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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农村社会治理体系在农村社会的“嵌入性”特征分析

时间:2022-03-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早在19世纪,随着外族的入侵,封闭的中国社会开始被卷入现代化的社会变迁中,直到1949年新中国建立,中国开始了独立自主建设现代化的道路。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的发展具有浓厚的“赶超型”特征,在这场变迁中政府起着主导作用。为了推进中国农村的现代化进程,以及实现农村社会的有序发展,我国政府一直在探寻有效的农村社会治理模式。
现代农村社会治理体系在农村社会的“嵌入性”特征分析_农村变迁与秩序构建:转型期农村现代化变迁研究

早在19世纪,随着外族的入侵,封闭的中国社会开始被卷入现代化的社会变迁中,直到1949年新中国建立,中国开始了独立自主建设现代化的道路。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中国迈入了快速现代化的进程中。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的发展具有浓厚的“赶超型”特征,在这场变迁中政府起着主导作用。长期以来,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变迁是对外来工业化国家刺激的反应,因此在发展中,“城乡二元结构”长期存在,发达的城市与相对落后的、传统的农村并存,两者在现代化程度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作为传统农业国家,几千年来中国农村社会形成了基于农业生产的传统伦理道德与宗族习俗,形成了一套稳固的乡村内生秩序。随着现代化因素及市场经济的迈进,农村的封闭性逐渐被打破,传统的习俗逐渐被离散化,传统乡村秩序在悄然发生变化。多年以来,这种基于传统的血缘、地缘,基于传统的伦理文化与道德意识的乡土性文化对农村秩序的基础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促进中国农村社会的发展,政府一直以来用一种现代化的治理结构作为外部力量来引导农村社会的变迁。经济人类学家卡尔·波兰尼与斯坦福大学的社会学教授格兰诺维特的“嵌入性”概念,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可以借用“嵌入性”来启发我们对农村社会治理体系的思考,来说明现代管理体系与中国农村社会的关系。为了推进中国农村的现代化进程,以及实现农村社会的有序发展,我国政府一直在探寻有效的农村社会治理模式。改革开放后,农村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国家与农民个体的相遇方式发生了变化,由于失去了集体经济的基础,政府管理农村基层的原有根基不再存在。为了解决由于集体经济退出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政府在农村进行了治理体制的改革,以“村委会”与“乡政府”为核心的、以“自治”为特点的”乡政村治“模式成为农村治理的方式。从总体而言,这种旨在凸显农村自我管理特点的现代治理制度并不是农村基层在变迁中逐渐衍生的一种治理体系,而是作为一种外部制度嵌入于农村基层的,体现了现代国家对基层管理的一种干预。作为外部的一种制度建构,在制度设计方面看起来非常完美,目的是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等一系列环节实现农村公共事务的自我管理。这种制度的文本的采用为农村实现自我管理提供了一种制度上的可能性。但是作为外部嵌入于农村基层的制度,从理念与制度实施方面只是显示了政府对基层秩序的美好期待。由于忽视农村原有的秩序模式的强大作用,这种制度建构也并没有发挥十分有效的作用,随着农村社会的变迁,这种治理模式日益凸显出治理效果的有限性与秩序引领的不足性。从基层调查的实践来看,虽然村民自治的目的是实现农村基层的民主治理,但是在选举中,由于传统的宗族关系、人情观念以及农民的“臣民”思想,农村基层中“贿选”“家族势力介入”等现象比比皆是。很多农民并不认真履行自己的选举权力,“民主选举”沦于形式。在村民自治中,农民个体对村公共事务缺乏参与热情,没有参与动力,原有的小农意识等一直制约着农村自治功能的实现。在农村基层中,“人情”高于一切、“正式规则”效果有限、“潜规则”盛行等严重制约了现代治理制度的有效运行。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公正、民主理念的村民自治制度并没有在农村起到治理的高效作用,作为外部嵌入于农村基层的制度,体现出制度文本与基层运行逻辑的不一致,制度设计理念与运行效果不一致,制度在基层的实践远离制度设计的初衷。村民自治来源于国家的顶层设计,作为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虽然介入农村基层治理多年,但是离基层的实际运行逻辑还相差较远。这种制度体系何时能与基层运行逻辑达到根本契合,从而能真正成为农村基层治理的运行规则,仍然是农村社会治理实践所面临的问题。制度不是仅仅凭借文字的设计就能真实的起作用,也不是仅靠行政命令就能使社会的运行发生改变,制度设计必须同社会真实的文化、心态、观念高度一致才能符合运行的要求,达到预期的效果。

在中央提出“完善农村社会治理体制”以后,“构建农村现代化的农村社会治理体系”又成为促进农村发展的当务之急。随着社会转型,为了有效推动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农村社会应建立现代化的社会治理体系。但是我们在设计治理体系时往往重制度体系建构,而缺乏文化价值反思,这源于我们过于自信的制度建构能力。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一直是遵循“赶超型”的发展路径,农村的发展也体现了国家对农村现代化的制度推动与国家介入。目前的农村社会治理体系作为现代化的标志并不是农村传统秩序所内生的一种制度体系,而是为应对中国农村社会的变迁政府所建构的一种制度设置,它的嵌入性特征,在多方面反映出其并没有同基层实际高度契合。目前中国农村社会的“乡政村治”的治理体制之所以作用有限,并不是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这种制度的运行空间与原有的乡村秩序存在某种不一致,最终导致农民的参与程度不高,并没有达到应有的“自治”。构建现代的农村社会治理体制,目前以“村委会”“乡政府”为管理核心的基本框架不会发生变化。但是无论如何创新农村社会治理方式,构建现代的农村社会治理体制,这种制度设置作为适应现代化社会的一种管理制度,并不是独立运行的,其与中国农村经济、文化及乡村秩序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是深深嵌入于中国农村的社会结构之中的。这种“嵌入”有一种物理学上的把某物体“嵌入”另一物体的含义,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是对波兰尼和格兰诺维特的“嵌入性”概念的延伸。文字性的规章制度固然是现代制度的基础形式,但是隐性的价值观念、文化传统、伦理道德对于秩序的运行更具有重要的意义与价值,这些非正式规则从根本上左右着农村基层治理的运行状态与治理效果,最终决定着农村社会秩序的生成模式。在某种意义上讲,要实现农村社会的有效管理,发挥农民的社会治理主体的作用,现代农村社会治理体系的构建必须考虑到农村社会的现有乡村秩序,必须从农村社会真实的社会基础出发,考虑目前农村传统乡村文化、价值伦理等真实的运行逻辑,制度设计既能与农村社会的现有经济、文化、秩序达到契合,又能在方向上引领农村社会的现代化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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