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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等与湖南某某传媒经营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二十五 聂某某等与湖南某某传媒经营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关键词基因药物 用药者权益 生命法学案件要点聂某某患糖尿病后看到某某社刊登的关于“再生活胰胶囊”的广告,便购买了三个疗程的药物。聂某某住院病症经医院诊断为糖尿病、低血糖及低血糖昏迷等症。聂某某因多次住院、索赔而实际产生交通差旅费用,原审法院酌定由某某社赔偿聂某某该部分费用5 000元。

案例二十五 聂某某等与湖南某某传媒经营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关键词

基因药物 用药者权益 生命法学

案件要点

聂某某患糖尿病后看到某某社刊登的关于“再生活胰胶囊”的广告,便购买了三个疗程的药物。服用之后出现昏迷、抽搐、失语等症状,后因相同症状入院抢救治疗。花费住院费、护理费共两万余元,后聂某某向某某社索赔,由于某某社不能提供药物厂家真实情况而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七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事实概要

聂某某于2000年患Ⅱ型糖尿病,2007年元月患脑梗塞。2007年9月,某某社主办的某某刊登了“攻克人类基因———战胜糖尿病”的广告,该广告内容介绍:“再生活胰胶囊”作为一项科研成果,系纯中药制剂,无论血糖多高,病史多长,服用十天左右,并发症明显好转或消失;不需控制饮食、水果,不用长期服药,只需服用“再生活胰胶囊”3~4个疗程即可使糖尿病完全康复、停药;该药改写了糖尿病患者终身服药的历史,其确切的疗效带来了国际最前沿的糖尿病康复理念,受到了医学界的充分肯定。该广告刊登了多起患者治愈且无复发的病例,广告郑重承诺:凡服用“再生活胰胶囊”10天无效者,全额退款,10年内复发免费治疗。聂某某看到该广告后,于2007年11月25日至2008年5月11日共花费2040元从广告所示的地址“中国生物基因药物研究所”分三次邮购了共计3个疗程的药物(二个月为一疗程,一疗程两盒,每盒十瓶)。该药物的药品说明书表明“再生活胰胶囊”为中药制剂胶囊,说明书上除孕妇禁用外,并无其他的注意事项及禁忌说明。聂某某购买该药后即按药物说明书介绍的服用方式和剂量服用。2008年5月30日聂某某出现昏迷、抽搐、失语、口吐白沫等症状,于次日0∶55分被送入医院抢救。聂某某因该同样的症状于2008年5月30日至6月1日、6月6日至6月13日、6月30日至7月6日期间,被三次入院抢救治疗,共住院15天; 2009年2月27日至3月8日,5月5日至5月25日,聂某某又住院二次,共计29天。住院费用共计16 703.79元,聂某某已花的护理费用为8 750元(1 050+ 700元/月×11个月= 8 750元)。聂某某住院病症经医院诊断为糖尿病、低血糖及低血糖昏迷等症。2008年5月27日,某某社通过其主办的某某在B03版刊登了《3个疗程治好糖尿病?长沙天心区消费者协会发布2008年第3号消费警示:切忌乱买药》的报道,该报道中所述病例症状与聂某某大致相同,并证实售药方无工商登记,无具体地址。聂某某通过宁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证实:“再生活胰胶囊”系假药,北京市药品稽查办公室药稽办(2008) 219号关于协查标示为中国生物基因药物研究总院生产“再生活胰胶囊”有关问题的复函证实:在已核发的医疗机构及药品生产、经营、信息服务许可证中,没有“中国生物基因药物研究总院”这一单位。聂某某认为其所患低血糖病症及导致的严重后果系服用“再生活胰胶囊”所致,多次到某某社索赔未果,由于某某社不能提供厂家真实情况,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要旨

【判决结果】一、由某某社赔偿聂某某前期住院医疗费、购药费、司法鉴定费等实际已花的费用30 000元;二、由某某社赔偿聂某某精神抚慰金10 000元及交通差旅费用5 000元,合计15 000元;三、由某某社适当补偿聂某某后段治疗费等55 000元;四、驳回聂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三项,共计1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某某社负担。

