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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试探期(年月~年月)

时间:2022-06-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外资并购试探期_企业并购流程管理一、外资并购试探期1.萌芽期在此以前没有外资并购的情况,从而国家也就没有关于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政策法规。由此,政策上对外资并购实施了冻结,外资并购因此进入长达4年的低潮期。在试探期间外资并购慢慢恢复并逐渐升温。这一阶段,外资并购的发展为其以后的全面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一、外资并购试探期(1995年7月~2002年10月)

1.萌芽期(1995年7~9月)

在此以前没有外资并购的情况,从而国家也就没有关于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政策法规

1995年7月5日,中国首例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日本五十铃和伊藤忠联合以协议方式,一次性购买北旅公司4002万股非国有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

1995年9月,定向增发B股模式浮出水面。美国福特汽车公司以4000万美元的价格认购江铃汽车发行的约1.39亿股B股,约占江铃汽车此次发行B股总额的80%,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0%,成为江铃的第二大股东。其认购价格略高于江铃汽车每股净资产。同时,福特提名3人进入江铃汽车的9人董事会。1998年10月,江铃汽车增发B股1.7亿股,福特以每股0.454美元认购了1.2亿股。

2.限制期(1995年9月~1999年8月)

“北旅事件”在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方面引发了许多问题,为此,199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将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给外商的请示性通知》,文件规定:“在国家有关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管理办法颁布之前,任何单位一律不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由此,政策上对外资并购实施了冻结,外资并购因此进入长达4年的低潮期。

3.复苏期(1999年8月~2002年10月)

1999年8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了《外商收购国有企业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外商可以参与购买国有企业;2001年10月,外经贸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规范外资参与重组和处置国内不良资产的各项行为;2001年11月,外经贸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或B股和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受让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作了原则性规定;2002年7月1日,《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规则》、《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规则》正式实施。由此,外资并购逐渐复苏。

在试探期间外资并购慢慢恢复并逐渐升温。其中经典案例如下:

1999年12月,耀皮玻璃发起人之一的联合发展香港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8.35%股份转让给皮尔金顿国际控股公司。皮尔金顿成为耀皮玻璃的并列第一大股东。从2000年下半年开始,皮尔金顿陆续买入流通B股,在2000年年底以17.2%的股权成为第一大股东。

2001年10月,上海贝岭第二大股东上海贝尔有限公司的中方股东与外资股东阿尔卡特公司签署备忘录,将原上海贝尔有限公司由中外合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贝尔阿尔卡特有限公司。阿尔卡特公司占“50%+1股”,中方股东占“50%-1股”。外资阿尔卡特公司通过绝对控股的上海贝尔间接持有上海贝岭25.64%的股份。

首例外资并购银行案于2002年出现。深发展于2002年9月末发布公告称,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美国新桥投资集团公司作为国外战略投资者进入深发展,双方将争取尽快完成此项交易。经过一番波折,2004年5月29日,新桥与深发展的4家国有股东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12.34亿元受让深发展17.89%的股权,从而成为第一大股东。

2002年10月21日青啤与AB公司在纽约签署协议,青啤将分三次向AB公司发行总金额1.82亿美元(约合14.16亿港元)的定向可转换债券,在协议所规定的7年内,债券将全部转换成股权,AB在青啤的股权比例将从协议签署前的4.5%增加到9.9%,再到20%,并最终达到27%。青啤成功发行定向增发强制型可转债是外资并购的又一个经典案例,是一次外资并购金融工具创新运用。

在试探期,外资并购的特点在于:①无论从并购数量还是并购金额看,规模是较小的;②外资并购手段过于单一,很多情况只是依靠协议收购这种简单的方式;③政府对外资并购干预较多,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政府的支持和保护来实现并购;④法律法规还处于发展完善阶段,外资并购也因此在现实中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亟待解决;⑤相比之下,这一时期从2000年以后,发展速度加快,企业在外资并购中的自主能力增强,外资并购的规模和数量都有所增加。同时,在外资并购的方式方法上有了很大程度的创新和发展。这一阶段,外资并购的发展为其以后的全面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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