车辆与同向后方姚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碰,这一事实说明:第一,两人的车相距很近,以致被上诉人向左偏驶就立即碰到了姚某某,刘某是典型的截头猛拐;第二,刘某向左偏驶时未刹车、未打手势(几份笔录均未提到刹车、打手势);第三,刘某的电动自行车处于下坡,只会加速,不会减速。刘某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姚某某发生事故时距16周岁只差几个月,但骑电动自行车已三年,驾驶技术应没有问题。事实上,任何人遭遇截头猛拐,哪怕骑车技术再高,也不可能不摔跟头。因此,姚某某未达法定年龄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仅根据姚某某未达到法定年龄这一点即判定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明显偏离了正常的认知和普遍的判断标准,不仅太机械,也太无情、太无理。

五、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作者: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严如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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