【判决理由】本案中某某社应当严格依法审查药品广告主的资格与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现因某某社审查不严而致虚假广告得以刊登,且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地址,其行为侵犯了聂某某的合法民事权益,并给聂某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本案案由宜定为特殊侵权纠纷(广告侵权纠纷)。

聂某某因某某社刊登的广告而导致购买并服用假药的事实已经存在,虽然没有聂某某患病住院与服用“再生活胰胶囊”因果关系的鉴定,但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根据聂某某服药后的症状、抢救情况,并结合《中国药典》对“再生活胰胶囊”所含苯乙双肌、格列本脉、二甲双肌化学药品成份的分析与禁忌说明,可推定某某社所发布广告中的药品给聂某某的健康造成了一定损害,并导致聂某某直接经济损失33 666.79元。因聂某某自身长期患有Ⅱ型糖尿病等,其现有三级伤残症状在现有条件下,不能确定系服用假药造成或自身病变所致,故对聂某某后期需要治疗的费用,法院从公平角度考虑,由某某社酌情补偿聂某某费用55 000元。

聂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医生指导和核实广告主真实性的情况下就交款擅自买药服用,对其自身损害的造成及前期已花的费用,负有相应的过错责任,应当减轻某某社的赔偿责任;因某某社的行为致聂某某精神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原审法院酌定由某某社赔偿聂某某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5 000元,聂某某要求50 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聂某某因多次住院、索赔而实际产生交通差旅费用,原审法院酌定由某某社赔偿聂某某该部分费用5 000元。

案例评析

一、问题要点:本案中关于责任分担的问题

基因药物是一种新型药物,在基因药物的侵权损害纠纷中,应该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分担责任。对于用药人,用药时应该征询专业医生的建议,在医生的指导下用药,并及时关注药物的安全性问题,已经服用也要关心药物的不良反应,出现损害之后及时停止用药以防止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

而对于刊登基因药物的广告商应该仔细审查、认真把关,严格审查药物广告主的资格与药号的真实性,并能够提供厂家的真实信息。在刊登药物这种关系民事主体生命健康的广告时,应该适用警示性广告,告知消费者应该在医生的指导下服用该药物。

本案中聂某某在用药过程中始终没有询问过专业医生的意见,在出现不良反应接受治疗以后,没有立即停止用药导致损害扩大。而某某社没有审查清楚药品厂的真实信息,在刊登药品广告时也没有尽到提示义务。综上,二者都存在过错,应该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分担责任。

二、重点解说评析

(一)基因工程药物面临的问题

1.基因药物自身的安全性问题。基因技术还是一项正在发展而不成熟的技术,存在多种隐患和安全问题,这包括重组DNA试药过程中的隐患、基因工程疫苗的安全以及基因治疗的安全性。

2.基因药物与生态环境问题。人们能将动植物和微生物的基因引入各生物的细胞中,经过重组的外源基因生物体,一旦逃逸到外环境中,可能会引起生态系统结构的改变,从而打破长期进化过程中的生态平衡。

3.基因工程药物与社会伦理问题。一般公众对基因药物的了解甚少,接受基因治疗的时候也未必真正理解并相信其疗效。其实由于基因药物的高技术性,基因药物的价格一般较高而不能被大众所接受。与此同时,接受基因治疗的病人因将自己基因密码暴露于他人,这可能导致患者的隐私权受损。

(二)基因工程药物问题的应对策略

1.普及公众的安全性及生命伦理学意识。应更广泛、深入地让公众了解有关基因工程药物及其安全性和伦理问题方面的相关情况。既让大众了解基因药物的风险和隐患,又让他们知道基因药物的发展趋势。我们要让人们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利用高新科技来保保自己的生命健康。

2.加强有关生物安全的法规建设。仅仅依靠道德来约束基因安全问题是远远不够的,应该建立切实有效且完善健全的生物安全法律制度,通过有力的法律手段来调整生物治疗关系,促进生物技术蓬勃发展。

3.国家应宏观调控基因工程药物发展的速度与规模,不能出现发展过热,只重速度不重质量的情况。基因工程药物的研发应当循序渐进,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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