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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地产社会保障制度法律分析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制度不能体现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三、农村房地产社会保障制度法律分析

目前,土地收益在农民收入中的比重降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减弱,土地保障功能在“虚化”[16]。因此,改革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制度提上日程,这需要从法律的角度重新审视现行“土地社会保障”制度。

(一)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制度不能体现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农村居民作为公民应当享有与城市公民同等权利和待遇,但在社会保障领域农民与城市公民却享受着不同的甚至差距很大的保障待遇。相对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日渐完备,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总体呈现出低层次、低水平、差别大、地区性强和非规范性等特点,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制度的存在也间接导致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农村和城市的差距在社会保障领域清晰地显露出来,这是一个我们必须正视、必须剔除的社会不公平现象。

(二)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制度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

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二元社会结构的产物,与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有很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保障方式的差别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存在两种类型的社会保障:一是国家为责任主体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方式进行的单向社会保障,如国家对公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二是个人之间通过各种互助方式进行相互保障的社会保障,如社会保险制度等。在两种社会保障中,国家社会保障占主导地位,互助社会保障起辅助作用。农村“土地社会保障”直接把土地使用权赋予农民,农民依靠自己的经营所得获得社会保障;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国家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形式,使国民收入在公民之间合理流动,从而为低收入国民提供各种社会保障,而我国的“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制度与之相距甚远。

2.保障对象的差别

从各国社会保障的实践来看,发达国家如瑞典、英国等,保障对象不分城镇和农村居民;而我国农村土地社会保障的对象只限于农民。

3.性质上的差别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属于独立于生产系统的社会服务系统,功能、目的明确;而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制度则是由农村生产系统承担社会保障功能,即生产系统与社会服务系统合二为一。

可见,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制度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制度这种提法本身在命题上就是值得商榷的,依现代社会保障的原理解剖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制度,也可以看出现行房地产社会保障制度并没有把农民纳为其保障对象,这就需要建立和健全针对农村居民的房地产社会保障制度,使农村生产系统不再承担社会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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