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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在一波三折中发展

时间:2022-11-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中,外资并购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在争论中,政府提出限制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中策现象”淡出了人们的视线。这次并购开创了外资收购中国上市公司法人股、实现控股上市公司的先河。外资尝试以多种方式并购上市的国有企业,引发了国人对于外资控股并购国有企业问题的法律政策的思考。随着外资并购的发展,中国也相应制定了规范外资并购的法规,以引导外资并购的健康发展。

8.2 外资并购在一波三折中发展

全球并购浪潮不仅会对全球的国际经济贸易产生深刻影响,而且会影响中国的利用外资,影响中国的企业和社会经济发展。为了促进中国的经济技术进步,利用跨国公司投资带来的技术外溢效应,提高中国产业的竞争力,加快中国的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重组,就必须加入到跨国并购的行列中,利用外资并购。在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中,外资并购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

8.2.1 自发的外资并购

1991年6月,印度尼西亚华人黄鸿年购买香港的红宝石公司,12月更名为“香港中策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策公司”。1994年该公司又更名为“香港中策投资集团公司”。从1992年4月收购山西太原橡胶厂开始,到1994年5月底,“中策公司”卷起了并购狂潮,在中国内地的合资控股企业总数达100多家,并购的对象逐渐从一般性企业转向效益好、有技术优势的大中型企业;并购行业从橡胶、啤酒、化妆品和洗涤剂向医药、家电等扩张。“中策公司”分片、分行业、成批并购国有企业后,一部分经过包装在境外上市,获得丰厚利润。“中策公司”在中国内地控股并购国有企业的活动,被称为“中策现象”。[3]“中策现象”一度成为中国学界热议的焦点问题,社会褒贬不一。有的认为国有资产贱卖了,造成资产流失,发展下去,将威胁到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和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有的则认为有利于国有资产重组,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在争论中,政府提出限制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中策现象”淡出了人们的视线。

1995年8月,日本五十铃汽车株式会社和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与北京旅行车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一次性购买北京北旅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4002万股,从而日商占北京北旅总股本的25%,成为北旅第一大股东。这次并购开创了外资收购中国上市公司法人股、实现控股上市公司的先河。

1996年1月,世界玻璃行业最大的企业法国圣戈班集团通过受让股权形式控制了福建耀华玻璃工业集团最大的公司——万达工业有限责任公司51%的股权; 3月,圣戈班又在香港收购了福耀两家外资法人公司——香港鸿侨海外发展有限公司和香港三益发展有限公司,从而间接持有福耀42%的股权,成为福耀第一大股东。这开创了外资间接控股并购国有上市公司的先例。

1995年8月,美国福特汽车公司与赣江铃达成协议,出资4000万美元收购赣江铃新发B股的80%。这样,福特汽车公司成为赣江铃的第二大股东,持有江铃总股本的20%。这表明,外商可以通过大量增持B股、H股或N股等达到控股上市公司的结果。

外资尝试以多种方式并购上市的国有企业,引发了国人对于外资控股并购国有企业问题的法律政策的思考。199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关于暂停将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转让给外商的通知》。我国早期的外资控股并购上市公司的操作由于缺乏明确合理的法律规范而被迫叫停。[4]

8.2.2 开启外资并购大门

国际上,跨国公司作为推动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力量,其在全球的迅速扩张,为我国大规模地利用外资提供了广阔的国际背景;在国内,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全面攻坚阶段,利用外资推动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成为一条切实有效的途径,中国的政府和企业在对待外资的态度上逐渐趋于冷静和理性。同时,我国加入WTO后,依照“入世”承诺,许多原来禁止或者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也要逐步向外资开放。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为了适应国内和国际形势的变化需要,我国不断修订完善外资立法,颁布了一系列允许、鼓励外资收购兼并内资企业的法律、法规,不再简单地禁止外资并购。

2001年12月31日,国家财政部颁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及配套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规范了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监督工作,大大降低了外资并购的交易成本。

加入WTO前后,我国利用外资的政策法规发生了系统性变化。根据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禁止成员方使用当地经济含量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对外销售比例要求等投资管理措施,防止投资措施对贸易产生限制和扭曲,我国政府修改了不适应WTO要求的法律、法规,包括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三部外资大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违背国民待遇和公平贸易原则的投资措施作出了调整,取消了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购买一定数量的中国产品作为生产投入的规定;取消了贸易平衡限制,不再要求外资企业进口控制在总销售额的30%以内;取消了内销数量限制,以及外汇使用限制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自求平衡的要求。进一步放松对外商投资的管制,放宽市场准入,开放金融、保险、电信、法律、会计、建筑、旅游、教育、运输等服务贸易领域,改善外国服务供应者进入上述领域的条件。同时,还改革了外商投资的审批制度,提高投资政策透明度,定期向WTO通报外资政策变动情况;建立政策发布机制,指定媒体发布外资政策,保证这些外资政策随时可以获得;贯彻西部大开发战略,实行新的区域性优惠政策;完善吸收外资的产业政策,鼓励外资更多地投向高新技术产业;积极探索并购、风险投资、证券投资等多种方式利用外资,并出台一系列鼓励和规范外资并购的法规。

2002年11月1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了《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外商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2002年11月8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与《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并构成我国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政策体系,标志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对外开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2002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办法》及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规则,对涉及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制定了最为详尽的规定,成为中国立法的突出亮点。这些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一起初步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上市公司并购的法律体系。

随着外资并购的发展,中国也相应制定了规范外资并购的法规,以引导外资并购的健康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国家经济技术发展情况,定期编制和适时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成为中国利用外商投资的重要导向,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政策依据。

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并购境内企业,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2003年3月7日外经贸部(现商务部)条法司制定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并于4月12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外资并购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是关于外资并购最权威的、综合性的法律规定。其主要突破点在于对外国投资者和境内企业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晰的划分,有效地保护了双方的利益不被侵害,为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提供了基本的依据和程序。它的推出,标志着一个较为完整的外资并购政策法规体系初步形成,意味着更多的投资领域将对外资并购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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