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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层面的法律保障制度的分析与思考

时间:2022-11-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国际法层面,双边层面的法律保障制度应是中国将来要发展的重点。中国积极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双边协定,有助于将一些原先完全属于东道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项纳入国际法的范畴,并依据双边协定对东道国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这对防范东道国滥用其主权,保障中国海外能源投资中的即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均有着关键的作用。政府应及时与相关投资东道国谈判并签订中外DTT,以充分保障中国投资者的海外能源投资收益。

国际法层面,双边层面的法律保障制度应是中国将来要发展的重点。双边协定对促进国际投资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中国积极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双边协定,有助于将一些原先完全属于东道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项纳入国际法的范畴,并依据双边协定对东道国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这对防范东道国滥用其主权,保障中国海外能源投资中的即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均有着关键的作用。

(一)完善中外BIT

虽然从数量看,中国与能源投资主要流向国之间已经签署了24项中外BIT,但是,中外BIT在保障中国海外能源投资中的实际效用还待进一步提升,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中国海外能源投资主要流向国中,如巴西、委内瑞拉、伊拉克等国尚未与中国签署BIT或类似的双边投资保护安排。

2.虽然整体上,目前中国在国际投资中兼具东道国和投资者母国的“双重身份”,但在能源投资领域,中国的投资者母国角色是明确的,应在特定中外BIT中明确定位

3.中外BIT实践与中国改革开放进程近乎一致,时间跨度已届30年。不同中外BIT由于签订时间不同,在某些问题上界定差异较大。这种差异不仅在条约结构和立法技术上有体现,在投资待遇、投资争端解决等具体内容中也有集中反映。中国与海外能源投资主要流向国签署的24项BIT中,有18项签署于2000年前,结构较简单、技术较粗糙,具体内容已难以满足保障中国海外能源投资的现实需求。

(二)完善中外DTT

几乎所有的国际投资法学者都关注BIT,但对DTT的关注程度则低得多。实践中,东道国和投资者母国各自的税负水平以及两国之间的税收安排将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净利润水平[91],因此投资者在进行跨国投资活动时,一般都会进行较详细的税收筹划。例如,出于节税的目的,大多数投资者都可能会选择在一些避税港设立企业,再通过这些企业进行再投资或返程投资。中国投资者如向未与中国签订中外DTT的国家(地区)投资,其投资收益在完成在东道国的纳税义务后,在汇回国内时,中国的税务主管机关就将要求其承担在中国的纳税义务。两次承担纳税义务,会减损该中国投资者的实际收益;或致使该中国投资者不愿将收益汇回国内,这在根本上对保障中国经济利益不利。政府应及时与相关投资东道国谈判并签订中外DTT,以充分保障中国投资者的海外能源投资收益。由于这部分内容属于税法方面的特殊安排,与本书讨论的能源投资保障机制这一核心内容并不密切相关,受篇幅限制,之后不作具体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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